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办法资料

上传人:E**** 文档编号:107507775 上传时间:2019-10-1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设备管理办法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设备管理办法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设备管理办法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设备管理办法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设备管理办法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设备管理办法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设备管理办法资料(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电设备及物资业务管理,实现机电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经济运行,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及上级公司的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机电设备及物资泛指公司各单位为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机电设备、大型部件、备品备件、周转材料、消耗材料(支护材料和土建地产材料除外)和工器具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机电动力部是机电设备及物资业务管理的职能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机电设备及物资业务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是

2、机电设备及物资业务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负责机电设备及物资业务的过程管理。第三章 规划设计与选型管理第六条 对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和其他重大生产接续项目,能够委托设计的尽量委托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所进行规划设计。项目中所包含的机电设备及物资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及选型要求,并参与审查。第七条 对于未委托设计的项目和一般性生产接续,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上级公司相关制度,确定机电设备及物资的规划、设计和选型。第四章 计划提报与技术管理第八条 机电设备及物资需求计划提报按照上级公司及公司现行的有关办法执行。第九条 按照上级公司

3、及公司有关办法要求,需要在提报机电设备及物资需求计划时提供机电设备及物资招标技术要求的,或对于采掘成套设备、系统配套设备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机电设备及物资,使用单位必须编制机电设备及物资招标技术要求。对于不需要提报招标技术要求的,在提报计划时必须备注明确机电设备及物资的用途。第十条 机电设备及物资招标技术要求由各使用单位依据规划、设计和选型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标准范本格式进行编制。第十一条 机电设备及物资招标技术要求必须经使用单位机电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使用单位机电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对于采掘成套设备、系统配套设备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机电设备及物资,还须经机电动力部最终

4、审核后,方可作为机电设备及物资需求计划的技术附件上传系统。第十二条 对于有必要由使用单位和专业部门进行会审的机电设备及物资招标技术要求,由机电动力部组织使用单位和其他专业部门进行共同审核,并经机电动力部最终确认后,方可作为机电设备及物资需求计划的技术附件上传系统。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设备及材料需求计划和招标技术要求台账。第五章 采购招标与合同管理第十四条 机电设备及物资的招标采购按照上级公司及公司现行的有关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完成机电设备及物资的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物资供应中心根据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办法要求,若需要签订机电设备及物资供货技术协议,由物资供应中心将相关中标供应商名

5、称、中标项目、中标金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上报机电动力部,由机电动力部组织签订机电设备及物资供货技术协议。第十六条 对于集采项目,集团公司要求签订机电设备及物资供货技术协议的,必须签订机电设备及物资供货技术协议;提报机电设备及物资需求计划时,已提报机电设备及物资招标技术要求的,必须签订机电设备及物资供货技术协议;使用单位对机电设备及物资有特殊要求或对具体参数有调整的,必须签订机电设备及物资供货技术协议。第十七条 机电设备及物资供货技术协议由中标供应商编制,由机电动力部依据招标文件、招标澄清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文件约定,结合中标供应商的实际产品和现场实际要求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最

6、终由机电动力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相应机电设备及物资供货技术协议。第十八条 对于有必要由使用单位和专业部门进行会审的机电设备及物资供货技术协议,由机电动力部组织使用单位和其他专业部门进行共同审核后;或由机电动力部通知使用单位机电分管领导进行技术确认后,最终由机电动力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相应机电设备及物资供货技术协议。第十九条 机电设备及物资的商务合同签订按照上级公司及公司现行的有关办法执行。第六章 催到货与监造验收管理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现场实际需求,定期向机电动力部上报机电设备及物资到货计划。机电设备及物资到货计划分为月度计划、季度计划和半年度计划。其中月度计划于每月25日之前上报,季度计划

7、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上报,半年度计划于每半年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上报。第二十一条 机电动力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使用单位上报的机电设备及物资到货计划进行审核,并以书面形式下达物资供应中心。第二十二条 物资供应中心收到机电动力部下达的机电设备及物资到货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机电设备及物资供应商以书面形式通知到货时间和地点,并将机电设备及物资的加工制造进度和到货计划落实情况等信息上报机电动力部,同时反馈使用单位。第二十三条 物资供应中心必须跟踪已定货机电设备及物资的加工制造进度,按照机电设备及物资到货计划及时催到相关机电设备及物资。第二十四条 设备的监造、验收按照上级公司及公司现行

8、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机电动力部根据机电设备及物资加工制造进度和到货计划,组织对有必要进行监造的机电设备及物资进行监造。第七章 仓储、出入库与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 机电设备及物资的仓储与出入库管理按照上级公司及公司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已到货、未出库机电设备及物资的具体仓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已出库机电设备及物资的管理。若因存放场地问题,使用单位与物资供应中心存在相互寄存的,双方必须签订代保管协议。第二十八条 机电设备及物资的仓储必须按照相应的安全仓储、技术特性、存放环境及仓储保养等要求,进行严格的管理。第二十九条 机电设备及物资的入库必须本着“先验收、

9、后入库”的原则进行管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电设备及物资不得办理入库手续。第三十条 对于机电设备及物资入库管理过程中,确因现场需要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先验收、后入库”原则进行的,还须报机电动力部审批,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第三十一条 机电设备及物资的出库领用必须本着“先审批、后出库、再领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机电设备及物资不得办理出库手续和领用。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科室、区队、场站在申请机电设备及物资出库领用时,必须明确机电设备及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用途和用量。申请领用机加工原材料的,还必须附有加工制作图纸、详细的用量测算和剩余边角料的估算。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

10、计划内的或定额库存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及物资的出库领用由使用单位审批,物资供应中心库站核准。使用单位计划外的、定额库存范围外的机电设备及物资的出库领用还须经机电动力部批准。第三十四条 对于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和其他事故情况下需要紧急出库领用的机电设备及物资,可以先领用。但事后必须上报机电动力部备案,并及时补办审批、出库手续。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之间不得私自挪用、借用和兑换机电设备及物资。确有特殊需要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 物资供应中心必须建立机电设备及物资验收入库台账、出库领用台账和库存资产台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做到账、卡、物统一。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机电设备及物资出库领用

11、台账、资产消耗台账和在册资产台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做到账、卡、物统一。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和物资供应中心必须每半年对机电设备及物资资产进行盘点并进行对比分析,将分析结果报机电动力部。第八章 运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机电设备、大型部件和周转材料的履历台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做到账、卡、物统一。第四十条 履历台账应包含出库领用日期、投用日期、存放(使用)地点、回收时间等信息。对于大型机电设备和系统设备,还应包含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处理措施、更换部件明细等信息。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机电设备操作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并结合现场运行环境,编制机电设备操作规程,并报机电动力

12、部审批、备案。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每季度组织操作规程的培训。对于新投用设备和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机电例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机电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要有签到表和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上阶段机电设备管理小结,当前机电设备管理存在问题以及落实处理的方法、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机电设备运行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机电设备的使用单位是运行维护及故障抢修的责任主体单位。要求使用单位定期对本单位的科室、区队、场站要有机电检查、考核、评比,并纳入绩效管理。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包机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要求每台设备包机到人。第四

13、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设备点检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要求建立机电设备运行点检台账,并定期对机电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点检。点检项目包括温度、振动、油位、声音、外观及其他必要内容。第四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预防性检修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预防性检修要科学、合理,重点解决设备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故障,有效避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第九章 维修与回收处置管理第四十八条 机电设备及物资的维修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 机电设备及物资的回收处置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五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修旧利废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废旧物资必须回收、建账管理。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