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2)保险合同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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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章,保险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内容,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主体是拥有权力与承担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对保险合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类: 当事人 关系人 辅助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1. 投保人,(1)定义:投保人(又称要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十条第二款) (2)资格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充

2、当投保人,但是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二条第六款),1. 投保人,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投保。 与其他合同不同,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本身并不必然享受保险合同的利益,但必须履行保险合同的主要义务,即必须依约缴纳保险费。,2. 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条第三款)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

3、务(第六条) 保险人从业的法律资格: 大多数国家法人 英国法人与自然人(劳合社Lloyds) 我国法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1. 被保险人,(1)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第十二条第五款) (2)资格条件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险人。,1. 被保险人,(3)被保险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保险事故一旦发生,被保险人的利益必然

4、受到损害。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应是财产的所有人或相关的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体现为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人或经济权利人。因此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其经济利益必然遭受损害。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保险事故发生时,其自身必然遭受伤害。,1. 被保险人,(3)被保险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保险合同订立的经济目的就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失者能够得到保险保障。只有对保险标的有经济利益的人才有资格获得保险保障。 保险标的只是风险损失的体现者,被保险人才是经济损失的主体,是受保险保障的主体。,1. 被保险人,(3)被保险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被保险

5、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自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在财产保险中,若保险事故发生只是损害财产,被保险人安然无恙,则由被保险人自己行使保险金请求权;若被保险人不幸在保险事故中遇难,保险金清求权由其法定继承人行使。 在人身保险中,生存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自己;死亡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行使。,(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以为两人。 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不确定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经

6、订立,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投保人自己享有与承担。投保人一方面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一方面则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例: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此时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应属于财产利益的所有人即被保险人,投保人仅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作为被保险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特别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案例一,某食品厂为全厂职工投保了团体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职工赵某家中失火,财产受损。 问: 谁

7、是投保人? 谁是被保险人? 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分析,企业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是投保人,其为职工的利益与保险人订立合同 职工是家庭财产的主体,在合同中属于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此时权利与义务分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个主体,2. 受益人,(1)定义: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十八条) 注意:受益人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中特有的关系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2)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的法律资格 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法律上没有资格限制。

8、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的经济组织均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等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 受益人必须在请求保险金时生存,无生命的人不能被指定为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2)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的产生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的人数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9、有受益权。(第四十条),(3)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的权利即受益权,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受益人不能支配受益权。受益权的权限只是领受保险金。对于保险费返还、责任准备金返还和利益分配的请求权属于投保人,受益人无权享有。 受益权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权,而不是继承取得权。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能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继承权则为继承遗产,具有在继承财产范围内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受益人无权擅自转让受益权,如欲转让他人需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保险合同中注明允许转让;二是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不能转让。之所以对转让加以限制,原因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如自由转让其受

10、益权利予他人,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也不能达到投保人使受益人受益的初衷。,(4)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变更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分为固定的指定和不定的指定两种。固定的指定是指受益人经指定后为固定的,不得变更;不定的指定是指受益人经指定后,可以变更受益人。 在法律上以不定的指定为原则,以固定的指定为例外。由于人寿保险多为长期性合同,时过境迁之事常有,应允许投保人对其保险利益享有主张权,可以变更受益人。,(5)受益权的丧失,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

11、死亡,受益权消失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受益人被指定变更,(6)受益人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提供单证的义务,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况,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死亡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

12、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继承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

13、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11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12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案例二,王某家中有父母,妻子及一女。一次骑摩托车外出时,王某车毁人亡。肇事司机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此外,王某生前办理过人身保险和摩托车财产保险,其中人身保险中指定其妻范某为受益人。出险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赔付了2.6万元人身保险金及3200元财产保险金。 问: 本

14、案中的保险金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三,李某与妻子相处不和,妻子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李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 假设: 1.其妹在李某死亡前半月病故。 2.其妹在李某死亡后病故。 3.受益人指定为李妹和李某之子,出 现1和2的情况。 问: 李妻与李妹的儿子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案例四,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妻子和父母。2005年6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

15、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1. 保险代理人,概念 代表的利益主体 三种形式 业务范围 法律责任,1.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第一百一十七条) (我国:机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业务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代理销售保险

16、单、代理收取保险费、进行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查勘和理赔等业务。 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其业务一般只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且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主要是指保险业务员。,1.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必须在代办保险业务以前,根据平等互利和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且必须在代理合同中规定授权的范围、代理的地域和实践范围、险种和双方的收费的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活动过程中只能以保险人的名义与投保人发生关系,而且严格于所授权的范围之内,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出该规定的权限范围。 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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