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解读2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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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释义 颅脑、脊髓与周围神经损伤 程亦斌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02152361421、52364958 chengyb 2 植物生存状态 条款序号条款内容 5.1.1.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3 植物生存状态 植物状态:脑中枢高级部位如大脑皮质功能丧 失,呈意识障碍或永久性昏迷状态,脑中心部 位所司呼吸、体温调节、消化吸收、分泌排泄 、新陈代谢及心跳循环等自主观念依然存在。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严重脑损伤经过一段时 间治疗及康复后仍缺乏意识活动,丧失语言, 而仅保留无意识的姿态调整和运动功能的状态 ,是一种临床特殊的意识障碍。 主要表现为:1、对自身和外界的认

2、识功能完全 丧失;2、能睁眼,有睡眠-觉醒周期;3、丘脑 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4 植物生存状态 一般认为,外伤后植物生存状态持续达12个月 以上的,可判定为永久性植物状态。 本标准植物生存状态条款所指的状态应为永久 性的,被鉴定人须满足外伤后经过12个月以上 无法恢复自主意识,持续呈植物生存状态的, 方可符合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时机要求。 植物人的脑干是活着的,通常不需要呼吸机来 维持呼吸。 5 植物生存状态 法医学鉴定针对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的诊 断标准:1、认识功能完全丧失,无意思活 动,不能执行指令;2、保持自主呼吸和血 压;3、有睡眠-觉醒周期;4、不能理解和 表达语言;5、能自动睁

3、眼或在刺激下睁眼 ;6、可有无目的性的眼球跟踪运动;7、 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6 植物生存状态 植物生存状态,不能自行活动或变换体 位,只能躺在床上,必须别人护理和照 料;思想、意志、智能、情感以及其他 有目的的活动均已丧失;如能发出声音 也是吐字不清、含意不明;在指示和命 令下,有睁眼、握手等简单动作,但不 能做复杂动作;即使能注视目标,也不 能辨认;不能自行摄取食物,不能诉说 饥饱;二便失禁。但是仍然还有自主呼 吸、吞咽等自主功能存在。 7 植物生存状态与脑死亡区别 脑死亡:大脑、小脑、脑干等全部脑功能不 可逆转的丧失和停止,是人的个体死亡的新 概念。(1980年李德祥首先提出)

4、脑死亡时 自主呼吸及其他脑功能完全地永久性丧失。 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深昏迷,脑干反射全 部消失,无自主呼吸。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试验:1、脑电图平直,2、经颅脑多普 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形,3、体感诱发电位P14 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 无变化,方可确认脑死亡。 8 外伤性癫痫 条款序号条款内容 5.4.1.2外伤性癫痫(重度)。 5.6.1.2外伤性癫痫(中度)。 5.9.1.2外伤性癫痫(轻度)。 9 外伤性癫痫 外伤性癫痫,也称颅脑损伤后癫痫,是颅 脑器质性损伤引起的反复发生的脑部神经 元异常同步过度放电,以暂时性中枢神经 系统

5、功能失常为特征其特点,持续存在能 产生癫痫发作的脑部持久性改变,并出现 相应的神经生物学、认知、心理学以及社 会学等方面的后果。 外伤性癫痫约占所有癫痫的5,症状性癫 痫的20。 10 外伤性癫痫 按照外伤后癫痫发作的时间可分为:1、即刻 癫痫。颅脑损伤后2448小时内发作,可能是 脑结构区域直接受到机械性激惹的结果;2、 早期癫痫。颅脑损伤后1个月左右发作,多由 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凹陷性骨折、硬 脑膜撕裂、脑水肿、继发性脑组织反应等病变 引起;3、晚期癫痫。颅脑损伤后3个月左右至 2年之间发作,少数也可间隔数年后才开始出 现癫痫症状。 本标准所指外伤性癫痫主要是指晚期癫痫。 11 外

