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对公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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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通讯地址: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 租金托收银行: 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通讯地址: 工作单位邮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XX6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XX25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XX5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公租房项目 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号号楼单元号(以下简称该房屋)建

2、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交付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36个月 (二)甲方应于房屋租赁期起始日3日前即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该房屋前乙方应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交付房屋时甲乙双方应现场交验并移交房门钥匙、购电卡和燃气卡及详见物品交接清单等相关物品(属甲方所有)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入住验收表及家具租赁清单(见附件三)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三条租金 (一)房屋租金标准:元/建筑平方米月 r月季年房屋租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甲方可提供家具给乙方使用r月季年家具租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r月季年房屋租金和家具租金总计:人民币元(大写:)

3、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r月季年收取,每个缴租期按r月季年计算 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托收银行办理公租卡并通过公租卡缴纳租金等 (二)乙方应在每个缴租期最后一个月25日前(如果按月缴纳租金则为每月25日前)将该房屋的下一缴租期租金存入公租卡内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承担缴期通知及定期催缴工作乙方退租时甲方自上一缴租期乙方已缴租金数额中按退租当月实际居住天数核减剩余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三)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应折合为月租金)的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经甲方确认应缴租金和违约金数额后乙方应到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补缴租金和违约金或乙方将租金和违约金直接存入公租卡由银行

4、划扣乙方逾期缴纳租金超过3个月或累计三次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缴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租赁期内甲方可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策调整一次租金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租金标准及租金总计乙方应按调整后的租金数额缴纳租金 (五)乙方如符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可在入住后按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不包括家具租金)补贴并在足额缴纳租金后领取补贴 第四条押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前乙方应按签订合同时的1个月租金(季、年租金应折合为月租金)向甲方缴纳押金实际押金数额与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中房屋租金和家具租金合计相同 (二)租

5、赁期内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从乙方押金中扣款后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将押金补足乙方逾期未补足押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押金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补足押金或缴纳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缴违约金 (三)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押金在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相关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 第五条相关费用 租赁期内涉及房屋使用的各项费用中物业服务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由甲方承担;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电话费、上网费、电视收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甲乙双

6、方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设备安全对于乙方装修和增设的其他设施设备等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及时通知甲方维修或更换因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通知甲方维修致使损失扩大损失部分应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

7、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如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墙体结构拆改给排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墙面、地面、天花板更换橱柜、灶具、卫浴设备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恢复原状或拆改、损坏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三)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如因乙方拒查、拒修等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乙方须爱护使用、保管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在住房设计及建设标准限定的范

8、围内合理使用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可由甲方负责维修由乙方承担维修和材料费用或按照市场价由乙方予以赔偿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拒不承担相关费用或不予赔偿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予以扣除 第七条日常管理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应执行当地公安消防、市政市容及综合治理等有关规定并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乙方对所承租房屋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如乙方承租房屋内发生火灾由引起火灾责任方承担相应的

9、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租赁期内乙方应爱护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乙方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按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赔偿乙方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予以扣除 (三)租赁期内乙方应爱护小区环境卫生禁止乱抛垃圾、杂物不得私自占用或使用楼梯间、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门厅、屋顶等共用部位乙方占用上述共用部位的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可向乙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整改期限届满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租赁期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的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如果乙方故意拖延、拒绝接受核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五)租赁期内乙方承租房屋只能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自

10、住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 (六)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并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管理规约违反相关规定和约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其承租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八)租赁期内乙方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乙方应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如实向申请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第八条房屋腾退 (一)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11、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甲方与乙方按新的租金标准等条件约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暂时不能腾退的经甲方同意可给予乙方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有权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测定的同区域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乙方仍不腾退该房屋的按本合同约定租金的2倍收取房屋使用费甲乙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仍按本合同执行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并腾退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交验结清租金、押金、其他费用及违约金和赔偿金

12、同时乙方向甲方移交房门钥匙、购电卡和燃气卡等相关物品双方确认无误后在退房验收表及家具租赁清单上签字盖章 甲乙双方在退房验收表及家具租赁清单上签字盖章后视为乙方腾退其承租房屋如该房屋内有未经甲方同意而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租赁期内乙方可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解除租赁合同但应提前2个月告知甲方乙方退房后如再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重新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办理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死亡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

13、准的可在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后继续承租该房屋 (五)租赁期满前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规划设计用途的; 2.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的; 3.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5.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6.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 7.家庭成员在本市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8.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

14、租赁住房资格的; 9.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违约责任处理 (一)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从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之日起至甲方履行维修义务后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应折合为月租金)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交付的房屋严重影响乙方安全、健康或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三)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追缴乙方拖欠租金、押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1.通报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从乙方或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2.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乙方或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补贴账户中直接划扣; (四)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过渡期满后甲方收回房屋乙方拒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有权收回购电卡、燃气卡或通知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暂停购电卡、燃气卡的有效期 (五)乙方拖欠租金、押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或拒不腾退房屋的甲方可将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通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乙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等政府部门也可通过有关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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