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小额联保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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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 3002)V.201004 合同编号: 小 额 联 保 借 款 合 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贷 3002)V.201004 合同编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 (编号: ) , 经甲方(贷款人)和乙方(借款人)认真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将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账户户名: ,账号: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撤销此账户,且保证账户状态无异常。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如下: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金额 大写 拾 万 仟 佰元整 小写0 0年利率: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

2、30)期 限: 月(自 年 月至 年 月)实际放款日与还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 贷款用途为 ,借款人不得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禁止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权交易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第四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 三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并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象。第五条 合同中的借款自甲方将资金划转入乙方指定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之日起计息。对于采用非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贷款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对于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以每年

3、 360天为基数,按期计算贷款利息,每期任何一个时点,均需偿还贷款整期的利息。其中,含宽限期的贷款,在只还利息的期间按照月的实际天数计算利息。乙方在贷款期内,如果未出现过逾期记录,未做过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变更等贷后交易,并且连续 期正常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其第 +1 期的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后续免息依次类推。乙方贷款期限、还本期、连续正常还款期限小于 +l 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利息免除的优惠。如果乙方选择阶段性还款法,连续还款期从首3次还款期开始计算。第六条 乙方还款日为法定休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每年按国务院有关节假日安排的文件规定执行) ,还款日可以

4、顺延。顺延期间甲方对于乙方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不收取罚息,但是会根据顺延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顺延实际天数与贷款正常利率收取顺延支付期间的正常贷款利息。节假日结束后的首日,如果乙方仍未归还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甲方将对乙方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包括顺延支付期间产生的正常贷款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第七条 还款方式。甲乙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类贷款除外) 。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月份的对日;放款日在以后月份没有对日的,月末日为还款日。乙方自愿按下列第 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一)一次还本

5、付息还款法: 年 月 日到期一次归还贷款本息之和 元。(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归还借款本金,并结清当月利息。(三)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四)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前 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五)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 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第八条 乙方应在每月还款日当天 16:00 之前,将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户名及账号同放款账户) ,并授权甲方从该账户扣收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第九条 提前还款乙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甲方提交书面

6、申请。乙方提前还款的,最低部分提前还款本金为 1000 元,部分提前还款金 100元为单位,并应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向甲方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A、无须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B、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 %支付违约金。4在提前还款时,乙方应首先支付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对于分期还款的贷款,部分提前还款应先归还提前还款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利息及应还本金,剩余资金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提前结清时,按提前还款日所在期间的实际天数计收贷款利息。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甲方按照乙方剩余贷款本金、期限和当前贷款执行利率重新试算还款计划,但对借款期限不作调整。第

7、十条 期限调整乙方不能按照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应在贷款还款日前 10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贷款延期或展期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延期或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照延期或展期后实际期限(合同原约定期限加上延期期限之和)所对应的新的利率档次确定并执行,同时按照剩余本金和新的剩余期限调整还款计划。如果甲方不同意延期或展期,则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想缩短贷款期限的,应在贷款还款日前 10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贷款缩期的,按照原贷款利率、缩期后的贷款期限和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试算还款计划。乙方申请调整贷款期限,应该首先还清

8、欠款并归还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息。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保证在甲方贷款到账后的两周内,将贷款用于合同中注明用途的经营项目。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二)乙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人获得贷款,也不以其他人的名义获得贷款。如出现这种情况,甲方可以随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乙方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贷款本金 20%的违约金。(三)合同期内,如果乙方经营的企业、店铺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进行承包、租赁或兼并、分立、联营等变更的,应提前 5 日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实施前述变更行为。(四)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拥有或经营的企业、店铺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5进货、销货单等全

9、部财务和经营资料,并保证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五)借款期内直至还清甲方贷款本息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个人和其拥有或经营的企业、店铺的名义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六)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资金投向禁止或限制的产业。(七)若乙方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必须为前去调查情况的邮政储蓄机构工作人员免费提供与自己同样的食物和住宿,直至乙方偿清所欠的全部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为止。(八)乙方同意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可由甲方(或商请其他行、信用社)在乙方的任何账户内扣收。(九)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对贷款资金支用情况的调查

10、和监管。贷款发放后 4 周内,乙方应将贷款使用情况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如合同、发票等)交由甲方核验;如乙方确实无法提供全部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的,乙方应如实填写贷款支用报告书 ,并最迟于贷款发放后 4 周内提交给甲方。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向乙方获取家庭、生产经营的资料和信息,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资金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对乙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二)乙方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三)若乙方有能力还款却不还款的,甲方有权在公开场合重复公布其姓名及拖欠情况,措施不限于广播、张贴布告等,直至乙方

11、或保证人偿还所欠的全部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为止。(四)甲方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查询乙方在各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及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一)乙方违约1、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 50 %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 50 %的6罚息。2、乙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 100 %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 100 %的罚息。3、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4、乙

12、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必要的支出。(二)甲方违约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且满足放款条件的前提下,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提供贷款的,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第十四条 乙方承诺乙方和乙方的家人(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全部财产没有对所有权进行分割约定和划分。第十五条 乙方须确认本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真实、有效;若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

13、知甲方。甲方按照乙方确认后的联系方式发送相关法律文书后,无论乙方是否收到,均视为已经送达。第十六条 因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合同期间,需要变更合同要素的,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执一份,贷款人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其中标注为粗体的为甲方特别提请乙方注意的关键条款。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条款做了详细的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己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7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贷款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名章):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乙方(借款人签字及手印):(身份证号: ) 年 月 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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