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外埠差旅费报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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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旦大学外埠差旅费报销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外埠差旅费支出的管理,规范外埠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与程序,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0630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财办行200749号),以及复旦大学财务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外埠差旅费的报销:1、 校内各院、系、所、中心、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与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各机关、后勤部处,附属中小学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赴外埠出差的教职工与学生(以下简称

2、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2、 回乡探亲教职工(以下简称探亲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中转住宿费;3、 从外埠调入学校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人员(以下简称调入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中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和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规模,压缩出差人数和出差天数。出差人员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出差任务,并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节约差旅费开支。第二章 出差申请、审批、借款与报销程序第四条 无论使用何种经费,所有出差人员每次出差前均必须填写“复旦大学出差报告表”,提出出差申请。填写出差报告表时,

3、必须明确写明所有出差人员姓名、具体出差地点和具体出差原因、出差时间等内容。第五条 出差人员提出出差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 出差人员所在单位的处级负责人或处级分管领导,就是否同意派遣其出差和出差时间予以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 使用院、系、部、处等单位经费出差的,由承担出差经费的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就是否同意出差路线并承担出差经费予以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使用项目经费出差的,由项目负责人就是否同意出差路线并承担出差经费予以审批签字。第六条 出差人员可以在出差前携带内容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签名和印章齐全的“复旦大学出差报告表”和经费结算凭证,到财务处预借部分外埠旅费(也

4、可在返沪后携带出差报告表,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直接办理报销手续)。预借金额由财务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并本着合理、必需的原则核定。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应填写“复旦大学暂付款借款单”。财务处对出差人员填写的“复旦大学出差报告表”、经费结算凭证和“复旦大学暂付款借款单”审核无误后,向出差人员办理付款手续。第八条 出差人员在从外埠返沪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外埠差旅费报销手续。对于没有及时核销差旅费借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出差人员,财务处有权停止对其办理新的差旅费借款手续,并冻结相关经费项目。第九条 出差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填写“复旦大学外埠差旅费报销单”。并由承担出差经费的单位负

5、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但如果项目负责人出差,则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审批签字。然后携带外埠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单据或报销凭证、经费结算凭证,由财务处负责审核报销。第十条 回乡探亲人员不得预借差旅费,而是应在返校后直接填写“复旦大学教职工探亲申请审批表”和“复旦大学外埠差旅费报销单”,并经人事处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携带有关报销单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第十一条 调入人员应在学校人事处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填写“复旦大学外埠差旅费报销单”,经人事处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携带有关报销单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经费由学校统一承担。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6、,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原则上自理。第十三条 各类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用,在报销时应遵守下列标准:内容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副部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头等舱软座/软卧一等舱凭据报销正副教授及相当技术职称人员;行政后勤机关处级干部普通舱软座/软卧二等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普通舱硬座/硬卧三等舱凭据报销第十四条 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方可乘坐飞机。第十六条 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在报销机票费用时,财务处原则上按机票票面价格报销。但如

7、果出现出差人员按折扣价购票,而机票依旧显示原价的情况,出差人员应如实将折扣价格填列在“复旦大学外埠差旅费报销单”中,并按折扣价报销。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时凭国家税务部门统一监制,并盖有售票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办理报销手续。第十八条 乘坐普通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普通列车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俗称“动车组列车”)的,本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前二类人员,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

8、按一等软座车票报销;第三类人员只能乘坐二等软座,并按二等软座车票报销。第二十条 乘坐全列软座列车的时间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出差人员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只有在经过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委派出差任务的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利用本单位的车辆和上海市各出租车公司包车到江苏、浙江二省出差,并报销沿途的路桥费、汽油费或包车费。第四章 住宿费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并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住宿费,

9、超标准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第二十三条 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由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在国家强制事业单位出差人员执行定点住宿制度前,出差人员在某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的上限,原则上就是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出差接待定点饭店后,出差地所在地区 ( 地、市、州 ) 所有的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各地具体的定点饭店,以及最高协议价格,请到下列网址查询:http:/)第二十四条 在财政部尚未公布各地出差定点接待饭店中的最高协议价格之前,各类出差人员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内容住宿标准住宿费开支上限标准副部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一人一套间700元/天/套

10、正副教授及相当技术职称人员;行政后勤机关处级干部一人一标准间400元/天/间其余人员二人一标准间150元/天/床位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中属于其它人员类的出差人员出现单数,或二名异性人员出差的,落单的人员可以一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并按300元/天/间的标准报销住宿费。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或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得报销住宿费。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第二十七条 出差时间不超过15天的出差人员,其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时间超过15天的出差人员,从第16天起,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5元包干使用。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

11、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收据的,除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之外,一律不发其它出差日的伙食补助费。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在飞机或舰艇上工作,或代表学校参加体育运动会,在工作和比赛期间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或运动员灶的,可凭证明或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公务活动需要,发生招待餐费的,可以凭据按实报销。但不得再按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领取或重复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第六章 公杂费第三十一条 出差时间不超过15天的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一般情况下,按出差自然(日

12、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第三十二条 出差时间不超过15天的出差人员,如果在出差期间用于完成出差任务的公杂费支出,平均超过每天30元包干标准的,出差人员可以凭据按实报销公杂费。但不得再行领取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定额包干公杂费。第三十三条 出差时间超过15天的出差人员,从第16天起一律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第三十四条 选择公杂费定额包干办法的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磁悬浮列车车票费用、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以在公杂费包干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13、。但出差人员前往磁悬浮列车车站或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公杂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不得另外报销。第三十五条 选择公杂费定额包干办法的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以及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包车出差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包干使用。第七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并承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不得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销。第三十七条 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但主办单位不承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

14、住宿费开支可以凭据按实报销。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凭据在限额内按实报销,没有伙食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会议期间的公杂费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销。第三十八条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销。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办单位在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以外,收取的会议注册费和资料费等费用,可以凭据按实报销。如果会议主办单位收取的会议注册费、资料费等费用中包含其他费用,出差人员应如实申报。其中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属于游

15、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由个人自理。第四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第四十一条 对于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工资供给关系仍在原单位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补助。工资供给关系转到挂职单位的,不执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第八章 调动、搬迁、探亲的旅费第四十二条 从外单位调入学校的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中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1、 所有调入人员在从原居住地赴学校旅途中一律不得乘坐飞机。2、 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必需的交通费、中转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调入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教职工报销。3、 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4、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5、 调入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原则上应与其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学校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随同居住家属迁移的旅费,由学校承担。第四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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