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3个亮点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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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亮点解读,1,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完善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分为十一章,共二百零六条。 以下将对总则中的十大亮点进行解读。,3,亮点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

2、为能力人,【举个例子】8岁的小丽是实验一小三年级的一名小学生,放学后用自己的零花钱在校门外文具店购买了练习本两个,花去4元钱。8岁的小刚在春节时接受姑姑给的压岁钱200元。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4,亮点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律师解读】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是指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为保护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全的成年人而设,法律认为让其独立“行走江

3、湖”与他人发生民事关系会受到不法之徒的侵害,所以规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一些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5,亮点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律师解读】在立法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争议较大,最后通过的立法折中了六岁和十岁的意见,取了中间数八岁,认为八周岁以上

4、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者同意。不过,对于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言,有时确实不太合理,毕竟我国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为六岁。,6,亮点二:未出生的胎儿,其利益受到一定保护,【举个例子】原告王德钦,男(1岁),法定代理人为其母牟萍。第一被告:杨德胜;第二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汽车二队。2002年4月27日,挂靠在被告泸州市汽车二队的被告杨德胜驾驶小货车,从泸州市纳溪区安富镇沿泸纳二级公路向泸州方向行驶,当行至该公

5、路3KM+200M处会车时,由于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将同向行走的赶猪人王先强撞倒,王先强经抢救无效死亡。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杨德胜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解决杨德胜交通肇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被害人王先强的父母曾请求杨德胜和泸州市汽车二队连带赔偿“未生下来的小孩抚养费”。由于王先强至死未婚,没有妻子,且小孩尚未出生,无法断定其与王先强的关系,故在杨德胜反对下,未能满足此项赔偿请求。2002年10月22日,牟萍生育了原告王德钦。2003年1月,牟萍代理王德钦提起本案诉讼,经鉴定王先强是王德钦的亲生父亲,原告王德钦的母亲牟萍与王先强自由恋爱多年并同居生活。王先强死亡时,牟萍

6、已怀孕。,7,亮点二:未出生的胎儿,其利益受到一定保护,【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律师解读】之前根据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由此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不过,在涉及到胎儿其他利益保护时,由于法律未有规定,司法上比较为难。民法总则的规定在继承法基础上做出一般性规定,解决了问题。第十六条涉及到胎儿利益可以获得保护的情形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并以“等”表明了列举并不周延。在解释上,可以获得保护的胎儿利益除了明确

7、列举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外,还应当有人身利益,如在出生前受到了身体损害出生后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不过,胎儿毕竟尚未出生,对其某些利益的保护属于特别安排,“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不具有权利能力,否则就会出现胎儿被人工流产被认定为“杀人”的情形发生。,8,亮点三:监护制度的变化或预示孤儿抚养费由国家承担,【举个例子】先问大家一个问题:一位父母双亡的孤儿其姑姑愿意担任其监护人,该孤儿的抚养费由谁负担?我想大家的答案都非常肯定,当然是孩子的姑姑负担,我之前也是这样看。 【法律条文】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监护

8、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律师解读】之前根据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由此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不过,在涉及到胎儿其他利益保护时,由于法律未有规定,司法上比较为难。民法总则的规定在继承法基础上做出一般性规定,解决了问题。第十六条涉及到胎儿利益可以获得保护的情形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并以“等”表明了列举并不周延。在解释上,可以获得保护的胎儿利益除了明确列举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外,还应当有人身利益,如在出生前受到了身体损害出生后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不过,胎儿

9、毕竟尚未出生,对其某些利益的保护属于特别安排,“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不具有权利能力,否则就会出现胎儿被人工流产被认定为“杀人”的情形发生。,9,亮点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预先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举个例子】一则媒体报道:一份来自精神病院的求救信曾在全国引发广泛争议。2007年,在日本工作生活的原告朱金红因受经济危机影响回国,准备收回原先由第一被告其母唐美兰代为经营的北京、上海、南通三处房产,价值约600余万元。由此,唐美兰、朱金红的姐姐朱凤、朱惠等人均称“朱金红得了精神病”,并在2010年3月8号将原告强制送入第二被告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接受精神病治疗,并拒绝原告自行出院的要求,

