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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本章目录 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行为概述,一、排除犯罪行为的概念 二、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种类,一、排除犯罪行为的概念,概念: (又称正当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构成特征:,第一,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种类,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
2、性行为。 而事实上还有一些诸如依照法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等其他行为,也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和刑事违法性,而同样属于排除犯罪性行为。,第二节 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的条件,(一)起因条件 必须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某种权益或权利的侵袭和损害。 2应当包括犯罪行为。 3不法侵
3、害应当是人的违法行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为。 4.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假想防卫 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的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 特征:,假想防卫特点,其一,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 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误认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 其三,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客观上对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因而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二、正当防卫的条件(续),(二)时间条件 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
4、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到来, 。 2、事后防卫,侵害行为已经结果或已被制止的情况下。,二、正当防卫的条件(续),(三)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 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二、正当防卫的条件(续),(四)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的目的。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注意2点: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五)限度条件 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这一条件是决定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关键。 所谓必要限
5、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因为此,防卫行为由正当合法的有益行为转化为违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特征: 1、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 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危害性与主观罪过性。这是它同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二)防卫过当的例外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6、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之所以负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它在客观上明显超过防卫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在主观上也具有罪过性。 我国刑法特地对其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形下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防卫过当所造成的危害的轻重,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第三节 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三、避险过当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一、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7、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一)前提条件 是紧急状态的现实性,即某种合法权益在客观上遇到了正在发生的危险,使其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中的一种事实状态。,1.危险:指国家、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在客观上所实际面临的危险,即法律所保护 的利益可能立即遭受损害和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 2.危险正在发生:指合法权益所面临的危险已经开始出现,或者危险迫在眉睫,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已经直接发生了威胁。对尚未发生的或者已经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二)主观条件 主观条件只能是出于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
8、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这一正当目的。 (三)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四)限制条件 1、方法上的限制条件不得已 2、主体上的限制条件行为人在职务上、业务上不能负有特定责任,(五)限度条件 不能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而对另一种合法权益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应有的损害。通常认为,所谓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四、避险过当,1概念 指避险人实施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应负刑事责任的避险行为。如果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法益比所保全的法益发生不均衡的现象,而导致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行为就开始从正当行为转化为违法行为。,2特征 (1)必须
9、符合避险行为的基本主观条件前提条件。 (2)在客观上必须是超过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客观特征。 (3)在主观上必须对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他人合法权 益的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罪过主观特征。,由于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因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避险过当行为的具体罪名。我国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1相同点: (1)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都属于对整个社会有益的行为,行为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2)都属于由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紧急行为类型。,(3)在主观上都是具有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这一目的的行为,即在主观上都
10、要求行为人必须 是为了使某种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排除犯罪性。,(4)在客观上都对他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 (5)在构成要件上,都存在超过了客观要件的不应有的损害后果。 对这一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过当”问题,刑 法对两者的过当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措施。,2主要区别: (1)危害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要求不同。 (5)主体范围不同。 (6)对行为对象的要求不同。,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本章目录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的既遂形态 第三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第一节 概述,
11、一、犯罪的过程和阶段 二、犯罪形态及其与犯罪阶段的关系,一、犯罪的过程和阶段,最完整的犯罪过程应该划分为以下阶段: 第一,犯罪预备。即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条件。包括准备犯罪工具和制造犯罪条件,如学习犯罪技术、收集犯罪情报、制定犯罪计划,寻找作案工具等。犯罪预备阶段的起点是开始预备行为,终点是预备行为的完成。,第二,犯罪实行。即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犯罪所要侵害的对象。这是犯罪行为过程的中心环节,犯罪的实行行为直接指向犯罪对象,侵犯犯罪的客体。只有经过犯罪实行才可能实现犯罪的最终目标。犯罪实行阶段的起点是着手实行,终点是实行行为的终了。,二、犯罪形态及其与犯罪阶段的关系,1概念:犯罪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其
12、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停止下来所呈现出的结局状态。 2.犯罪形态和犯罪阶段的区别:,(1)犯罪形态是指犯罪的结局状态,各种犯罪形态之间不是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关系;而犯罪阶段则是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 (2)某一具体犯罪只能存在一种形态,排斥其它犯罪形态,如既遂犯不可能再转化为未遂犯;而同一犯罪行为既可经历一个阶段,也可经历两个阶段。,3)只有犯罪形态是定罪量刑的对象,犯罪过程和犯罪阶段都不是。研究犯罪过程和犯罪阶段是为确定犯罪的结局形态服务的,最终是要达到对犯罪和犯罪人准确定罪量刑的目的。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后者影响前者,前者也制约后者。形象地说,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之
13、间是点与线的关系。,第二节 犯罪的既遂形态,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关于犯罪既遂的学说: (一)犯罪结果发生说。区分既遂与未遂应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 (二)犯罪目的达到说。区分既遂与未遂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三)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这是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概念的通说。犯罪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一)结果犯 受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的影响,我国刑法学界对结果犯这一概念存在明显不同的理解。 一类观点认为,犯罪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
14、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是结果犯。 另一类观点认为,以成立犯罪是否必须具备犯罪结果这一要件来界定结果犯。,(二)行为犯,行为犯同样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 一类观点是从犯罪既遂的角度解释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 另一类观点认为,判断是否是行为犯,应当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或者说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来看,如果条文没有规定出特定犯罪结果,只规定出危害行为,那就是行为犯。,(三)危险犯,危险犯的定义有不同的认识: 第一类,从成立犯罪的角度定义。如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仅对法益构成危险就可成立的犯罪; 第二类,从犯罪既遂的角度定义。如多数法学教材主张,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
15、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严重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既遂的犯罪。”,由于危险状态也是一种犯罪引发的一种结果,故危险犯当然就是结果犯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遵从前面界定结果犯的标准,还是应当从犯罪既遂的角度给危险犯下定义。 即危险犯是指实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危险状态,从而成立既遂的犯罪类型,第三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一、 犯罪预备 二、 犯罪未遂 三、 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1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2特征: (1)主观上是为了犯罪
16、(2)客观上实施犯罪预备的行为。,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预备行为作为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对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无疑构成了威胁。 具体说来,可以将犯罪预备行为区分为两种类型: 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 其他为实行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一、犯罪预备(续),(二)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把握以下几点: 1、对预备犯的处罚要轻于既遂犯和未遂犯,这正是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 2、对于预备犯的处罚,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对于预备犯裁量刑罚时,所“比照”的既遂犯,应当是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形成的,或者必将出现的既遂犯或者类似的既遂犯,预备犯与所比照的既遂犯之间具有合乎逻辑的因果关系。,4、对于预备犯如何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预备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进展程度;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原因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二、 犯罪未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