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会计辅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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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注意: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二)法的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法律创制的方式。 并不是国家发布的所有的文件都是法。 2、法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 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

2、潜在性和间接性。 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3、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不同于技术规范,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因此,法学也是社会科学。 4、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的主要要素是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规定的就是权利和义务,即:法律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而且,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二、法律规范 (一)含义 (二)分类 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 假定指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

3、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个法律规范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是假定部分。 在许多情况下,假定部分未明确写出,可以从规范条文中推论出来。如:“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处理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的行为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规范的主要内容。 如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规定应当做什么;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是规定禁止做什么;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规定允许做

4、什么。,制裁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有些法律明确地规定了制裁。如: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也有些法律规范的制裁部分,规定在其他法律文件中。 法律规范这三个部分是密切联系不可缺少的。但这三个部分不一定都明确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三、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也就是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

5、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5)根据是否体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能从国家的规范性法律中明确的渊源;非正式渊源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但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得到规范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制定法。 (一)宪法 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民主国家都是法的最根本渊源。最高的的法律效力和更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二)法律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经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

6、特别注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的法的渊源。,(三)行政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四)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有效。 还包括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但这三者的法律效力与一般的地方行法规还有所不同。,(五)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

7、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某些经济特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仅起参考作用。 (六)国际条约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所有国际条约,是否直接在国内产生约束力?成为国内法的渊源?仍有争议。 但可以肯定的,一部分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我国国内法的渊源。,(七)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否是法的渊源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不可否认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时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本人认为,至少其不能算是法的正式渊源。法律解释和法律渊源还是两回事。 除了上述制定法之外,如国家政策、习惯、

8、判例等,都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四、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律传统和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制所作的划分。 当今主要的法律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两者的区别: 法律渊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等等。,五、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不包括已经废止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已经制定但尚未生效的法律。 我国主要的部门法。,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在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

9、范畴 2、根据法律规范而建立并受法律保护。 3、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各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调整,形成,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自然人、社会组织和国家 客体: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等 内容: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分类:行为和事件。 区别的标准: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下列各项属于事件的法律事实有( ) 。 A人的死亡 B甲借给乙一万元钱 C. 甲抢劫银行 D. 甲违章开车,撞死一路人 甲殴打乙致乙死亡,为此甲赔偿乙家属2万元。乙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乙的财产。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

10、法律事实分别是( )。 A.事件、行为 B.行为、事件 C.事件、事件 D.行为、行为,七、经济法与经济法体系 本书的经济法,并不是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而是广义经济法,“一切与经济有关的法”。,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该概念原本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 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的含义。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当事人是否进行了意思表示,而且该行为是否按照这一意思表示产生后果。,2、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合法行为(这一点有争议) 我国民法通则还采

11、用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并不强调其合法性。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仅需一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而多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各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 确定行为之性质。,认定行为之效力。 无偿法律行为往往对义务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低。 撤销权的行使不同。 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对于无偿合同,获益的一方一般不要求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不同。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从法律行为不能独立存在,主法律行为无效,从法律行为也无效;但从法律行为无效不影响主法

12、律行为效力。,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法律行为客观上已经存在的事实。一般而言,法律行为的成立只需要一个构成要件: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可,而多方行为各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形式:书面、口头、行为表示(推定形式)。 不行为(沉默)是否可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原则上不行,除非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

13、联系与区别 1、联系: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条件;很多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立即生效。 2、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主要是一种事实判断,解决的是该行为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一种价值判断,解决的是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价值,是否有效的问题。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主要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体现自愿原则;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要体现国家意志。,(4)时间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很多时候是同时,但很多时候是成立在前,生效在后,比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有一些法律行为成立了,但永远都不生效,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效民

14、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纯获利的行为除外以及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极为细小的行为除外。,2、限制民事能力人超越自己能力(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所为的行为。 限制民事能力人: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5、并不都是无效!,(1)限制民事能力人超越自己能力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2)而限制民事能力人超越自己能力为的其他民事行为则为无效。 (3)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超越自己能力所为的行为以及纯获利的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3、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并不都是无效!要具体分析: (1)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国家利益,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4)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实施的非合同民事法律行为(即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

16、法律行为 无效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述 1、概念 2、特征(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二)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可以是单方误解、也可以是双方误解。但必须是重大误解。哪些误解属于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的轻率、无经验。 (2)必须是明显的不公平。 (3)如果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应该是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显失公平,而不是订立合同后市场发生变化而出现的不公平。 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国家利益合同,以及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 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实现。 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能实现。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都是自始无效。但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其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五、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超越自己能力范围从事的合同; 无权代理; 无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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