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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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新交院201454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47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一)乘坐飞机 院领导:按经济舱可全额报销往返机票、往返专线客车费用、订(退)票手续费、民航燃油附加费、人生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中层及高级职称:按经济舱可报销往返机票80%,往返专线客车费用、订(

2、退)票手续费、民航燃油附加费、人生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其他人员:按经济舱可报销往返机票60%,往返专线客车费用、订(退)票手续费、民航燃油附加费、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一份(限每人每次一份)。(二)乘坐火车 院领导:可凭票全额报销火车软卧、硬卧。中层及高级职称:可凭票全额报销火车硬卧,凭票报销单趟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可凭票全额报销火车硬卧。(三)乘坐轮船 院领导、中层及高级职称、其他人员等可凭票全额报销轮船三等舱。(四)出差到达目的地后,市内交通费,按自然天数每人每天40元包干核算。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一)疆外出差人员住

3、宿费实行限额凭票报销,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所列市核定的住宿限额标准。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额部分由个人承担。(二)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住宿标准:南疆地区260元、北疆地区240元、东疆地区240元。三、 伙食补助 伙食补助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一)疆外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按天数计算,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规定包干使用,不在报销其他相关费用。(二)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凭车票按每人每天加发50元伙食补助。(三)出差人员凡是由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未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的,不享受伙食补

4、助。(四)根据学院安排下地州县开展工作的人员,南北疆统一伙食补助为每天每人80元。四、其他事项(一)工作人员利用出差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中途经停的,按出差直线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经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二)本办法所指出差人员,均包含汽车驾驶员。五、报销管理(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部门、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二)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三)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四)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

5、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五)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六)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七)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八)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六、监督问责(一)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

6、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三)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部门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5)转嫁差旅费的;(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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