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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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10/19,1,公证制度教案 戴建庭,第一章公证制度的特征和历史沿革,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公证(Public notary)是指公证机关或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公证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公证制度是一项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

2、,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二、公证法律关系 公证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公证法律关系,是公证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证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按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是指公证机关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三、公证的特征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一)公证活动与民事诉讼活动

3、的区别 (二)公证与认证的关系 (三)公证与签证的区别 (四)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的区别,(二)公证与认证的关系 1、认证是指一国的公证文书,要发往国外,在国外发生证明效力,须经接受国驻华使领馆确认的行为。 2、公证与认证两者密不可分,有公证才有认证,否则谈不上认证。 3、公证与认证又有区别,公证在本国能直接发生证明效力,但如果是发往国外的公证,就需要外交或领事机关认证属实、可靠后才能发生作用。,(三)公证与签证的区别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驻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过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章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者过境

4、的一种活动。按照国际公法的规定,作为主权国家,对于本国人或外国人的证件不符合本国法律所规定条件的,主管机关有权拒绝签证,不准其出境或者过境。而公证只有在出入境时及办理护照时,需公证证明其身份时,才与签证发生间接联系。,(四)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的区别 1,公证证明只有公证机关才有权出具,一般证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出具。 2,公证文书的法律地位高于一般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其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

5、”) 3,被社会认同范围和程度不同。公证作为依法作出的证明文书,已得到国内法律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在国际上,我国的公证文书已得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而一般的证明,不管个人还是官方的,都不被国际社会和国际事务中所接受。,第二节 外国的公证制度,一、古代罗马的公证制度,1、古罗马时期,有一种被称为“诺达里”的专门为富贵豪门撰写文书契约的“书写人”,专职为主人办理法律事务,同时为主人办理民事事务的有关函件。 2、罗马共和国晚期,由于罗马法和诉讼形式主义程序的适用,出现了专门为诉讼代写法律文书的书写人“达比伦”。这种人除代书外,尚应在法律文书上签字作证,具有证明职责,这种代书人制度就是公证制度

6、的始祖。,古罗马公证制度的特征:1,代书人必须忠于职守,不得兼任国家或私人的其他职务。 2,作为自由职业者的代书人,必须按国家法律的规定拟写文书,否则国家剥夺其代书的权利。 3,代书人必须在规定的事务所拟定文书,在其他地方书写,则须经特别的批准手续。 4,代书人拟定的文书,应经过法院审查认定才发生应有的效力。,公元四世纪,君士坦丁时期,将基督教宣布为国教,出现了宗教公证,在这一时期,教会公证制度在罗马帝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二、资本主义社会的公证制度 (一)法国 1803年的法国风月法将公证人定义为公务人员。1945年,法国对风月法中关于公证人的定义作了修改,公证人不再是国家公务员,而成为公务

7、助理员(les officers publics)。因为公证人的行为不引起国家责任,公证人不拿国家工资,对公证责任自负其责,但他提供的是公共职能服务,他是公共权力的受托人。,法国公证具有法律服务特征,公证人在作为国家公务助理员的同时,又是自由职业者。 首先,公证人自主管理经营公证事务所,事务所不是公有财产。公证人可以独立开业或者合伙开业。 其次,公证人只能在确定的职务管辖区域内办理公证,而每个当事人都可以自由选择公证人,就和当事人有权选择律师、医生一样。 第三,公证人不拿国家工资,这一点使其有别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公证人是从公证服务收费中获取报酬的。 第四,公证人对其所办理的公证事务自负其责,国

8、家不为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责任)。,(二)德国 1、德国公证员及地位 在德国,公证员是负责法律事件及其他司法事务公证的国家公务人员,公证员独立行使国家公证职务,不受任何机关团体的干涉,也不受当事人的任何约束。公证员被依法聘任后,即掌管国家公证印鉴。 德国公证员尽管属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职能,但公证员并不领取国家薪金,而是从其公证收入中(依法纳税后)分配,在德国,公证费的90作为工资支出,10上缴国库。国家也不负担公证事务所开办费用和日常开支,这是德国公证制度的一大特色。 在德国,公证员资格比较严格,必须具有德国国籍,并享有法官任命资格者,可以成为公证员。,德国公证员任职时向州法院院长宣誓词

9、 “我向全知全能的上帝宣誓:我保证遵守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并根据良知公正地履行公证员之义务”。,2、德国公证员的职权 按德国公证人法第1条规定,公证人的任务是承担公证法律事务,以及由州法律规定的预防性司法任务。公证人主要办理不动产事务、公司事务、继承事务和家庭亲属公证,这些事务的公证是德国的实体法和相关的程序法规定必须公证的,否则无效。而且,在德国非婚姻共同生活协议也必须公证。,第三节 我国的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1、我国的公证制度肇始于1935年7月30 日中华民国政府颁布的公证暂行规则。 2、1936年2月24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了公证暂行规则实施细则。 3、1943年3月31日,国民党政府

10、颁布了公证法。12月25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公证法实施细则。 4、建国初期,公证事务由人民法院行使。具体规定有:1951年9月3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其中规定“公证及其他法令所定的非讼事件,”由县级人民法院和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管辖。1951年,北京市颁布实施了北京市人民法院公证暂行办法和中南区公证试行办法。 5、1956年1月3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公证业务范围问题的通知 6、1959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被取消,各地公证处随即取消,公证业务基本上停办。,7、1980年3月5日,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公证处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8、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

11、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9、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公证法,并于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公证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一)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是推动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运用公证等法律手段推动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 (二)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是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三)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证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第二章 公证机关的任务与业务范围,第一节 公证机关的任务 一、依法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公

12、证机关的首要任务 。 二、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是公证机关的根本任务。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公证机关的又一重要任务。,第二节 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公证法第11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13、(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公证法第12条还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这些业务实际上属公证的附随业务。,公证事项,按其内容和性质可分为下面几类: (一)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1)国内外各种经济合同的公证;(2)涉外经贸合同的公证;(3)房屋买卖合同、合伙协议等民事合同的公证;(4)遗嘱公证;(5)继承权公证;(6)遗赠公证;(7)遗赠扶

14、养协议公证;(8)财产赠与公证(9)收养关系公证;(10)委托公证;(11)招标投标公证;(12)提存公证等。,(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第一为法律事件,如证明死亡、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继承关系开始、证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证明空难、海难等意外等。 第二,非争议的事实,如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经历;证明生存,居住地址、健康状况;证明民族、国籍等。,(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公证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指的是法律上有一定意义的文件、证书等,是指书面法律行为(如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以外的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大多在域外使用。主要有:1、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2、证

15、明文件的副本、节录本、译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3、证明用不同民族的文字或不同国家的文字写成同一文书是相符的等 。,(四)证明无异议的债权文书,并赋予它强制执行效力。 即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的公证。又称执行签证或执行许可证明。 (五)保全证据。保全证据是指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措施,对证据先行收集和固定,以保持其客观真实性和证明力的一种活动。,(六)办理与公证事务有关的辅助性业务 主要有: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技术服务事项(如代书)。 (七)办理其他公证事

16、务。,二、公证机构的禁止行为 公证法第13条规定:公证机构在依法公证的同时,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违反规定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一、客观公正及真实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公证机关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四、自愿公证与强制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五、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 六、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 七、回避原则 八、保密原则 九、便民原则 十、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第四章 公证机关的组织设置与管理体制,一、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根据公证法第3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1、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按公证法第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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