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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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 (辽政法发20149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指导,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内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一)配发制式服装的,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

2、当着制式服装,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与便服混穿; (二)无统一制式服装的,衣着应当大方得体,不以各种文化衫、背心、无袖装、露脐装、超短裙、短裤为工作装,不穿拖鞋; (三)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袒胸露怀,不卷裤腿。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仪表方面应当做到: (一)不染彩发,男性执法人员不留长发、大鬓角、烫发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发辫不过肩; (二)不纹身,不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化浓妆; (三)不佩戴迷信饰物。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体态举止方面应当做到: (一)站姿应当挺直、收腹,不背手、袖手、插手,不勾肩搭背; (二)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

3、不斜躺、翘腿、抖腿、席地而坐; (三)走姿应当抬头、挺胸、收腹,不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吸烟; (四)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 (一)接听电话、接待来访规范用语: 1、您好,机关,请问您有什么事? 2、请进,您好,您请坐,请问您有什么事? 3、请稍等,我给您查(找)一下; 4、对不起,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机关咨询(反映); 5、您要找的人暂时不在,请您稍后再来电话或者等他回来,我让他给您回电话,方便的话,我也可以代为转达; 6、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请留下您

4、的电话号码,我们将在日内给您回复; 7、再见,如果您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以随时打电话(或再来)。 (二)窗口受理规范用语: 1、您好,这里是机关,请问您要办什么事? 2、您要办的事,需要具备条件,准备材料(原件、复印件),按照程序办理,这是我们印制的告知单; 3、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可以当场给您办理,请稍候; 4、您提供的材料不全,缺少材料,请您补齐后再来; 5、您的材料我们收下了,这是受理凭证,请收好,我们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日内通知您办理结果; 6、对不起,您要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我们机关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到机关办理。 (三)执法检查规范用语: 1、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今天要对

5、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配合我们做好检查工作,谢谢您的支持; 2、请您出示证件、材料; 3、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现就问题向您询问,请您如实回答,您听清楚了吗? 4、您好,这是通知书,请您在月日到地就情况接受我们的调查,并提供材料; 5、请您核对检查(询问、调查)笔录,如无误,请您在此处签署“以上看过,情况属实”的意见和您的名字,如有误,我们将予以更正,谢谢; 6、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你(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请在日内予以改正,我们将根据调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四)告知权利、送达规范用语: 1、您好,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您的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

6、,根据法第条第款规定,我们拟对您作出行政处罚,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依照法律规定,您可以在日内向我机关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您好,这是执法文书,请您收好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谢谢您的合作; 3、您好,这是执法文书,您拒绝签字接收,依照法律规定,这是,我们将请他作为见证人,通过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4、您好,这是缴款书,请您收好,并在日内到银行交纳罚款(收费),逾期不交,我们将对您作出处理。 (五)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规范用语: 1、您好,为了查清案情,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对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扣押),这是暂扣财物凭证,请您核对,如无误,请签字,我们将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7、谢谢您的配合; 2、您好,因逾期未执行决定,依照法第条第款关于规定,我们将予以强制执行,请配合。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

8、文书。 第十条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出席听证会,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陈述

9、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的物品(以下统称物品)依法

10、实施暂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告知书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及时移交行政执法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暂扣物品涉及违禁物品的,应当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一般不得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暂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

11、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告,不得擅自处置暂扣物品。 销毁暂扣物品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相关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代为保管暂扣物品或者违法建筑内的财物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

12、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当内容合法、客观,格式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般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执法机关。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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