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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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知识普及,讲授人:黄跃波,吉林省法律援助业务工作标准,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条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其申请法律援助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案件范围,法律援助机构应给予法律援助: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 (二)享受“五保户”、“特困户”待遇的农村居民;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人员; (四)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员; (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六)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八)其他确实需要法律援助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予援助的

2、人员。,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给予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起的代理事项; (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 查起诉之日起的代理事项;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 之日起的代理事项; (四)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 的; (五)同一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都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六)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七)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通知辩护的刑事案件,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1.未成年人;2. 盲、聋、哑人;3.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4.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5.强制医疗的案件。,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给予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二)请求给与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案件; (七)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请求工伤赔偿的案件;

4、(八)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九)涉及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维权案件; (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案件。,第十条 符合下列特征的行政案件,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给予法律援助: (一)有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有明确的被处罚对象;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以内。,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

5、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

6、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 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 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案例: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行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7、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触犯法律吗?,可能触犯的罪名: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聚众淫乱罪 组织卖淫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单位主体,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成年人 犯罪主体,16周岁以上 对一切犯罪负责(含过失),不满14周岁 一概不负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只对8种行为负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不判处死刑(含死缓)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聋盲哑人 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精神病人 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不负刑责,醉酒的人 负,且无从轻、减轻处罚,特殊犯罪主

8、体 定罪身份 (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单位实施,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单位犯罪的处罚;既有单罚又有双罚。单罚罚个人,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已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停止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犯罪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犯罪预备的特点: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3.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下来 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抢劫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9、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三、犯罪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三)、犯罪中止 1.犯罪还没有达到既遂就停止下来 2.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是行为人自动的放弃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三、犯罪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二)、犯罪未遂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

10、犯罪停止下来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排 除 犯 罪 的 事 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自损行为,被害人承诺,其他行为,法令行为,成立条件,防卫过当,特殊防卫,成立条件,避险过当,正当业务,义务冲突,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应当减轻免除处罚,避险要求,不适用特定责任人,前提 对象 时间 主观 限度,超过必要限度与处罚,适用情形与法律后果,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二)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

11、刑事责任 注意针对采用麻醉方造成法实施的抢劫可否进行特殊防卫,2008年7月1日广东女司机等红灯20万元被抢 驱车连撞2名劫匪,女司机就是驾这辆车撞劫匪的。,劫匪的摩托车。,第一个劫匪在这里被撞下摩托车,二、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二)避险过当(损害大利益保护小利益) 条件:具有紧急避险的性质,但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损害的 必要限度理解:所要保护的利益应当大于损失的利益,否则为过当 处罚: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对象要件: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针对第三人 限制要件:正当防卫无迫不得已为要件,

12、紧急避险有迫不得已为要件 (四)注意不能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 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司马光“砸缸”=紧急避险,某山林守护员王某、刘某二人行于林中,忽有野猪出现攻击王某。王某倒地,状甚危急。刘某见状,虽然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开枪,也可能误中王某,可是为了救王某一命,情急之下,只好瞄准野猪射击,不幸果真射中王某。王某于送医途中死亡。,第七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 罚,主 刑,附加刑,管制刑,拘役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限制自由刑,剥夺自由刑,剥夺生命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立即执行,3个月2年,1个月6个月,6个月15年,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

13、逐出境,数额,适用方式,执行,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区别,适用与执行,内容,适用,起算,适用方式,适用对象,第八章 刑罚的裁量,刑 罚 的 裁 量,量刑情节,累 犯,自 首,立 功,缓 刑,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分则量刑情节,总则量刑情节,特别累犯,一般累犯,累犯责任,毒品再犯,特别自首,一般自首,自首的处罚原则,一般立功,重大立功,立功的处理原则,缓刑适用条件,缓刑考验期遵守事项,第二节 累犯,一、一般累犯及要件(F65) 罪种: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时间间隔:后罪发生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期满以后5年以内 刑种:都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二、特殊累犯及要件(F66) 罪种: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

14、家安全罪 时间间隔: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任何时间 与一般累犯的比较: 三、累犯责任 从重处罚 不得缓刑 不得假释 四、毒品再犯的特别规定(F356)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主刑执行完毕,假释考验期结束,以罪犯曾经实际被执行刑罚为前提,没有5年以内的时间限制,没有有期徒刑以上的限制,被定罪免罚或适用缓刑未被撤销的,执行期间和假释考验期间再次犯罪,对累犯采取严厉处罚态度,对累犯可以适用减刑,后果:从重处罚,不需要具备累犯的条件,一、一般自首及其成立的条件(F67) 自动投案:因为形迹可疑而遭受盘查,即交代有关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共

15、同犯罪中须交代同案犯,翻供和替人顶罪的不认为自首 自动投案的时间要件:行为人在被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前投案 二、特殊自首及其成立的条件(F67) 属于“已经到案”的人员: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正在服刑的罪犯 供述未掌握、不同种的罪行:与本人被审查处理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 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区别:1.主体处境不同 2.对供述内容要求不同 三、自首的处理原则 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数罪的自首 自首“对事不对人”,即行为人何罪符合自首条件,只对本罪宽大处理 五、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一般自首与坦白: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的是自首;被动归案如实交代的是坦

16、白。 特殊自首与坦白:主动供述如果是不同种罪行是自首;属于同种罪行的是坦白 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第三节 自首,投案又逃跑、寄赃物不投案不叫自动,行使辩护权、上诉权、 申诉权不影响自首成立,因受治安处罚被行政拘留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行为人犯有数罪只如实供述部分罪行的,通常只对部分罪成立自首,共同点都是如实供述,一、一般立功表现(F68) 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嫌;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二、重大立功表现(F68) 区别:是否“重大”犯罪 三、立功的处理原则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处罚;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认定立功应注意的问题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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