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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微生物指标卫法监发2002229号规定:第5条: 对产品的要求5.1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5.1.1 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 或500CFUg。5.1.2 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或1000CFUg。5.1.3 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5.1.4 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或100CFUg。5.2 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表1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有毒物质限量,mg/kg备注汞1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铅40含醋酸铅的染发剂除外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