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违规和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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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2012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员工违纪违规和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办法修 改: 审 核: 批 准: 受控状态: 发放编号:2012-06-01发布 2012-06-20实施 *市*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本标准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化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部门:*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科。本标准起草人:本标准修改人:本标准审核人:本标准批准人:本标准于*年*月首次发布,*年*月第一次修改,*年*月第二次修改发布并实施。员工违纪违规和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违反财务管理、

2、物资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商业机密以及失职类型和处理等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和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2 职责2.1 经济运行监察部、安保法制部是本管理事项的主管部门。负责参予对因员工违规违纪和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2.2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因本部员工违规违纪和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最终处理意见。2.3 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讨论,形成初步处理意见。2.4 总经理负责组织总经理办公会,对员工违规违纪和工作失职行为形成处理意见。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违规违纪失职的处理方

3、式3.1.1根据行为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以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处罚分为三种:3.1.1.1经济处罚3.1.1.1.1赔偿或加倍赔偿损失金额;3.1.1.1.2罚款;3.1.1.1.3退回赃款或赃物;3.1.1.2行政处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关系。3.1.1.3刑事处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2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理3.2.1 财务核算。会计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不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虚列支出,隐瞒收入,除追回赃款外,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3.2.2 现金管理。库存现金必须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出纳员经手的现

4、金,必须按财会制度规定予以登记收支业务,结出余额,每天盘点一次,发现现金短少,由出纳员全额赔偿。会计每月不定期或至少对出纳的现金盘点一次,发现有挪用行为的,除限期交回公款外,给予行政处分。库存现金被盗,在未破案前,按所盗金额由厂长(负责人)赔偿30%,内保人员赔偿30%(含门卫),财会人员赔偿10%、出纳赔偿30%;如果是出纳人员直接责任(现金不存银行或保险柜未关好等)造成的被盗,由出纳人员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被盗案破获追回损失后,对以上人员赔款可酌情退还。3.2.3 银行存款的管理。出纳经手的银行存款,必须按会计制度要求,以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作好收支登记,每月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

5、对。若私自取款、公款私存、收支不登记日记账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因此而套取现金归为已有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2.4 定额管理。产品、原料、辅料、包装定额的管理。生产企业违反公司产品统一销售的规定,私自销售产品的,扣发厂长全年奖金;销售货款不交企业,归为已有的,除追回全额货款外,给予此事决定人或经办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已私卖产品不上产成品账,因此造成原料及包装、辅料短少的;或采取对原料加大流折,辅料、包装加大定额进入统销产品成本中,冲平原料、辅料、包装物的会计人员,按私卖产品金额的50%给予经济处罚,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2.4.2 3.1.5 邮电费、

6、业务招待费超支的管理3.2.5.1 企业邮电费超支,是指按公司规定享受在企业报销邮电费的人员,其实际报销额超过公司规定的部份,其超支金额,由所报人员全部自付,退交公司,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公司规定的标准一经修订后,按修订后的实际月份分段计算。3.2.5.2 业务招待费超支,是指在公司规定的业务费标准范围超额支付的部份,其超支金额的50%由厂长承担,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因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追加的业务招待费计划纳入标准内计算。公司规定的标准一经修订后,按修订后的实际月份分段计算。3.3 违反物资管理制度的处理3.3.1 物资采购3.3.1.1 物资采购人员、原料收购人员,违犯公司规定与供应

7、商(户)相互勾结,抬高收购(进价)价格,或以次充好,或以劣充优,一经查实,除限期追回多付价款外,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有因此吃回扣、索贿受贿、私分多支价款的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询价人员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一经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3.3.1.2 零星物资采购的管理。设施、设备单台次购买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机用配件、劳保用品及零星物资采购,不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3.3.2 物资管理3.3.2.1 进出库手续比较完善而且坚持好的情况下,发现物资短少,应查明

8、原因按会计制度列账,查不出原因的,按短少物资购进价格计算,由保管员全额赔偿。3.3.2.2 进出库手续不完善,又没有建立物资管理制度的,发现库存物资短少,查出是保管人员监守自盗,除追回赃物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查不出原因的按短少物资的购进价格计算,按保管员40%、厂长(负责人)40%、会计人员20%的比例予以赔偿,并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3.3.2.3 人力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由责任单位及时申请保险公司赔偿,因不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而造成的损失按厂长(负责人)50%、内保人员(或责任人员)30%、会计20%的比例予以赔偿。3.3.2.4 防盗措施不力而

