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医疗纠纷防范大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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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妇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临沂市人民医院 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 尹永学,2,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二、妇产科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 三、妇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3,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时所引发的争议。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和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要求的提高,医疗纠纷的发生率越来越高。,4,近几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数量剧增、性质恶化、索赔额暴涨。 出现了患者、家属冲击医疗工作场所,甚至杀害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5,威胁医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妇产科是医疗纠纷的好发科室之一,特别是产科纠纷

2、常涉及产妇、胎儿、家属、医院、医务人员,因此,妇产科纠纷的发生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6,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对20022007妇产科医疗事故鉴定48例损害原因及后果作了分析,供大家参考。,7,一、损害原因: 1、产程处理不当、延误治疗 5例 10% 2、手术操作不当 7例 15% 3、巨大儿未剖宫产 14例 29% 4、催产素使用不当 13例 27% 5、产程观察不细 4例 8% 6、产程记录不细 1例 2% 7、转诊违规 1例 2% 8、辅助检查不全 2例 4% 9、肺动脉栓塞 1例 2% 合计 48例,8,二、损害后果: 1、产妇死

3、 7例 15% 2、肱骨、锁骨骨折 2例 4% 3、臂丛神经损伤 13例 27% 4、膀胱阴道瘘 3例 6% 5、胎儿死亡 6例 13% 6、子宫、小肠穿孔 1例 2% 7、脑瘫 8例 17% 8、子宫破裂切除 7例 15% 9、二次手术 2例 4% 10、患儿死亡 2例 4% 合计48例,9,一、妇产科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 (一) 医方因素 1、工作责任心不强。 2、违反诊疗操作规范、常规。 3、业务技术不熟练。 4、依法行医的观念淡薄。 5、医患缺乏沟通。 (二)患方因素,10,(一) 医方因素: 1、工作责任心不强。 医务人员不负责任,推诿拒收危重病人、孕、产妇,导致休克、难产、出血、胎儿

4、宫内窒息等。,11, 询问病史不细,查体不全面,不按适应征选择辅助检查。致胎儿估重不准确,巨大儿头盆不称,造成肩难产引起新生儿肱骨骨折、锁骨骨折,或臂丛神经损伤; 不认真分析、观察病情,造成误诊、漏诊及急、危、重症抢救措施不当致患者死亡。,12,产前检查不细,未发现胎儿畸形。 工作粗心大意。导致诊断或治疗错误,开错刀、错摘组织器官。,13, 不重视保护患者隐私。对未婚女性(老年或姑娘)擅作内诊,使患者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为招揽病人将病人的病情(隐私)张贴在院的宣传栏引发纠纷。 擅离职守,交接班不严格。延误诊疗及抢救,出现差错、事故不及时报告、补救,造成严重后果。,14, 对疑似羊水栓塞的产妇,

5、无病理、无尸检。 婴儿抱错或丢失,死婴处理无协议等引发纠纷。,15,案例1:(询问病史不祥) 某孕妇到某县人民医院待产。被告医师在接诊时未详细询问孕妇末次月经状况,错误诊断为孕40+1周,待产。 11月8日,被告修正诊断:孕43+1周,并诊断为过期妊娠,胎儿宫内窘迫。,16,11月8日进行了剖腹产,娩出一男婴(过期儿)窒息,转儿科治疗。 产妇术中因宫缩乏力、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子宫被全切除。新生儿经抢救无效,于11月10日晚死亡。 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结论为: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17,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医师错误计算预产期,具有应当预见而未有预见的过错。 同时,原告

6、在住院期间,被告未能密切观察其体征,并进行相应的监护、检查,延误治疗,进一步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原告未能准确提供末次月经状况、负有过错,入院时已为过期妊娠,应当对其病情的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18,法院酌定原告对其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过错责任。 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方共计17.8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双方同意。,19,案例2、(臂丛神经损伤) 某孕产妇因“停经9+月,不规律性腹痛5小时”,于2005年3月17日20时入医方待产。 查体:宫高32cm,腹围100cm,胎位LOA,胎心142次/分,头先露,宫口开大1cm,宫缩不规律,胎膜未破,B超示:

7、单胎、头位,胎盘成熟度。,20,初步诊断:1、39+3周妊娠,2、胎位LOA。3月18日2时宫口开全,自然破膜。2时15分经阴娩出一男婴,阿氏评分1分钟评9分,体重4.55kg,当日4时出院。 4月14日患儿因“左上肢活动不灵20天”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左臂丛神经损伤。,21,市医学会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 1、医方对胎儿体重估计不足,未告知产妇或其家属选择适当的分娩方式; 2、胎头娩出后, 胎肩 娩出困难, 其助产方式不当;,22,3.产程观察不详细且无记录。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患儿左侧臂丛神经损伤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

8、责任。,23,案例3、(脑瘫) 某孕妇因“停经36+5周、下腹坠痛20余天”,于2004年8月29日6时40分入医方待产。 查体:胎膜未破,宫缩不规,胎位;LOA,胎心142次/分。当日产妇回家。,24,9月12日产妇返回医方,宫口开大5cm,B超示:1、单胎、头位、晚孕;2、脐带绕颈1周;3、羊水浑浊。给予人工破膜,羊水污染。,25,11时30分宫口开全,行胎头吸引术,于12时40分娩出一男婴,阿氏评分1分钟评9分,当日17时产妇及患儿自动出院。 9月13日患儿因“呻吟、纳差1天,发热、惊厥2小时”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初步诊断: 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2、蛛网膜下腔出血; 3

