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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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海运货物保险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海上货物保险的险别 CIC条款 ICC条款 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一、海上风险、损失及费用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合同条款中指明保险的其他风险 海上损失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海上费用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二、外来风险和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和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和损失,海上风险,含义: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类型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仅指恶劣气候(一般指海上的飓风、大浪)、雷电(包括雷电直接造成

2、或由于雷电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意外事故(Accident):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外来风险,含义: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包括: 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如战争罢工等。,海上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根据损失的程度可分为全部损

3、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实际全损 /绝对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推定全损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根据货物损失的性质,可将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a.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含义 构成条件 b.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与联系,某货轮从天津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物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

4、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主要有: (1)600箱货被火烧毁;(2)500箱货被水浇湿受损;(3)200箱货既受热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火烧的痕迹;(4)100箱货被火烧过且有严重水渍;(5)主机及甲板被烧坏;(6)拖轮费用;(7)额外增加的燃油和船上人员工资。 试分析上述损失的性质。,保障的费用,施救费用 (Sue and labor expenses) 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用 (Salvage ch

5、arge) 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两者的区别 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给付赔偿的原则不同 保险赔偿的责任不同 其他费用:如航行途中遭遇海上风险,为避险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索赔成立时,对保险货物进行检验、查勘、公正、理算及拍卖等所支付的额外费用,第二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保险险别: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也是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基本险 特点:可单独投保 种类 (1)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

6、险 附加险别 特点:不可单独投保 种类 (1)一般附加险:11种 (2)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此外还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货物条款、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拒收险。,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品质不良或者数量短少;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市价跌落、运输延迟

7、所引起损失费用; 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以及除外责任。 由于上述除外责任均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商品本身的潜在缺陷以及运输途中必然发生的消耗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保险人将这些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保险期限,“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基本险采用“仓至仓”原则,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

8、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水面危险原则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到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时间效力。我国海商法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个时间,被保险人就丧失了寻求法院支持的请求权。,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

9、rgo clauses A) 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cargo) 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种类,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ICC(A) ICC(A)险的责任范围最广,故协会货物条款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概括式规定办法,即作了“除外责任”项下

10、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除外责任包括: 一般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损耗;包装或准备不当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货物内在缺陷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直接由于迟延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 在装船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 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ICC(B) 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即将其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 ICC(C) 承

11、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 保险期限 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和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同上述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与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大体相同,但其规定比我国有关条款的规定更为详细。,第三节 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陆运货物保险 (1) 陆运险: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 (2) 陆运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 空运货物保险 (1) 航空运输险 (2) 航空运输一切险 邮包运输保险 (1) 邮包险 (2) 邮包一切险 (3) 保险期限: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的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

12、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发出通知书给收件人当日午夜起算为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住所时,保险责任即告中止。,第四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取决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 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在按CIF和CIP条件成交时,买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限定保险公司和所采用的保险条款,以利日后保险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保险险别的约定 保险金额的约定,保险单的约定 在买卖合同中,如约定由卖方投保,通常还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保险单,如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买方即可凭卖方提供的保险单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单据 保险单 保险凭证 出口:逐笔投保 进口:预约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将要装运的属于约定范围内的一切货物自动承保。在这种保险下,被保险人在知道每批货物已经装运或到达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内容包括船名、航线、货物价值、保险金额等。 联合凭证 暂保单: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还有一些条件尚未确定,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的情况下,由保险人先行开立的一种保险单据。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30天内如果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暂保单即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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