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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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原则,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关系 。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存 在;当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就受到损害。,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应具备的条件 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保险利益,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

2、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律认可的利益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如对于因盗窃、诈骗等途径获得财物的保险,其保险利益不受法律保障。,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该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估价的,而是事实上的或客观上的利益。所谓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预期利益)。期待利益是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得到的可预期利益。如运费保险、营业中断损失险、农业保险均直接以预期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第二,该利益能够以货币形式估价。如属无价之宝而不能确定价格,保险人则难以承保。,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3必须是经济上可确

3、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金钱计算和估价的利益。保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精神创伤、刑事处罚、政治上的打击等,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但这种利害关系不是经济上的,不能构成保险利益。但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因生命是唯一的,无价的。,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一)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1)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 (2)拥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法人及自然人对财产的保险利益。 (3)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 (4)公民、法人对其因侵

4、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5)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 (6)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第一,人身关系,即本人。任何人对其生命和身体都具有最大利害关系,因而投保人对自己的身体或生命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各种人身险。 第二,亲属关系。家庭成员间由于具有婚姻、血缘、抚养或赡养关系而产生了经济利益关系。一般认为,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此外投保人对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雇佣关系。企业对于其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本职工作时的人身安全负有责

5、任,因而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 第四,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保险利益。该项保险利益以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为限。 第五,合同或财务管理关系。本人对为其管理财产或具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3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 团体保险一般由该团体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代理投保。人数众多,投保人并未征求每一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人对投保人签发一份保险单外,一般得对每一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卡(在我国为保险证)。一般说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仅对其重要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另外,团体保险有两种情况,一是将该保险作为团体的一项福利,给予团体内的人员;二是团体仅作为代

6、理投保,保险费由团体内的每一人员交纳。在这两种情况下,团体对其人员,即使是重要人员也不具有保险利益。因而,团体保险的每一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每一被保险人的家属或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否则,团体保险应视为无效。,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4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或合同)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5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在经济交往中,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时,会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因而,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而义务人对自身的信用具有当然的保险利益。,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二)保

7、险利益的存在时效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保利益始终存在,未发生转移或消灭, 保险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如各国对海上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的要求有所变通: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但保 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 就不能取得保险补偿。 对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国际上有一些灵活规定。保险人只 是在承保时审查投保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后,即 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了可 保利益,保险合同也不因此而失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仍要承 担保险责任,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也是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 险合同的区

8、别之一。,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分析: 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 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分析: 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案例:被保险人陈某为一单身汉,仅有一个妹

9、妹住在外地。陈某所S城市地处海滨,他在海边有一幢私房。19X X年3月7日,陈某将其所住房屋、院落内的一座小仓库及全部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日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房屋50000元,小仓库l0000元,其他财产4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 同年8月9日,该地区遭到台风的袭击。当天上午10点左右,陈某发现小仓库的房顶被台风摧毁,便赶紧去抢搬仓库内贵重物品,不料被一根房梁砸在脑郎,当场倒地。来帮助抢搬物品的邻居张某见陈某倒地后,火速将其送往医院,医院在中午确诊其死亡。不幸的是,下午1时左右,台风又将陈某院中的一棵老树刮折,断树将陈某的房屋屋顶砸坏屋里一些物品被损。这次事故,造成陈某的财产损失为:

10、房屋损失3600元,屋内财产损失830元,小仓库损失5100元库内财产损失3700元。 陈某的妹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的要求。但由于陈某在台风发生当中身亡,对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内部有不同意见。请问保险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台风是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财产保险条款所指暴风是风力等级表中级或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风。虽然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没有规定台风责任,但可归到暴风责任范围中。本案的财产损失应按暴风责任来处理。 被保险人陈某的死亡,产生了两个法律后果。其一,陈某的死亡,造成了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主体的消灭,必

11、然导致所有权的消灭。公民死亡后,其财产应由继承人继承。显然,陈某据以投保的可保利益随着所有权的消灭而丧失。根据可保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不具有可保利益时,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二,陈某作为被继承人的死亡,表明其法定继承人(陈某的妹妹)的继承期待权转变为继承既得权,这时,被继承人的所有合法财产都转归继承人所有。,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保险责任的成立时刻对分析本案特别重要。保险责任的成立时刻应以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刻为准,尽管这一责任还需要在出险之时严格认定,保险赔偿金只能在责任认定之后支付。 本案中被保险人陈某死亡之前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而保险赔偿金作为陈

12、某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即陈某的妹妹来继承。陈某死亡之前,其小仓库及内部财产的损失已经产生;符合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限定,保险责任已经成立,陈某已拥有获得赔偿金的权利。但保险责任的认定还需要一段时间,以便保险人进行认真的查勘、核定。这样,在支付保险赔偿金时,陈某业已死亡,这时,这笔保险赔偿金就自动转变为陈某的遗产,由其妹妹作为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本案中被保险人陈某的另一部分财产的损失是在陈某生理死亡之后发生的,这部分财产损失是不是应得到赔偿呢?陈某死亡后,财产的所有权全部转属其妹妹(法定继承人),陈某已丧失可保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

13、转让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显然,在通常情况下,当保险财产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除非由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变更被保险人),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但对于本案,陈某没有也不可能去向保险人办理保险标的转让的手续,陈某的这一行为的不履行,实质上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本案中陈某显然无法预料自己在台风侵袭当中会受害身亡,在受伤昏迷之时也不可能去想去做保险财产转让及保险单批改。据以上分析后,被保险人陈某在其住房受台风侵袭之前没有履行被保险人变更批改手续的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加之,陈某死亡之后的那部分财产损失与前一部分财产一样,均是同一场台风造成的,保

14、险人应对此损失予以赔偿,赔付金直接支付给陈某的妹妹。,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应用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 1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理论上,最大诚信原则应该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是其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履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 2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效力 最大诚信原则是一种不利于投保人的法律约束。当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时,保险人一方只能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而不能强制对方履行某项义务或对其提出损害赔偿。

15、,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告知和保证 (一) 告知。 (1)告知的概念 告知是投保人的义务。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 告知义务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告知义务仅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保险合同续保时履行。广义的告知义务包括: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期间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以及如实说明保险标的受损情况的义务和提供有关单证的义务。,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2)告知义务的立法形式 告知义务的立法形式主要

16、有: 一是无限告知义务。又称客观告知义务 二是询问回答告知义务。又称主观告知义务。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 (3)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国际上通常分为两大类: 第一,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费或减少保险金额的形式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解除,其效力可追溯至保险合同成立之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对保险赔偿金无给付义务。,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某年6月,李某突发心肌梗塞,住院治疗半个月,花掉1万多元的医疗费。出院后,李某想到自己去年10月投保了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于是就向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李某投保前患有乙型肝炎,但李某在填写投保书时,在“是否有过肝炎或其它肝功能病史”时,填写了“否”,于是保险公司以不实告知为由拒赔。可是,李某认为自己没有在投保书中告知曾经患过肝炎的情况,是因为投保时肝炎早已治愈,并且已经向保险代理人口头进行了说明,更何况后来自己是因为心脏病住院而申请理赔,与肝炎病史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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