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划下金融业务的创新与风险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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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发展下金融业务的创新与风险管理 内容摘要: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业的深度融合正在塑造我国金融新业态,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正在发生根本性变革,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也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不断拓展,在此过程中凸显出的各种风险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商业银行声誉和金融业系统稳定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研究在互联网金融形势下,金融业务的创新以及创新带来的风险,并且对这些风险问题提出管理建议,以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风险管理正文: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狭义上讲,是指通过计算机连接终端和网络服务平台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所形成

2、的虚拟金融市场,广义上讲,还包括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的实体金融机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获得了高速发展,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但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法律缺位等问题,也使其比传统金融的风险管理具有更大的复杂性,监管难度加大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乃至经济安全都构成了重大的挑战。一、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规律的决定的。首先,在电子商务体系中,互联网金融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完整的电子商务包括商务信息流,资金支付和商品配送三个阶段,表现为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三个

3、方面。银行能够在网上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是电子商务中最关键要素和最高层次,起着联络双方的纽带作用。可是,互联网金融是未来金融业主要运行模式。电子商务开创了一个新的经济环境,这种新的经济环境需要金融业的积极参与才能更好的发展,同时金融业又必须适应这一环境的变化才能获得在未来的电子化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其次。电子商务的发展改变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从而金融走向网络化。电子商务使网络交易摆脱时间和空间的控制,信息获得的成本比传统商务运行方式大大降低。表现在资金中介作用被削弱,现现脱媒现象。电子商务的出现动摇了金融行为在价值链中的作用。使传统的金融机构失去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信息优势。从国内实践看,

4、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网络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第三方电子支付、网络保险销售,以及网络小额信贷等,例如P2P网贷平台、阿里“余额宝”、和讯“放心保”等。互联网金融具有的独特优势,将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银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发挥鲶鱼效应,包括改变银行传统盈利模式、调整业务结构、改变客户基础、改善服务水平、建立和引入新的信息管理系统等。二、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业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监管创新四个方面。(一)业务创新互联网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竞争实力,互联网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

5、。这种创新在金融的各个领域都在发生。(二)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任凭余力去拓展业务的战备管理理想,充分重视利用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站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可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最直接官僚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结构所取代。(三)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了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如2000年4月英国伦敦的证券交易所,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宣告合并,另一

6、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因为作为公开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将可以利用股票资金以更富有的方式与其它的交易所发行体,投资者及市场参与者建立战略合伙关系和联盟。(四)监管创新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化合伙两方面特点。一方面,过去的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的传统金融监管政策将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因此,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就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时代监管的新特征。三、互联网金融条件下的金融风险 基于前述互联网金融的四个方面创新,互

7、联网金融风险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风险;二是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一)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1、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及大量的风险控制工作都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那么电子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了互联网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而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以及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而且来自网络外部的恶意攻击以及病毒破坏等因素。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的损失,但在互联网金融中,安全风险导致整个网络中止,是一种系统性风险。2、技术选择风险。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它的运行。而在技术选择上存在技术选择失

8、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有,也可来自于选择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商业机会的巨大的损失。对于传统金融而言,技术选择失误,只是导致业务流程趋慢,业务处理成本上升,但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则可能失去全部市场,甚至失去生存基础。(二)业务风险1、信用风险。交易者在合约的到期日不完全履行业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在增加市场运行过程及结果的透明性方面减少了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同时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用权交易支付双方只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而互不风面,使得交易身份,交易真实性的验证

9、难度增大,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而对我国而言,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不仅来自服务方式的虚拟性,而且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违约可能性。2、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设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风险的大小与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余额有关。发行的规模越大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大,发行者等值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清算资金不足的可以性越大,就我国目前的电子货币,是发行者以既有货币,现行纸币等信用货币所表的现有价值为前提发行出去的,尚不属于一种独立的货币,只是电子化、信息化的交易媒介而已。而当交易者收到电子货币后,并未最终完成支付,还需从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取实际货币。由此可见,电子货币发行者就必

10、须要满足这种流动性的需求。3、支付与清算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环境的开放性,导致互联网金融中的支付,结算系统的国际化,从而大大提高国际清算风险。基于电子货币系统的跨国跨地区的各类金融交易数量巨大,这样一个地区金融网络的故障会影响全国乃至全球金融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支付结算,并会造成经济损失。4、法律风险。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滞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目前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如银行法,证券法,财务披露制度等,缺乏相关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规,这是很多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亦然。四、 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技术风险

11、管理、业务操作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一)技术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发达的计算机通讯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缺陷便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加之计算机病毒以及电脑黑客高手的攻击,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另一方面,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大多引自国外,缺乏具有高科技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技术选择的失误则极易造成系统性的紊乱,造成巨大损失。因而,为了应对技术风险,应提高相关软硬件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水平,逐步摆脱国外的技术制约。同时,加强行业内机构间的沟通与协调,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防止选择性技术风险的一

12、再重演。(二)业务操作风险管理。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规范和要求缺乏必要的了解,引起不必要的资金损失,进一步可能导致交易过程中的流动性问题、支付结算的中断问题。交易过程中有意或者无意的操作失误,无论是对于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都会构成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累积,因而,应该加大信息披露的程度,建立个人信息信誉体系,构建更加人性化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体系,加大互联网金融操作规范与流程的宣传力度,形成相互信任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三)法律风险管理。目前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进一

13、步发展,因而,应该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准入、资金流动与退出方面的规则,建立统一标准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同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规范,完善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以及交易证据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最终营造权责分明、法理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做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就要做好金融业务创新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协调,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协调。应建立统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适度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实时监管,防止风险的过度集聚,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抢占未来国际金融市场。(二)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机构利益的协调。互联网金

14、融市场在提供给消费者高效交易模式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之争,监管者既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以维持市场的信心,又要维护机构的权益,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二者的协调性问题便显得格外重要。(三)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协调。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施监管,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突破了这一界限,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种类日益多样化,分业监管的模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业务实施有效监管,分业监管模式受到挑战,应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综合监管。(四)国内与国际监管的协调。互联网金融发展打破了地域限制,世界金融更加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不再局限于一国国内,而是面向全球范围,一国居民的服务选择也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这就对单独的国内监管提出了挑战,同时,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风险可以快速地在世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风险的传染性进一步扩大,单独依赖一国的监管机构无法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进行监管,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参考文献:1梁珂,杨维新。论网络化与我国的金融监管,理论探索。2王元月,马蒙蒙,彭妍。网络金融的兴起及在我国的发展,金融教学秘研究,2002年第6期。3忻友,网络银行的安全性分析,上海金融,2000期第4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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