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劳动仲裁双倍工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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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双倍工资案例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面是劳动仲裁双倍工资的案例 双倍工资劳动仲裁案例【1】 案情简介: 邱某是某机械公司职工自20xx年2月到公司上班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邱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按照劳动法规定为邱某缴纳社会保险邱某于20xx年2月以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委托王学德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分析: 王学德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案情如下: 1、公司未与邱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须支付邱某双倍工资 2、邱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

2、提出辞职辞职后单位应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邱某经济补偿金 3、因公司未依法为邱某缴纳社会保险依法邱某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要求补交 当事人听取了案情分析果断要求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取证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权利;现本案已经审结邱某得到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元 律师提示: 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与单位协商不成应果断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劳动者在辞职报告中应合理利用辞职理由若理由不当可能造成损失 3、劳动者在辞职之前应尽可能收集证据以免在提起劳动仲裁后因缺乏证据导致败诉 劳动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双倍工资案例【2】 (20xx)浙

3、0602民初1836号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某某男19xx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下灶村张家山157号 被告绍兴市欣时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独树村 法定代表人樊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绍兴市欣时轻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xx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颖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xx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法定代表人樊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7月1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 被告口头承诺一年劳动报酬52000元 20xx年原告工作半年收到劳动报酬26200元但

4、20xx年一年只收到劳动报酬35100元原告20xx年的劳动报酬还差17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没有实行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从20xx年7月1日直到20xx年1月15日原告被辞退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被告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57000元 另要求被告赔偿2个月经济补偿金6000元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给原告剩余劳动报酬17000元;二、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000元;三、被告赔偿给原告经济补偿金6000元 诉讼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请的计算方式为每月3

5、000元乘以19个月 被告辩称:20xx年10月份开始被告书面和口头通知原告去其他单位找工作 原告让被告将其的养老保险交到20xx年1月份 20xx年10月、11月工资已经发了20xx年2月被告法定代表人个人发给原告卡里5000元 另外每个月现金发放200元补贴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明1份拟证明本案原告向劳动仲裁委立案不予受理 2、参保证明2张拟证明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社何缴纳至20xx年1月 3、银行对帐单3张拟证明20xx年7月至20xx年11月被告发给原告的基本生活费情况20xx年12月发的是20xx年11月的工资 被告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对上

6、述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4、20xx年1月至11月工资表及银行进帐单复印件1组拟证明所有工资是通过银行发放的原告实发工资是2500元300元是通讯费 原告质证认为工资表上没有原告签字工资应按照双方口头约定年薪55000元发放;假如工资表是的在工作期间发放的是每月的基本生活费 本院认为工资表中的实发工资数与证据3实发数额一致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xx年7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原告社保缴费单位名称为被告 被告于20xx年11月底口头通知原告可以另行找工作 原告实际工作至20xx

7、年1月15日 被告每月现金发放200元午餐补贴 原告银行清单中的工资发放至20xx年11月 后被告于20xx年2月又支付给原告5000元 原告曾向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未予受理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虽认为其与被告约定的20xx年年薪为55000元20xx年年薪为60000元但未能举证证明故对原告系年薪制的主张不予认定 因被告已于20xx年2月另行支付5000元故原告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月15日的工资已实际付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动报酬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被告虽认为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但超过本院另行给予的举证期限仍未提交故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原告主张的月工资标准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二倍工资共计33000元 被告无解除事由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告工作时间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绍兴市欣时轻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孙定娟二倍工资33000元、经济补

9、偿金6000元合计39000元; 二、驳回原告孙定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绍兴市欣时轻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俞某某 二XX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严某某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超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案例【3】 【案情简介】 孙某自20xx年1月起一直在济南某公司工作但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0、 20xx年9月孙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7400元 【裁判理由】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要求支付双倍工资需要注意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只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双倍工资中一半是正常的劳动报酬另一半则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金并非劳动报酬因此其时效起算日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并非劳动关系解除后 法律具有公开性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一年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可视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但是孙某直至今年9月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早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最终仲裁委裁定对孙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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