10、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长达191天。女儿怀疑母亲此举只为获得自己手中总价数百万元的房产所有权,于是朱女士写下求救信和遗书。一时间,有关该由谁来决定接送精神病患者进出医院一旦发生纠纷,又由谁来决定启动精神病患者的鉴定程序等诸多问题,成为时下谈论的热点。 【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10,亮点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预先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律师解读】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民法总则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世界民法学界“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运动潮流,最重要是尊重成年人的意愿。允许成年人在有民事行为能力时提前处分和安排自己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的事宜。民法总则顺应潮流增加规定协议监护,主要是基于现实考虑,增加成年“协议监护”等制度,完全是为了应对老龄社会中将可能出现的养老监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

12、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这次民法总则将之扩展到了全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到了一定年纪或身患一定疾病,有些人可能会失去相应判断能力,在这些情况发生前,可以通过协议监护制度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这是面对中国社会现实作出的一个回应,可以避免争夺监护权、推卸监督保护职责等纠纷出现。,11,亮点六: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举个例子】玩网游最怕账号被盗,一旦发生,游戏账号中的装备、物品、金钱等很有可能被洗劫一空;而这些虚拟空间中的装备、物品、金钱,要么是玩家投入真金白银得来的,要么花费了玩家大量心血。早在2003年,我国就出现了首例网络虚拟财产

13、纠纷案在线收费网游“红月”玩家李宏晨发现,其账号中耗时两年、花费上万元现金购得的几十种虚拟“生化武器”突然不翼而飞。因游戏装备丢失,李宏晨在与该网游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游戏运营商恢复其游戏装备。该案的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李宏晨的诉讼请求,判令游戏运营商将李宏晨在游戏中丢失的虚拟装备恢复,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在判决中写道:“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4、,12,亮点六: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律师解读】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网络虚拟财产究竟包含哪些内容,业界、学术界对其范畴的理解存在争议,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各方也争论不一,认为其属于物权、债权、特殊物权等各种各样的观点都有,很难去界定,因而也就导致立法过程中的反复讨论与修改,最后形成的条文就如第一百二十七条。该条立法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其属于财产范畴,可以解决的问题:其一,之前发生的大量游戏账号、装备被盗的案件,法院大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有隔靴搔痒之嫌,以后就有可能借助于盗窃罪作出认定;其二,民法总则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虽然无法直接解决虚拟财产所产生的

15、法律争议,但可以为后续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提供依据。,13,亮点七:双方为逃税而确定的房屋买卖“阳”合同无效,应当按照“阴”合同履行,【举个例子】2014年,广州市民刘先生将一套97平方米的房子通过中介挂牌出售,挂牌价188万元。不到一个星期,中介就联系好了买家。办理过户手续前,中介提出建议,不走二手房资金监管程序,在合同中把交易价改成10000元/平方米左右,房款100万元,剩下的88万元房款完成过户时由买家支付给刘先生,这样能省下好几万的税费。为了打消刘先生的顾虑,买方也提出,“避税”房款可以先付给刘先生50万元,完成过户后再付剩下的38万元。刘先生同意了,并口头约定过户当天支付剩下的3

16、8万房款。但令刘先生没想到的是,过户手续完成后,买方却以“剩余房款为20万元而不是38万元”为由拒绝支付当初口头约定的18万元余款。双方的纠纷经多次调解均没有结果,原因就是那份“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或谋取利益的目的而对同一宗交易签订的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提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但并不实际履行(“阳合同”);而另一份仅为合同当事人所掌握并约定照此履行交易(“阴合同”)。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房屋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种是把价格虚高的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的按揭贷款;另一种是以低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过户,以便少交税款。,14,亮点七:双方为逃税而确定的房屋买卖“阳”合同无效,应当按照“阴”合同履行,【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律师解读】根据民法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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