9、被盗窃的财产物资(不包括现金),在未破案前按所盗物资价格的50%赔偿,其中厂长(负责人)按赔偿总额的40%、内保人员40%(含门卫)、保管员20%的比例予以赔偿。如属保管员直接责任,由保管员全额赔偿。盗案破获追回损失后,以上人员赔偿款酌情退还,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3.2.5 单位购买个人使用的手提电脑、摄像机、照相机、音响器材等固定资产,由有关使用人员保管使用。使用人员对由自己保管使用的公司物品负有安全完整性责任。凡因保管不善丢失由该使用人员全额赔偿。若属正常报损或变卖,按程序由公司批准方式进行处理。在工作之外借与他人造成不当使用而损坏,由借出人员负责出资修复,因此而报废或丢失的,由借

10、出人员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3.2.6 设施设备(办公用品)不按规定使用,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品)损坏报废的, 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3.2.7 车间机器设备机械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按责任人员70%、车间主任20%、机修人员10%的比例予以赔偿;因维修人员责任造成机器机械设备损失的,由维修人员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3.2.8 报废品的管理。将库存的变质原料或公有废料、废品(已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变质原料或废品,下同)未经批准,低价卖与他人(低于该批原料购进价)或送与他人(报废原料),后又将此变质原料或报废原料(已通过购买者加工处理

11、)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回,投入使用的,一经查实,由该项事件的负责人或经手人赔偿相关损失。有因此而受贿或吃回扣的,除限期足额交回赃款外,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4 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理3.4.1 生产质量3.4.1.1 公司明文规定不允许进入车间加工的原、辅料或者明知原料有质量问题而进入车间生产而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由厂长(负责人)40%、车间主任20%、原料技师(或保管)20%、质检20%的比例予以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4.1.2 进入车间的物料在生产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质量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

12、处分。3.4.1.3 进入车间的物料不按公司规定的配方进行生产而造成质量损失的,按损失金额厂长30%、车间主任30%、质检20%、拌料人员20%(含配料人员)的比例予以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4.1.4 库存原料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厂长30%、原料技师70%(含原料车间有过失的人员)的比例予以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4.1.5 车间完工产品出现质量损失,根据生产流程追查各生产工段人员的责任。按损失金额厂长10%、车间主任10%、其他相关人员80%(按责任大小落实到个人)的比例予以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3.4.1.6 市场反馈产

13、品质量损失,按照公司市场反馈质量损失处理程序,按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处理意见,追查造成质量损失源头的责任。如处理意见对质量损失要求落实到员工个人的,必须落实由员工个人承担,并在期限内缴回损失款及罚款,不按期缴回损失款和罚款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4.2 工程质量3.4.2.1 技改和维修3.4.2.1.1 企业设备设施的大中修理单项次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须书面报告公司及批复同意后,再行施工。企业按批复要求进行施工时,若原预算费用超支在1000元及以上时须追补修理费用计划,书面报告公司再行批复。不准搞计划外施工(即没有批复文件的修理工程),未经批准的计划

14、外修理工程,按工程实际发生额的50%由厂长(负责人)赔偿,10%由会计赔偿,并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3.4.2.1.2 在维修上弄虚作假,一经查证,按弄虚作假金额的二倍处罚,其中企业按厂长50%、工程经办人员30%、会计20%的比例承担处罚额,其他部门和单位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并给予行政处分,弄虚作假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4.2.2 建筑工程3.4.2.2.1 超出设计范围施工,必须通过甲方认可,属隐蔽工程的,甲方工地代表和工程会计要到现场做好实际工程量记录。在工程量记录中弄虚作假,虚增工程量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经查证落实,由甲方项目工地代表和会计全额赔偿。因此而套取现金物资归为已有的,一经查证,按查证金额的二倍退赔,并给予行政处分,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4.2.2.2 擅自提高工程单价或造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或当事人全额赔偿。由此而套取资金归为已有的,按套取金额的二倍退赔,并给予行政处分,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4.2.2.3 串通乙方(施工方)偷工减料,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的,一经查证,给予经办人或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由此而受乙方贿赂的,按受贿金额的二倍退赔,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4.2.2.4 未按工程设计要求,降低材料(钢材、木材、水泥、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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