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证券商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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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7月28日台財證二字第0920123583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2年8月7日中證商業字第0920001425號函公告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7月22日金管證二字第0930130624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3年8月9日中證商業字第0930001629號函公告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8月22日金管證二字第094013235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4年8月29日中證商業字第0940001460號函公告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1日

2、金管證二字第0970005764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7年3月21日中證商業字第0970000504號函公告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1日金管證二字第0970045259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7年9月5日中證商業字第0970001570號函公告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9月7日金管證券字第0980039634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8年9月9日中證商業字第0980001820號函公告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0980066143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9年1月29日中證商業字第0990

3、000201號函公告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1079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9年3月23日中證商業字第0990000580號函公告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5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150053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9年5月25日中證商業字第0990001028號函公告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9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51010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9年10月4日中證商業字第0990002022號函公告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3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1000005

4、146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0年3月 28日中證商業字第1000000574號函公告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8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000039187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0年9月 1日中證商業字第1000001714號函公告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3月5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02396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1年3月8 日中證商業字第1010000406號函公告施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5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22418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1年6月1日中證商業字第1010001

5、006號函公告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0月3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37981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1年10月5日中證商業字第1010001788號函公告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2月25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55627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1年12月27日中證商業字第1010002397號函公告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1010055619號函准予照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2年1月21日中證商業字第1020000104號函公告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4月14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08968號函准予照辦

6、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3年4月16日中證商業字第1030002268號函公告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4月15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04898號函准予照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4年4月17日中證商業字第1040002281號函公告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6月15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22069號函准予照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4年6月18日中證商業字第1040003662號函公告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8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28731號函准予照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4年8月21日中證商業字第1040005448號函公告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7、會105年5月4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981號函准予照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5年5月6日中證商業字第1050002658號函公告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9月5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27348號函准予照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5年9月7日中證商業字第1050005517號函公告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6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14951號函同意照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6年7月5日中證商業字第1060003681號函公告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2月13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46807號函同意照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7年2月26日中證商

8、業字第1070000992號函公告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3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618號函同意照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7年3月31日中證商業字第1070001673號函公告施行第一條本管理辦法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依本管理辦法有關契約規定事項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並約定以管理規則、相關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函釋命令、本公會規約、外國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交易所與自律機構之法令、相關規章,悉為受託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基金及境外結構型商品,應分別依境

9、外基金管理辦法、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本公會相關自律規範之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應適用管理規則及本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者,應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管理規則第三條之規定。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但非專業投資人在未符合前項專業投資人之資格前,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投資人。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證券商應依法令規定盡合理調查責任,向委託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並每年調查更新之。證券商針對專業投資人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

10、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應納入瞭解客戶制度並報經董事會通過。但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設置分支機構無董事會者,由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同意。第三條之一第四條本管理辦法所稱具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及結構型商品,但不含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及下列國外有價證券:一、資產證券化商品。二、可轉(交)換公司債。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之認股權證。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不得接受其開戶,已開戶者應註銷其開戶: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二、非經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核准設立登

11、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三、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四、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五、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六、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七、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八、曾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第五條證券商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完成開戶手續,並經適當之人員審核簽約程序及委託人所提供資訊之完整性後,始得受託買賣。前項受託契約,應依管理規則第八條及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訂定之。但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或高淨值投資法人者,受託契約內容得由雙方當事人視業務需要另行議定之。證券商應對委託人建立下列資料,並載

12、明於開戶文件上:一、委託人帳號。二、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年齡、住所、通訊處所及電話號碼。三、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護照、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四、資產狀況、投資經驗及徵信情形。五、開戶日期。六、介紹人及緊急連絡人之姓名與連絡電話。七、其他必要之事項。證券商對前項資料,應予保密,但依法令規章之查詢不在此限。受託契約有效期間由證券商與委託人自行議定之。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除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外,證券商應於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前,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依下列規定向委託人詳盡解說相關權利、義務及風險,並經委託人出具聲明書確認已獲充分告知、閱讀並瞭解: 一、告知其得委託買賣之外國有

13、價證券種類、範圍、交易場所。 二、出示受託契約,講解契約權義內容及開戶、交易、交割、結匯暨證券保管與權利行使之流程、期限、方法。 三、說明有關外國有價證券資訊取得來源及其傳輸設備方法。四、告知各種外國有價證券可能風險,並由負責解說之業務人員與委託人於風險預告書簽章,且由委託人聲明已取得風險預告書存執。前項證券商解說風險作業採電子化方式辦理者,證券商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風險預告書之內容需逐條(段)勾選。二、點選進入風險預告書內容後至同意簽署確認前,其畫面停留之時間以可以適當閱讀該風險預告書之完整內容為依據。三、委託人確認以電子簽章簽署後,證券商得以電子郵件、網址或簡訊等方式,傳送風險預告書副本

14、予委託人,委託人應以同方式確認後始生效。第一項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人或授與締約代理權之本人者,證券商應向其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意定代理人為之。第一項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事項,應依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並不得違反本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風險預告書範本。證券商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於營業處所執行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時,應佩帶登記證。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就契約重要內容之說明及風險之揭露,除依本管理辦法規定外,並應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之規定辦理。證券商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ETF),除以

15、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ETF外,應由委託人於初次買賣時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前項風險預告書採電子簽章簽署方式辦理者,證券商應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第一項風險預告書範本由本公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第七條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證券商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應以下列方式辦理: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親自簽訂受託契約並交付身分證明影本留存。二、由代理人辦理開戶者,應持本人及委託人前款所定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並交付身分證明影本留存。三、委託人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第一款所定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並交付身分證明影本留存。四、委託人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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