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建《法规》复习笔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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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教材复习笔记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及相关法: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1.民商法民商法(平等)(平等) :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招投标 法; 2.行政法行政法(政府)(政府)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城市房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3.经济法经济法(协调干预)(协调干预) :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 计法、反垄断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 4.社会法社会法(劳动社(劳动社会福利)会福利)

2、 :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 5.刑法刑法:刑法(犯罪、刑罚) 6.诉讼诉讼与非诉讼与非诉讼法法:民事诉讼法(民告民到法院)(民告民到法院) 、行政诉讼法(民告官)(民告官) 、刑事 诉讼法(国家告罪犯)(国家告罪犯) ;非诉讼的程序法:仲裁法(民把官告到仲裁机构)(民把官告到仲裁机构) ; 二、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需要有关机构裁决)(需要有关机构裁决) 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谁制定谁裁决)(谁制定谁裁决) : (1)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3、 (2)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1)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 (2)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4 条):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有法定代表人。 二、法人分类(主要具有法人资格日期) : 1.营利营利法人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经依法登记成依法登记成 立,营业执照签发日

4、期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期成立期。 2.非非营利营利法人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依法登 记成立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成立之日其具有事业单 位法人资格。 3.特别特别法人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从成立之日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1.项目经理

5、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授权后,组织和领导全面工作。 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及种类 1.代理:指代理人在被授予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 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一定要有(一定要有 第三人)第三人) 。 2.代理的主要种类: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如律师)、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88 岁岁 、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88人人1010)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法律关系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不得委托代理:

6、 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全部转包、 禁止全部肢解转包), 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另外,结婚不可代理。 (2)须取得法定资格须取得法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资金、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 的专业力量、评标的专家库),其资格由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认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认可可。 委托监理、招标代理机构(有钱、有人、有技术) (3)建设工程一般建设工程一般民事委托代理民事委托代理: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比如采购。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 人负连带责任。 三

7、、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责任: (一人有错一人担,两人有错就连带)(一人有错一人担,两人有错就连带) 。 四、表见代理: (不属于代理种类) 1.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无权、善意相对人足以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本人存在 过失、相对人为善意。 2.法律效果:对本人有效,本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 一、物权的主要种类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物权包括所有权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1)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占有、使用使用、收益收益和处分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 有权内容的核心。

8、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占有、使用使用、收益收益的权利。 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只存在于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 自登记登记时设立) 、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担保财产优先偿还的 权利) 2.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国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城市郊区、宅基地、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取得建设

9、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 法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设立的地方: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的方式:出让(有偿、有期)、划拨(无偿、无期)方式 设立的时间: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符合 规定: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约定,不得超剩余期限;变更登记、附属物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的,依法办理。 (3)地役权:有偿、约定的。为了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的设立: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

10、、变更、消灭:登记生效登记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国有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地役权除外(合同生效设立, 未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 例子, 房屋买卖合同导致物权转让。 2.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占有、交付生效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未登记 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的保护:通过和解和解、调解调解、仲裁仲裁、诉讼诉讼途径解决。 无权占有需返还;妨害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造成损毁的,恢复原状;侵害 的,需要赔偿。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

11、的法律关系,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的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 的相对性。 二、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和常见的种类 合同合同、侵权侵权、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不当得利 1. 合同(交易买卖)-最主要、最普遍。如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的订立,买卖 合同订立 2.侵权-侵权之债 如建设工程中,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 (1)建筑物、构筑物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 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伤人,难确定侵权人-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 用人给予补偿。 3

12、.无因管理(花了一定费用)-无因管理之债 无法律义务,自觉为他人服务,与受益人之间的债关系 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 无法律或合同依据,如施工支付汇款错误 5.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之债施工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侵权之债 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智力成果,包括著作权著作权、专利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发明权 1.专利权: (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 限为限为 1010 年,申请日起计算年,申请日起计算 2.商

13、标权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核准注册日算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到期前 12 个月和到期后 6 个月可续展。 3.著作权: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建筑作品 (1)著作权的保护期:公民作品为作者终生及死后 50 年,作品完成日算起;法人 作品为首次发表后 50 年,但创作完成后 50 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担保和担保合同规定 1.担保的方式:保证保证、抵押抵押、质押质押、留置留置、定金定金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建设工程的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1)保证的方式:一般保

14、证一般保证(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 不履行,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资格:法人、公民都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保证人资格:法人、公民都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 分支、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分支、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 (3)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 ;债务人转让债债务人转让债 务,应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无效务,应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无效 保证人未约未约定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

15、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6 个月个月 2.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工程 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对应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人、承包人) 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 1.抵押权: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 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附着物(不动产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 (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 (4)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抵押)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动产抵押) (6)交通工具动产抵押(动产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医院等公益目的 (4)所有权、使

16、用权不明的,有争议的 (5)查封、扣押、监管的 (6)依法不得抵押的 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立抵押权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 3.留置: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债务人的动产动产,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 揽合同 4.定金:给付定金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书面约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 额的额的 20%20%,超过部分视为预付款,超过部分视为预付款。 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一切险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 2.开工前,发包人应为建设工程办理。 被保险人: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业主,工程所有人,承包,分包,技 术顾问等 3.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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