6、伤性癫痫 癫痫的分级 1、轻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1 年后能控制的。 2、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1 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 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 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 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3、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1 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 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 性发怍)平均每月2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 作平均每周2次以上者。 12 外伤性癫痫 癫痫的分类(按国际防治癫痫联盟规定,与道 标不同) 1、全身性强

7、直-阵挛性发作(大发作)。意识 丧失,双侧肢体强直后出现阵挛活动。可由部 分性发作演变而来,也可在起病时即表现为全 身强直-阵挛性发作,典型者发作过程可分为强 直期、阵挛期、发作后期。 2、单纯部分性发作。发作起始时临床表现和脑 电图改变提示发作源于一侧大脑皮质的局部区 域。除癫痫共性外,发作时始终意识存在,发 作后能复述发作的生动细节是主要特征。 13 外伤性癫痫 3、复杂部分性发作(相当于大发作或者精神运 动性发作)。发作时有意识障碍,对外界刺激 没有反应,有自主神经症状和精神症状发作。 EEG可记录单侧或双侧不同的异常放电,通常 位于颞叶内侧面的海马、海马回、杏仁核等结 构,少数始于额叶

8、。 所谓自动症,指出现意识障碍并缺乏目的性的 发作性行为异常。部分发作前可有感觉和运动 先兆,发作时出现反复咂嘴、噘嘴、咀嚼、舔 牙、吞咽或者反复搓手、抚面、不断穿衣、脱 衣、解衣扣、摸索衣裳、自言自语、叫喊、唱 歌以及机械重复发作前动作。发作后意识模糊 ,常有头昏、不能回忆发作中的情况。 14 外伤性癫痫 4、失神发作,突然发生和突然终止的意识丧 失。典型者表现为活动突然停止,如讲话、 走路、进食时出现发呆、呼之不应、眼球上 翻、手中物体落地。部分患者可机械重复原 有的简单动作,每次发作持续数秒钟。发作 后立即清醒,可继续先前的活动。醒后不能 回忆,甚至不知刚才发了病。脑电图上常可 见典型的

9、双侧对称的每秒3Hz棘-慢复合波, 背景活动正常,预后较好。 15 外伤性癫痫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判定外伤性晚期癫痫必 须具备以下条件: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头部外伤后3个月以 上初次被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者证明 有癫痫的临床表现。 2、脑电图诱发试验(睡眠诱发),必要行较 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显示异常 脑电图。脑电波异常部位与影像学上显示病 灶部位相吻合 16 外伤性癫痫 3、影像学检查,首选MRI,显示脑部有器质 性病灶(软化灶)。还可进行MRI脑功能定位 检查,或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 )、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 4、发作频次的确定。不能单凭患

10、者或家属主 诉,亦不能凭借门诊病史中临床医师在主诉中 记录的次数,应以一次完整的癫痫发作、就医 、治疗的病史为准。在没有用药预防癫痫发作 的情况下,第一次记录癫痫发作不能计算在频 次内(药引子,引出丙戊酸钠系统治疗)。 17 外伤性癫痫 5、系统服药治疗1年后,观察能或不能控制 癫痫发作 6、系统服药治疗的认定。连续的用药医嘱、 相应药费单,必要时抽测血药浓度(防止临 时加服)。 7、部分患者在颅骨成形术(修补术)后3-6个月 内可出现癫痫发作(脑膜刺激)。 8、对个别高等级伤残(重度)者,可建议住 院,系统服药治疗,观察发作频次。 18 失语 条款序号条款内容 5.3.1.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

11、者混合性失语。 5.5.1.2完全运动性失语。 5.7.1.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5.8.1.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语 、失用、失读或者失认。 19 失语 运动性失语,又称Broca失语等,是指患者的 语言输出或言语产生的原发性障碍,而理解能 力则有相对完整的保留。其主要特点是口语表 达障碍,具有非流利型口语的四个特点说 话费力、语调障碍、语短、语法词减少。 严重运动性失语,除了表现为运动性失语外, 一般都存在全面的语言功能障碍,多伴书写障 碍,多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写字笨拙,构字障 碍,听写和抄写均困难。 20 失语 感觉性失语,又称 Wernicke失语、流利性失 语等。有流利的语言