9、、闷热综合征。给予吸氧、抗炎等治疗,住院18天好转出院。2005年8月15日CT检查示:脑积水、脑发育不全。,27,市医学会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 1、医方发现羊水污染、在静滴催产素的情况下,长达50分钟未听胎心,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胎儿缺氧。 2、医方在宫口开全、先露“S+2”、会阴体过高的情况下,未行会阴侧切术,违反了诊疗常规。,28,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患儿脑性瘫痪、智力发育迟缓(重度)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 结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9,案例4、(产妇死亡) 某孕妇因“停经9+月,下腹痛13小时,胎膜已破”,于2005年9月13日凌晨2时48分

10、入医方待产。 查体:宫高30cm,宫口近全,胎膜已破,胎位LOA,胎心128次/分,诊断:孕40+1周妊娠临产。,30,3时5分宫口开全,3时48分以LOA顺利娩出一足月男婴,阿氏评分1分钟评10分,5分钟后胎盘胎膜娩出完整,术中出血150ml,会阴裂伤,丝 线 外缝2针,给予 缩宫素20u静滴。,31,1小时后产妇阴道流血约500ml,医方给予缩宫素、止血药等静滴,同时拨打县人民医院急救电话,5时58分县医院将产妇接走,途中静滴706代血浆,6时30分转到县医院,查体:血压0/0kpa,深昏迷状态,全身皮肤苍白、湿冷,未扪及颈动脉搏动,无呼吸心跳,,32,口吐白沫,双瞳孔直径4mm,固定凝视

11、, 对光反射消失,妇科查体:外阴正常,血染,阴道畅,流出暗红色不凝血,宫颈无明显裂伤口,无活动出血,诊断:产后出血;DIC;呼吸心跳停止。 产妇经抢救40分钟无效死亡。,33,市医学会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 1、产妇入院后医方未做必要的辅助检查(如B超、血常规、尿常规、出凝血时间、肝功能等), 2、产后观察不细致(产后2小时无记录),,34,3、产后出血发生后,医方抢救不及时,措施不得当,延误了抢救时机,存在过失行为。 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35,案例5、(擅离职守) 某医院妇产科,夜间安排一名医生、一名进修医生和一名护士值班 ,

12、夜里,进修医生突然腹痛,对症治疗不能缓解,而且逐渐加重,将进修医生送往急诊室诊治。其间,一产褥感染难以控制的产妇,,36,因高热而出现抽搐,家属急找医生护士未找到,等了20多分钟,医生和护士才回来,此时病人已出现危象,虽奋力抢救,但为时已晚,病人死于感染性休克。 本案例值班医生和护士违反了值班制度,全体离岗长达25分钟,因失去了抢救机会而造成病人死亡,已构成医疗过失。,37,2、违反诊疗操作规范、常规。 非紧急情况在手术室或产房以外进行手术、接生。 使用宫缩剂(米索、催产素)指征不当,或不严密观察产程,导致子宫破裂,造成母婴死亡、婴儿残疾(脑瘫、骨折、臂丛神经损伤)等。,38, 对产妇、婴儿不

13、按规定严密观察,过早把产妇移送病房,引起产后大出血、感染、婴儿产伤、缺氧及其他不良后果。 在手术、接生及其他诊疗工作中,上下级关系不协调,医护不合作。不听上级医师指导或下级人员建议,,39,主观臆断,操作粗暴,造成患者、产妇组织器官严重损伤,新生儿残疾等。 不适当的快速输液、输血引起产妇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术前准备不足,术中未尽告知义务,擅自扩大手术范围,造成不良后果。,40, 手术操作失误,致膀胱阴道瘘,放节育环致子宫、小肠穿孔,导致二次手术,术后未仔细清点纱布、器械造成异物留在患者体内造成不良后果。,41,案例6、(膀胱阴道瘘) 某孕妇, 33岁,因“停经9+月”,入某县妇幼保健院待产。

14、经阴试产未成功,又行剖宫产术,术中娩出一死胎,见子宫破裂,行子宫破裂修补术。术后第八天,患者自述有小便排不尽,,42,行膀胱镜检查见膀胱后壁有一直径约1cm大小的瘘口,确诊为膀胱阴道瘘 。后转入上级医院手术治愈。 市医学会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 : 医方在产妇无使用催产素引产指征的情况下,应用催产素引产,导致子宫破裂,胎儿死亡。,43,行子宫修补术后,发生膀胱阴道瘘。与医方的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 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44,案例7、(术后纱布遗留腹内三年) 2004年10月15日,刘女士在某乡镇卫生院行输卵管结扎手术。 术后,经常感觉腹部、腰部疼痛,头痛、四肢乏力,

15、多次去医院治疗,未见好转。 2007年5月,在某市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腹腔囊肿,需手术切除。,45,手术中发现正是当年结扎时遗留在腹内的一团纱布在腹中形成的包囊。 经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某镇卫生院赔偿原告刘某各种费用共计3.16万元。,46,剖腹产后一年半,纱布遗腹腔手术取出,47,纱布留在病人体内42年,疑为肿瘤,经手术取出5厘米见方的肿块。纱布已经严重腐烂。 纱布留在农妇腹腔22年,疑为子宫肌瘤。经手术取出如豆腐块大小已腐烂的一团纱布。,48,纱布留在产道内40天,因发烧只用消炎药未给检查,患者第四次就诊要求做妇科检查,才发现阴道内有异物,闻到一股死老鼠般的恶臭。,49,案例8、 (羊水栓塞) 某孕妇,因孕40周零6天入某县医院待产,宫口开大3cm,胎心140次/分钟,产妇无不适,1小时后宫缩加强,每次45秒,间隔12分钟,胎心128次/分钟,宫口开大5cm ,胎膜已破,进入分娩室。10分钟后,产妇诉胸闷、视物不清。,50,助产士见其呼吸急促,口唇青紫,立即给予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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