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市场监管厅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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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市场监管厅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及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7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8)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9)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党办201911号)(10)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1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12)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及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

3、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同时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1.4.2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事故发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应急处置主体,以事故发生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实施应急救援。1.4.3 科学救援,持续改进。充分尊重专家的意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及时总结救援经验,持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装备、设施和手段,不断提高

4、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2、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宁夏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2.2 领导小组及职责2.2.1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成立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

5、重大事项决策、组织协调等工作,决定组建并派出应急指导协调组,督促指导重特大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后,领导小组视情况及时派出应急指导协调组赴现场。2.2.2 领导小组组成组长: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厅长副组长: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分管特种设备的厅领导成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新闻宣传处、科技和财务处、机关服务中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和安全技术检查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组长负责主持领导小组工作,决定并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确定应急指导协调组人员名单,并负责现场专业协调的有关工作。2.3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2.3.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

6、全监察局,局长任主任。2.3.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与自治区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组织制定、管理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订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指导书;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情况,提出在全区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3.3有关机构职责:(1)厅办公室。依程序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核上报预警信息和事故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等;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负责接受事故报告,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参与现

7、场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指导协调组人员建议名单;指导督促隐患整改和事故预警预防;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新闻宣传处。负责组织重特大事故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以及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等。(4)科技和财务处。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有关工作经费、装备保障等。(5)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有关工作的交通、后勤保障等。(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负责收集事故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起草现场紧急处置技术方案;指导自治区级专业抢险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提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议名单。(7)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负责整理分析事故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建立并管理特种

8、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提出应急指导协调组专家建议名单;参与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4 应急指导协调组及职责2.4.1应急指导协调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和安全技术检查中心的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等组成。2.4.2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针对事故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应急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进展情况。2.5 市县监管部门职责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2.6生产使

9、用单位职责公众聚集场所、电站锅炉和涉危化品等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3、预警和预防3.1 预警范围3.1.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3)重要地区或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3.1.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数据库,施行分类分级监管,督促生产使用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重点设备的监控措施。

10、3.2 预防措施3.2.1 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1)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4)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使用登记。(5)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校验、检定或

11、者检修。(6)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7)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种设备风险辨识并形成风险清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8)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公众聚集场所、电站锅炉和涉危化品等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3.2.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建立台账,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3.2.

12、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并及时书面报告设备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3.3信息采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3.3.1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街道)、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3.3.2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进一步提高系统信息和数据质量,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3.3.3 将日常监督检查情

13、况和检验检测情况纳入自治区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信息监测范围。3.4 预警行动3.4.1当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时,生产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1)特种设备使用场所遭遇地震等地质灾害,或者暴雨、大风、雷电、大雾等气象灾害;(2)特种设备受到爆炸、火灾威胁;(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区域突然停电;(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异常情况。3.4.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3.4.3自

14、治区市场监管厅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确认,并给予指导、协调,同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的,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3.4.4 特种设备事故可能影响自治区以外区域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4、应急响应4.1 事故报告4.1.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4.1.2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或从媒体等其他渠道获知有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当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

15、场监管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于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必须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应急管理厅等有关部门。4.1.3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或业主名称,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4.2 分级响应程序4.2.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4.2.2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开展应急救援:(1)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应急响应。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在取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市场监管厅接报后立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视情况派出应急指导协调组。(2)发生特种设备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立即派出应急指导协调组,配合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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