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金发放和合同续签及终止操作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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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终奖金发放、合同续签 及终止操作实务指引,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劳动法苑 ,北京分所 主任 副主任 高级律师 阎付克,2,课程大纲,第一部分:年终奖操作实务问题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续签操作实务问题 第三部分:劳动合同终止操作实务问题 第四部分:互动答疑,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整体特点和总体影响,第一部分、年终奖操作实务,4,年终奖操作实务解析,一、年终奖的有关法律规定 二、年终奖的操作实务问题 三、年终奖常见争议纠纷案例,5,一、年终奖的有关法律规定,1、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

2、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6,一、年终奖的有关法律规定,2、年终奖与年底双薪的纳税区别? 年底双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机关、事业

3、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年底发放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时,职工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年终奖: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年终奖”可以将奖金平摊到全年各月后再计税。,7,二、年终奖的操作实务问题,1、年终奖的发放形式 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发红包 2、年终奖与同工同酬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

4、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8,二、年终奖的操作实务问题,3、年终奖争议纠纷的举证责任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9,案例研讨:提前离职能否享受年终奖,中国劳动保障报2009-3-4 : 2008年1月公司与贾某签订了劳

5、动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工资每月为5000元,工作职责是开拓公司在东北的销售市场,每年最后一个月贾某可根据工作业绩享受不低于2400元的年终奖。2008年10月,贾某因身体原因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2008年12月贾某来到公司,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08年1月至10月期间的年终奖2000元。 贾某认为:年终奖是工资的组成部份,公司理应按最低标准给付每月平均200元的年终奖。 公司认为:年终奖属于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业绩来衡量是否发放、如何发放。直到贾某离职时东北市场还没有赢利,对公司而言并没有产生业绩。况且年终奖是对在职人员的一种奖励,贾某10月份已经离职,无权再享受年终奖待遇。 员工

6、提前离职,企业到底应不应该支付年终奖呢?,10,案例1:能否享受年终奖由单位说了算,山东工人报 2009年3月12日: 韩某与济南市某保险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7月31日至2006年10月24日期间,韩某向保险公司交了4张病假条,累计病休了43天。2007年4月11日,保险公司审查后,未支付韩某2006年年终奖。韩某不服,诉至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又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法院查明:保险公司制定的劳动组织纪律管理制度第38条规定:职工当年休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享受年终奖。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7、,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保险公司制定的劳动组织纪律管理制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韩某不能再享受年终奖金,故对韩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11,案例2:明示的奖金原则合法有效,新京报讯: 刘先生诉称与X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100%完成工作任务,将可获2万余元的年终奖。但后来公司仅按全额奖金的67%给他发放了

8、奖金,为此与其他40多名离职员工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奖金差额。 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的规定,年终奖的数额由公司年度业绩、员工所在部门年度业绩及员工个人年度业绩综合确定。奖金数额比员工们预计的少,是因为当年集团全球业绩不好,故不同意支付“差额奖金”。 一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公司已经将年终奖的确定原则向员工明示。公司历年年终奖的核定方式中涉及到的指标,总体符合将个人、部门和公司整体业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年终奖的实际发放符合将个人、部门和公司整体业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同时,员工们领取这笔年终奖时,并未提出异议,均是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才提出诉讼的。法院判决驳回了员

9、工们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20多名员工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二中院于近日维持了一审判决。,12,案例3:严重违纪,无权获得年终奖,上海某公司年底对员工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在小王的电脑里有大量包括公司经营计划、董事会决议、预决算、客户名单等公司机密信息。公司领导考虑到小王年纪还轻,就劝辞了小王。过了1个月小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20万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申诉请求,公司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对小王使用的计算机进行计算机司法鉴定,确认了在送检的硬盘上,确实发现了里面有大量的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 法院根据公司提交的有力证据,确认了小王确实窃取了公司的商业秘

10、密,小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基于年终奖奖励优秀、表彰努力的性质,小王违反国家法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不发放年终奖。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公司不需要支付小王年终奖20万余元。,13,案例4:是否发年终奖 公司自主决定,法制晚报2008-9-28: 小宋担任销售工作,因公司以她的业绩考核不合格为由拒发年终奖,小宋到仲裁申诉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公司支付她年终奖及25%的经济赔偿金。公司则称奖金的发放属于公司内部决定事项,公司有自主考核、分配奖金的权力,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未约定公司必须发放年终奖。另外,公司的员工手册与绩效评估与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年终奖根据公司本年度的

11、盈利状况和员工的个人贡献大小发放。2006年小宋所在的部门亏损严重,公司决定对于该部门的销售及主管人员均不发放年终奖。小宋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小宋表示知道年终奖需经考核。 东城法院王红法官:公司有权根据企业经营收支状况自主决定年终奖是否发放和发放标准。本案中,小宋所在的公司称其根据经营状况,对小宋所在的部门所有人员未评发2006年年终奖,此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小宋并未提供部门其他员工已领取年终奖的证据,所以公司未对小宋发放年终奖并无不当。并且,小宋未提交年终奖可不附条件必须发放的证据,她本人也表示知道年终奖需经考核。所以,公司因小宋所在的部门亏损严重,而对该部门均不发放奖金应属其自主权力范围

12、。,14,三、年终奖常见争议纠纷,1、年中以及考核前离开的员工有无年终奖(奖励与激励) 2、完成任务就应当有年终奖 3、年终奖不是大锅饭(行为、能力、效益) 4、合同约定与规章制度发生冲突 5、限制跳槽的拖延措施,15,一、合同续签的有关法律规定 二、合同续签评估及步骤 三、年终合同续签注意事项,合同续签操作实务问题,16,一、合同续签的有关法律规定,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2、北京市仲裁法院的会议纪要规定: 28、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

13、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17,二、合同续签评估及步骤,1、劳动合同评估流程 综合上一个合同期员工各项表现进行评估及考核 流程:人事部、直属领导、部门领导 2、劳动合同续签的步骤 提前通知、及时续签、书面进行,18,三、合同续签注意事项,1、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续签有关事项、自动顺延 2、先征求意见是否续签,避免不续签的补偿金 3、建议:将劳动合同起始期限统一调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于统一操作,避免漏签、遗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或无固定期劳动合

14、同风险。 4、问题:连续两次固定期后有无选择权?,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整体特点和总体影响,第三部分、合同终止实务,20,一、合同终止的有关法律规定 二、未续订而继续留用的风险 三、期满终止的的法定顺延 四、合同期满与服务期未满 五、合同终止的有关实务问题,合同终止操作实务,21,一、合同终止有关法律规定,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

15、日工资的赔偿金。 2、北京市仲裁法院的会议纪要规定: 29、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22,二、未终止而继续留用的风险,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年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16、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3,三、期满终止的法定顺延,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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