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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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国际贸易商品价格,本章主要介绍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有关贸易术语的三个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内容以及INCOTERMS 2000对FOB,CIF,CFR,FCA,CIP,CPT 6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及其在运用中的问题;同时也对其他贸易术语作一简单的介绍。 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核算方法,以及如何运用各种作价办法和怎样订好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当你与一位来自国外的商人进行跨国交易时,你会发现价格的表现形式与国内交易截然不同,报价复杂了,多了一些英文字母(如FOB等) 正是他们决定了你在一项交易中所应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先导案例,国外某公司(买方)与我国公司(卖方)签订一笔食品出口合同,交易条件

2、为FOB大连,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随后,卖方受到买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即备货,按期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向买方发出了装船通知.装船结束后半小时载货船舱出现火情,船长立即组织救火,先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效果不佳,发现该系统已失灵,只好使用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熄灭. 经商检部门鉴定,该批货物因火灾和严重泡湿而完全丧失商业价值.卖方立即通知买方,征求处理意见.对方称,要重新备货装船,并声称将指示银行撤消已开出的信用证.卖方不同意,认为买方应支付货款.船方因货物已损毁,拒绝签发提单,并以火灾免责为由拒绝赔偿.,买方不应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买方不能拒绝付款 主要责任应由谁承担,第

3、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大米每公斤1.60元 1、国内 2、来自美国的商人(茫然。 -他必须搞清楚很多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只有先准确地区分双方在交易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后,才能确定具体的价格 -通过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聪明的商人们“发明”了概括性极强的贸易术语使买卖双方能够尽快明确自己在交易中的责任和风险,核算清楚自己应当支出的费用,从而使价格的确定变得容易起来,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1、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在国家贸易中简化交易手续,缩短交易过程,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便于达成交易,买卖双方便采用某种专门的术语来概括地表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 2、贸易术语具有

4、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大米每公吨280美圆FOB上海) 另一方面表示价格的构成,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价格与买卖双方的责任有关),3、贸易术语的作用 简化交易手续,加速合同的订立 规范合同的执行,有利于解决交易纠纷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及贸易术语的分类 三种主要的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惯例 1、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或解释。 2、贸易术语国际惯例的分类: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采用CIF术语时,有关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方式,解释的内容比

5、较详细。,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Ex Point of Origin、FOB、FAS、C&F、CIF、Ex Dock等6种贸易术语做了解释。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规定的,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 3、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法律,对买卖双方没有约束力与强制性;如果双方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这种交易,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时,这项惯例就有约束力。(两层含义),第二节 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国际商会2000通则所解释的13种贸易术语中,共分为四组,(见书243页) E组 起运 F组 主运费未付 C组 主运费已付 D组 到达 使用最多的是FO

6、B、CFR、CIF、FCA、CPT、CIP,一、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离岸价 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运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1、卖方的义务: 卖方承担风险: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卖方承担责任: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指定装运港,并按港口惯常方式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然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3)负责提供商业

7、发票和其他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单据。 卖方承担费用: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2、买方的义务 买方承担风险: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买方承担责任:1)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2)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把船名、航次、船到装运港日期等通知卖方;3)办理货物运输保险;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买方承担费用:向船公司支付运费;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承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在实践中,仍然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船舷为界”的含义 资料卡:何谓“风险转移”(80) 举例 只能说

8、明买卖双方划分风险,而无法明确的划分双方的费用和责任,装船是一个整体的概念,装船的费用不仅包括吊装的费用,换包括平舱、理舱的费用, 装船费用负担情况,一船采用FOB术语变形来表示。常见的有: 2船货衔接 买方应及时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货,安排装船。否则将构成买方违约。从而有可能导致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要求损害赔偿。(仓库等待或船只空舱等待) 3、不同惯例的不同解释 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内容不大相同,3、采用FOB术语,需注意以下几点,FOB术语变形:,FOB班轮条件( FOB liner term),指装船费如同班轮装运那样,由支付运费

9、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吊钩下交货( 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所发生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并理舱( FOB stowed,FOBS ),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并平舱( FOB trimmed, FOBT ),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并理舱和平舱( FOB stowed & trimmed,FOBS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EXAMPLE FOB:,1、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价

10、格FOBSHANGHAI。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或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大米被海水浸泡,货到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如果是你的话,你将怎么办?,二、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价指定目的港) 又称运费在内价,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1、卖方义务 承担风险: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承担责任: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11、运到指定装运港,并按港口惯常方式装上船舶,然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3)负责租船或订舱;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其他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单据。 承担费用:承担运费;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手续费。,2、买方的义务 承担风险: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承担责任:1)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1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2)负责办理保险;3)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交货单据,并支付货款。 承担费用:保险费;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 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12、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3、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租船订舱 按规定,卖方只要安排了通常的船只和惯常的行驶航线,就已尽到了责任,如果买方提出超越的要求,卖方有权拒绝,也可以在不增加费用的前提下考虑.实践中,回要求运输的安全性和船只的适航性(船龄国籍型号) 装船通知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自行办理保险,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IVCOTERMS强调卖方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上船。否则,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费用划分与风险划分的界限,风险划分与FOB一样,只是正常情况下的运输费用,不包括

13、途中意外产生的费用,CFR术语中有关卸货费用负担情形,通常采用CFR术语的变形,例如: 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FR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直到卸离吊钩的费用(不负担驳船费); 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驳船费、码头费)。,案例:CFR合同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损案 我国某外贸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德国汉堡

14、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笔石墨的出口合同,价值4万德国马克,支付方式为D/P即期。货物于2001年3月13日上午装“胜利号货轮”。当天装运完毕,因该业务的经办人员工作繁忙,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是在第二天才向德国买方发出通知。德商在接到我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胜利号”货轮已于13日晚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于是德商致电我方公司,声明由于是我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致在货轮遇难的情况下德商无法投保,该批货物德损失应由我方来负担并要求索赔。不久,由于德商拒不赎单,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德全部运输单据也被代收银行退回。结果,我方不仅钱货两空,还不得不向外商赔偿8000德国马

15、克的损失。,EXAMPLE: 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与外商达成出口合同业务,合同规定CFR SINGAPORE。货物于2001年9月30日装船,由于适逢周末,业务员没有及时将货物以装船的情况通知进口方,10月3日发出通知,由于森拉克台风导致大部分货物遭受雨淋。货物到港后开箱检查发现大部分货物遭受雨淋而损坏,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如果你是出口公司业务员如何处理? 我某公司按CFR价格条件与国外一客户签约成交某出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公司于10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启航。因10月1日为我国法定假日,2日又适逢星期例假,末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时收到买方来电,称

16、:该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我方接电后,一方面赶紧派人了解情况,另一方面立即致电对方,表示歉意,承认我方失误,并向对方说明情况,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后在双方友好协商下,对方见我方态度诚恳,也确实有客观原因,对方表示了理解,同意在赔偿方面做出适当让步,才使我方的损失降到了最低限度。,分析,分析:按国际商会199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FR条件的解释,其中卖方责任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能为其收取货物采取正常必需的措施所需的其他通知。”这是由于在CFR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已装船通知,则买方无法及时办理保险。有些国家对此有明文规定,如英国货物买卖合同法规定:“在CFR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通知买方保险,如有疏忽,致使买方未保险,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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