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基础理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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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人民满意的保险公司 第第1 1页页 电话销售专线:400-1234567 全国服务热线:95518 电子商务网站: 交强险基础理论 2015年推荐课件(通用专业类) (总公司车辆保险部 陈雨璐) 课件开发人员简介 姓名:陈雨璐 单位/部门:总公司车辆保险部 职务:业务主管 培训师级别:总公司助理级培训师 联系电话:85176205 邮箱:chenyulu 2 3 一、交强险产生的历史沿革 二、交强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相关配套制度 目 录 CONTENTS 四、热点问题探讨 一、交强险产生的历史沿革 4 风险管理的 必要性 风险管理 的方式 道路交通事故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 的增多,频发的道

2、路交通事故成为影 响一国民众人身安 全的重大隐患,同 时也给经济发展造 成了不利影响。 如何在事前做好车 祸的预防工作,在 事后做好对受害者 的安抚和补偿。 保险 法律制度、科学技 术和经济手段是三 个有效方式。其中 ,保险是一种重要 的经济手段。 在交通安全领域,保险可以从事前 预防的角度着手,充分发挥自身在 道路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能,提升一 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恶性 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可以从事后补 偿的角度入手,充分利用保险分散 事故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作用, 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 医疗救助和损失补偿。 (一)道路交强险事故的风险管理 5 一、交强险产生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

3、交强险制度的产生产生背景 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 阶段,社会生活正在迈向“汽 车时代”。这一阶段的一个重 要特征是交通事故频发,给社 会生产的和人民生活造成了巨 大的损失。 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处于 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 在经济、民商领域的立 法尚在不断健全、完善 过程中。 我国的社会福利、社会 保障机制正处于经济体 制转轨过程中,相关保 障机制的建立和健全还 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我国保险业自改革开放以来 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但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保险经营主体、保险消费者、 保险监管者和整个保险市场 尚不尽成熟。 社会法制经济市场 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出台除具有以上道路事故管理的需求

4、之外,还具有自身相对特殊的历 史背景和社会背景: 6 一、交强险产生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交强险制度的产生产生历程 1 1984年 关于农民个体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要求 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的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2 1984年11月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 通知,提到“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 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解决车辆肇事后的赔偿纠纷。”广东、 山东、青海、宁夏等地经当地政府批准,先后办理了这种保险。 3 1988年11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 实施拖拉机第

5、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要求专门 从事运输和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都必须 投保“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否则不准上道 路行驶,公安、农机部门不予检验、上户。 4 1989年1月 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在华外国 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的公告。 交强险的前身被称为第 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或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7 一、交强险产生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交强险制度的产生产生历程 1 1 机动车辆责任法定保险条例(征 求意见稿) 1999年机动车辆责任法定保险暂 行条例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2002年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 法制办、保监会联合向各保险公司 征求对机动车辆责任法定保险

6、条 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2 2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首次 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了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保险作为法定保险的正式 角色,体现了其前所未有的严肃性 和强制性。 3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 2005年1月11日,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首次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6年3月29 日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了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规定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 实施。 8 一、交强险产

7、生的历史沿革 二、交强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相关配套制度 目 录 CONTENTS 四、热点问题探讨 9 保障内容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所造成的损失 保障对象 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 的受害人 保障范围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 二、交强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例第三条对交强险做出了明确的 定义: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 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 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 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一)交强险的定义 经营原则不同 赔偿原则不同保障范围不同保障范围不同 强制性程度不强制性程度

8、不 同同 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 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 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 同。而商业三者险是通过投保人、保险人自 愿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的,合同双方应当履 行最大诚信原则。 根据道交法的规 定,对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商业三责险中,保 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 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 定赔偿责任。 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免责事 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 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 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 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 任免除事项。 交强

9、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 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 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 损”的原则审批费率。而商业 三者险可以通过承保风险筛选、 费率调整及防灾减损的联动机 制,使基础费率与保险标的的 风险状况予以修正和调整。 二、交强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交强险与商业险三者险的区别 条款费率核算管理强制承保 一次性付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 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 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 开管理,单独核算。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 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

10、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 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 或者拖延承保。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 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 保险费。 (三)交强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制度框架 二、交强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12 二、交强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交强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合同解除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 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 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 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是

11、否 可以解除交强 险合同? 投保人不得解除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合 同,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其他保监会规定的情形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 机关证实丢失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 注销登记的 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 驶的 二、交强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交强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合同解除 投保人是否可 以解除交强险 合同?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 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 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 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 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1 1 境外机动车临时入 境的 2 2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 行驶的 3 3 机动车距规定的报 废期限不足1年的 4 4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12、险的 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交强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交强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保险期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 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 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 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 赔偿。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二、交强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交强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赔偿规定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

13、故的 二、交强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交强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垫付与追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 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的,造成受害 人的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 .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2012年5月1日起,交强险经营资质已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 二、交强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交强险制度的主要内容经营资质 18 一、交强险产生的历史沿革 二、交强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相关配套制度 目 录 C

14、ONTENTS 四、热点问题探讨 19 三、相关配套制度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2009年9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 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办法自2010年1月 1日起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 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 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救助基金的设置是对交强险制度 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不能按照 交强险或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 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1 1 2 2 3 3 4 4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15、提取的资金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 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救助基金孳息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其他资金 5 5 三、相关配套制度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1、救助基金的来源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种: 21 三、相关配套制度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2、救助基金的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 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2 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1 救

16、助 基金 管理 机构 有权 向道 路交 通事 故责 任人 追偿 22 三、相关配套制度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3、救助基金制度的运行 提取管理使用 2010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为交强险 保费收入的2%。 2013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由 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调整为1%-2%。 2014年,上海、北京、厦门、江苏、宁波、安徽、山东、 四川、吉林、青岛、山西、浙江12个地区按照1%的比例提取 救助基金,云南、内蒙古2个地区按照1.5%的比例提取,其余 地区按照2%的比例提取。 23 三、相关配套制度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3、救助基金制度的运行 提取管理使用 截至2014年,共有15个省/地区实施了救助基金制度。其中: 12个省/地区存在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并设立了救助基金管理 账户 3个省/地区未设立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但设立了基金管理账 户 8个省/地区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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