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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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报考所在市县准考证号相 片(所在学校或单位盖章)姓 名性 别出 生年 月年 月曾用名籍 贯政 治面 貌面貌身份证号码民 族是否世居海南黎苗回族所在学校民族成份随父或母本人民族成份是一贯填报或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变更家庭住址省(区) 市(县) 乡镇或街道 村、居委会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姓名与本人关系关系年 龄职 业出生地民族身份证号码父 亲母 亲祖 父祖 母外祖父外祖母以上栏目由考生如实填写。已逝的亲属要在其“年龄”栏中填写“已逝”。本人所在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父或母出生地村(居

2、)民委员会意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父或母出生地乡镇(区)人民政府意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父或母所在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意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市县民宗局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说明:1.“父或母出生地村(居)民委员会”和“父或母出生地乡镇(区)人民政府”意见栏,由考生民族成份所随父或母的出生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区)人民政府,作出其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认意见。 2.“本人户籍所在派出所意见”栏,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作出考生的民族成份以及与父或母的关系确认意见。 3.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承办单位留存,两份送考生报考地市县中招办,其中一份由报考地市县中招办录入系统信息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袋,另一份由该中招办按规定时间报送省中招办。 4. 考生本人和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要附在表后以便审核。5. 承办单位:各市县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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