12、,但言语空洞,无实际意 义,不知所云。对语言的理解差,严重者常完 全丧失对言语的听力理解,表现为答非所问, 无法与人沟通。对实质词和语法理解均有相当 困难。命名时表现为找词困难,或多错语和赘 语。不能理解语意,不能大声朗读,尤其不能 理解性默读。书写障碍以听写障碍为主,能写 字,字迹清晰,但多错词、新词、词不成句, 抄写慢且费力,仅能完成大体轮廓。 21 失语 混合性失语,是指语言的所有基本功能均 严重受损或者基本丧失,包括自发性言语 、命名、复述、听觉理解、阅读和书写能 力的严重受损或丧失,既有运动性失语的 症状,也有感觉性失语的表现,但损害并 非一定要完全的,可有一定程度的保留。 22 失

13、语 因为运动性失语能理解别人的言语、 执行命令,但不能流畅表达,讲话时用错 词、说错话,严重时完全缄默。而感觉性 失语听觉正常,能感知语音,但不理 解别人或自己讲话的意思,口语虽流畅, 但词不达意,使别人不理解其言语内容。 所以感觉性失语对人体的各种活动,尤其 是社会交往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的影 响要大于运动性失语,其残疾等级相应较 后者为高。 23 失语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将言语残疾分为 四级:1、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 全丧失者,语言清晰度10%;2、二级,指具 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 3、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 50%;4、四级,指

14、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 度在51%70%。 根据上述标准,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 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 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故语言功能障碍的评 残时间一般在伤后一年为宜。 24 面瘫 条款序号条款内容 5.5.1.4双侧完全性面瘫。 5.6.1.4一侧完全性面瘫。 5.7.1.3双侧大部分面瘫。 5.8.1.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 全和口角歪斜。 5.9.1.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 或口角歪斜。 5.10.1.3一侧部分面瘫。 25 面瘫 面神经最常见的损伤部位为鼓室段和乳突段, 常见于颞骨骨折、面部外伤、产伤以及中耳乳 突或颞骨部位手术引起的

15、医源性损伤,引起面 神经传导功能障碍,即“面瘫”。 根据损伤部位,可分为中枢性面瘫(核上性) 与周围性面瘫(核性或核下性)。本标准所称 的面瘫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面神经损伤。 中枢性面瘫的特点为患侧皱眉正常,额纹不消 失,且多伴有偏瘫症状。 26 面瘫 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五个分支(颞支、颧 支、颊支、下颌缘支和颈支)支配的几乎全 部颜面肌的瘫痪。 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颞支、颧支、颊支 、下颌缘支损伤出现临床症状及体征。 大部分面瘫是指面神经除颈支以外的4支中2 支以上支配的颜面肌瘫痪,同时遗留眼睑闭 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眼睑闭合不全是指平视闭目时部分眼球暴露 ,口角歪斜是指口唇中线偏离面

16、部中线0.7cm 以上(静态时健侧口角偏离中线)。 27 面瘫 肌电图检查为诊断主要依据,要区别生理传 导性阻滞。 颞骨高分辨率CT+图像重组可以了解面神经 在颞骨段是否有损伤及损伤程度等。MRI可 显示面神经本身,轴位可较好显示面神经脑 池段,内听道段,迷路段起始部,前膝和颅 外腮腺段,冠状面可较好地显示面神经乳突 段、后膝部等。 鉴定时机最好是在伤后12个月,至少是在伤 后6个月。 28 肢体瘫 条款序号条款内容 5.1.1.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 瘫(肌力2级以下)。 5.1.1.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 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2.1.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5.2.1.3偏瘫(肌力2级以下)。 5.2.1.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3.1.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 排尿功能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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