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手册主体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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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内部资料,仅供参考宝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手册 二一四年十二月目 录目 录- 2 -第一章 质量监督工作的涵义5第一节定义及特性5第二节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6第二章 手续办理15第一节受理范围14第二节办理需要的材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办理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 项目划分16第一节项目划分原则16第二节项目划分程序17第四章 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18第一节外观评定组织的程序18第二节外观评定方法38第五章 过程监督19第一节质量监督计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行为质量监督19第二节工程实物质量监督检查23第三节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重点检测项目25第四节工

2、程质量评定工作监督检查29第六章 检验监督32第一节施工单位自检监督内容32第二节监理单位抽检监督内容32第三节第三方检测监督内容33第四节政府飞检33第五节检测项目34第七章 法人验收35第一节法人验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节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35第三节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36第四节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38第八章 核备与核定42第一节核备(核定)工作的内容42第二节分部工程的核定(核备)43第三节单位工程的核定46第九章 政府验收48第一节阶段验收质量监督工作48第二节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49第十章 监督档案资料51第一节质量监督档案要求与管理51第二

3、节整理归档的文件资料主要内容51第十一章 质量问题55第一节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55第二节工程质量缺陷处理55第三节工程质量举报调查处理55附录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1质量监督书55附录2工程项目划分报审确认书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3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报审确认书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4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5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6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格式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7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备案表格式43第一章 质量监督工作概述第一节定义及特性一、定义监督从广义上讲是察看并加以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是行政执法行为,是依

4、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对建设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及质量工作进行的具有“强制性、公正性、宏观性、不可替代性”的行政、技术执法行为,已经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行政执法序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二、特性(一)强制性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以法规的形式在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予以明确的。表明了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在我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都应该服

5、从这种监督管理制度。(二)公正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其行为必须公正、公开、客观,要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三)宏观性政府监督是针对整个建设活动,是政府对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是工程项目系统以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工程项目建设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监督管理行为。政府监督侧重于宏观社会效益,主要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建设行为各方的合法权益。(四)不可替代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替政府行使质量监督职能,不能用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代替政府质量监督职能。特别是对公益性水利工程,更应加强政府质量监督。第二节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依据水利工

6、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监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依据为两个层面: 一是我国现行工程建设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二是批准的设计文件等。一、法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二、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

7、)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基本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6日修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

8、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997年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同年,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9、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同时还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人员、职责等。为了加强对在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利部还先后颁布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水利部水建管20017

10、4号)等一批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四、水利水电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常用的标准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SL631-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632-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SL633-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634-2012)、水利水电

11、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SL635-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SL636-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SL637-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SL638-201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升压变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SL639-2013)等及相关的建筑、公路、市政、电力等行业标准。五、水利安全生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水利安全生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12、第26号2005年7月22日)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水安【2010】1号 2010年7月26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的通知(水安监【2011】475号 2011年9月14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法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1】374号 2011年7月15日) 、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水建管【2005】80号 2005年3月9日)、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水建管【2006】202号 2006年6月5日) 、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

13、009】585号 2009年11月30日) 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146号 2006年4月14日) 、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水安监【2009】112号 2009年4月2日) 、关于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0】200号 2010年5月31日)。 第三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一、机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市站和县(区)站设置。(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

14、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三)各地(市)水利(水保)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四)各县(区)水利(水保)局设置县(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二、人员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各质量监督分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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