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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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合同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咸阳市政务大厅管委会办公室 住所地址:咸阳市渭阳路体育场什字西北角财苑大厦 4 楼 联系电话:33276430 监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陕西正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测绘路 监理负责人: 苗 刚 联系电话: 15929252366 32932656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经 济 合 同 法 、 建 筑 工 程 勘 察监 理 合 同 条 例 , 以 及 装 饰 有 关 规 定 , 经 双 方 协 商 , 签 订 本合 同 , 并 共 同 履 行 。第 一 条 工 程 项 目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承 担 以 下 工 程

2、监 理 任 务 :工 程 名 称 :咸 阳 市 交 通 综 合 楼 1-3 层 装 饰 装 修工 程 地 址 : 咸 阳 市 交 通 大 厦合 同 工 期 : 开 工 报 告 之 日 起 90 日 历 天 第 二 条 : 监 理 收 费 及 支 付 方 法( 一 ) 本 工 程 监 理 收 费 经 甲 乙 双 方 商 定 , 按 装 修 工 程 总费 用 的 1%收 取 , 约 为 金 额 大 写 : 伍 万 元 。( 二 ) 本 合 同 生 效 时 甲 方 向 乙 方 预 付 1 万 元 做 为 合 同定 金 , 监 理 工 作 完 成 后 , 定 金 抵 做 工 程 监 理 费 。 监 理

3、 工 作 进行 到 超 过 该 监 理 阶 段 的 一 半 时 , 甲 方 应 支 付 监 理 费 2 万元 ( 不 包 括 定 金 ) ; 监 理 工 作 结 束 甲 方 工 程 验 收 通 过 , 以 审计 报 告 为 准 , 支 付 全 部 监 理 费 用 。第 三 条 双 方 责 任( 一 ) 甲 方 责 任1.如 期 向 乙 方 提 供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有 关 建 设 文 件 和 监 理 资料 , 并 保 证 所 提 交 资 料 质 量 达 到 工 程 监 理 要 求 。2.按 约 定 的 日 期 和 数 量 付 给 乙 方 定 金 和 工 程 监 理 费 。3.本 工 程

4、建 筑 材 料 、 设 备 的 加 工 定 货 如 需 乙 方 监 理 人 员配 合 时 , 所 需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二 ) 乙 方 责 任1.施 工 人 员 进 场 , 每 天 固 定 一 名 监 理 人 员 在 现 场 检 查施 工 质 量 、 进 度 情 况 , 并 向 业 主 汇 报 。 对 工 程 涉 及 的 问 题 为业 主 提 供 中 立 的 专 业 意 见 。2.对 开 工 前 期 的 监 理 工 作对 施 工 图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会 审 。1对 施 工 单 位 的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和 施 工 组 织 方 案2作 出 评 价 。

5、3 原 材 料 、 构 配 件 及 设 备 的 质 量 认 可 , 以 及 工 程 投 资 成本 控 制 。4、 分 项 、 分 部 工 程 的 检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5.工 程 进 度 进 行 控 制 , 审 核 设 计 、 施 工 总 计 划 , 审 核 施工 进 度 计 划 和 材 料 采 购 计 划 , 并 对 工 程 进 度 进 行 检 查 。第 四 条 违 约 责 任( 一 ) 甲 方 未 在 本 合 同 第 三 条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交 付 工 程 监理 费 时 , 甲 方 从 应 付 监 理 费 的 次 日 起 计 算 , 每 延 误 一 天 , 向乙 方 按 约

6、 定 工 程 监 理 费 的 1%偿 付 违 约 金 。( 二 ) 由 于 乙 方 监 理 错 误 给 甲 方 造 成 严 重 经 济 损 失 时 ,乙 方 有 责 任 在 继 续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并 酌 情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而 实际 发 生 的 部 分 经 济 损 失 , 全 部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该 部 分 工 程 的全 部 监 理 费 。( 三 ) 甲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时 , 乙 方 不 返 还 定 金 , 且 按 乙 方实 际 完 成 工 作 量 另 付 监 理 费 。 乙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时 , 应 双 倍 返还 甲 方 定 金 , 同

7、时 返 还 已 收 取 定 金 外 的 全 部 监 理 费 。第 五 条 合 同 生 效 、 中 止 与 结 束( 一 ) 甲 乙 双 方 因 故 需 要 变 更 或 终 止 本 监 理 合 同 时 ,应 提 前 两 周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对 本 合 同 中 的 遗 留 问 题 取 得 一 致意 见 , 形 成 书 面 协 议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执 行 。 未 达 成 协 议 前 ,本 合 同 继 续 生 效 。(二 ) 因 甲 方 原 因 要 求 中 途 停 止 监 理 工 作 的 , 当 监 理 工作 进 行 不 到 半 个 月 时 , 甲 方 应 支 付 半 月 监

8、理 费 ( 每 月 监 理费 按 总 监 理 费 /3 月 计 算 ) 。 当 监 理 工 作 进 行 进 过 半 个 月 时 ,甲 方 应 支 付 一 个 月 监 理 费 。( 三 ) 本 合 同 以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全 部 工 程监 理 文 件 , 甲 方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付 清 全 部 监 理 费 之 日 起 , 结 束合 同 关 系 , 本 合 同 另 有 条 款 约 定 的 除 外 。( 四 ) 由 于 施 工 方 、 材 料 供 应 或 者 业 主 的 原 因 不 能 按规 定 施 工 期 限 完 工 , 导 致 的 施 工 时 间 延

9、长 , 其 监 理 费 用 另算 。 如 果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继 续 完 成 本 工 程 的 监 理 直 到 工 程 完 工 ,双 方 需 再 签 订 监 理 延 长 合 同 。第 六 条 不 可 抗 力 本 合 同 在 执 行 中 , 若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使 本 合 同 不 能履 行 或 不 能 全 部 履 行 进 , 甲 乙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决 , 不 受 本 合 同有 关 条 款 的 约 束 。第 七 条 合 同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本 合 同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纠 纷 ,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时 , 采 取下 列 第 2 种 方

10、 式 解 决 ;1.向 消 费 者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2.向 咸 阳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3.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4.其 它 解 决 方 式 ;第 八 条 末 尽 事 宜 与 附 加 条 款( 一 ) 本 合 同 末 尽 事 宜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并 形 成 书面 协 议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执 行 。(二 )本 合 同 附 加 款 待 如 下 : 第 九 条 合 同 文 本1.本 合 同 经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 盖 章 ) 后 生 效 。2.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方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3.合 同 履 行 完 后 自 动 终 止 。甲 方 : 咸 阳 市 政 务 大 厅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 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章 )乙 方 : 陕 西 正 平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章 )日 期 : 201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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