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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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迅速有效地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安全、有效、迅速、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的减小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第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两级应急救援体系,集团公司必须设立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各区域公司、矿井单位及地面单位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单位的应急救援指挥部在集团公司总指挥部的直接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第三条 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

2、,副总指挥由安全副总经理及其他副职担任,成员由集团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单位行政正职等组成。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矿(厂)长、党委书记担任,副总指挥由安全副矿(厂)长及其他副矿级领导担任,成员由矿(厂)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自身情况下设各应急救援组,包括抢险救援、医疗救护、技术专家、通讯信息、物资装备、交通运输、后勤服务、财力保障、治安保卫、善后处置等专业组。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监部门、调度部门为应急救援的常设机构,负责应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救援的日常业务工作。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

3、产应急救援机构由矿山救护大队、消防队、煤炭资源管理纠察执法处、医疗急救中心组成,基地设在应急救援中心。联系电话:0357-5638129 5638604(矿山救援) 5638119(消防)医院急救中心:0357-5630120 5632411 第三章 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第八条 应急救援中心为应急救援的主体力量,负责服务范围内矿井事故、地面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露或爆炸事故等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矿井单位必须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应组建兼职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第九条 调度信息中心、通讯信息公司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通信系统、工业电视、监测监控系统的修复、安装和维护工作,保证通信系统畅通,确保应

4、急报警、指挥等活动的及时准确。第十条 物资供应公司、后勤管理中心、设备管理中心、总医院、通讯信息公司、车辆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装备和车辆的调度,保证足够的应急物资设备,快速及时供应到位。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做好应急救援费用计划,要建立专项应急科目,保证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中的各项开支。第十二条 总医院及各分院是医疗急救的主要力量,负责现场伤员的紧急救治和转院治疗工作以及联系外部医疗技术支援。各矿井单位应与就近有资质的三级以上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救护服务协议。第四章 事故应急报告程序救援队伍(救护队)医院单位值班领导集团公司总调度室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报告矿(

5、厂)调度室,矿(厂)调度室按预案汇报程序进行汇报。矿(厂)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上一级总调度室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第十四条 现场汇报程序:事故现场人或知情人矿调度室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工程师矿(厂)长、书记。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汇报程序:矿调度室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值班领导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总工程师通知救护大队(待命或出险)矿属医院或就近大医院(待命或出险)总经理、董事长属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3.事故原因、性质

6、的初步判断;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6.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响应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发生四级重大危险源失控、二级非伤亡事故或一般伤亡事故,启动二级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由二级单位组织抢险救灾,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到事故现场,协助处理。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失控、一级非伤亡事故或3人及以上遇险,启动集团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由总指挥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组织抢险救灾。第六章 事故应急救援原则第二十条 统一指挥的原则。在应急行

7、动中,凡应急救援活动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到统一号令,步调一致。第二十一条 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事故、事件或灾情时,应依据灾情状况,逐级启动应急预案,先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再启动集团公司的事故应急预案,最后请求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增援。第二十二条 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救援过程中,抢险救灾人员要竭尽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和解救被困人员,同时也要确保自身安全。做到先排险,后抢救,在了解情况确保安全的基础上,进行救援,不得贸然行动。第二十三条 救援启动的原则。事故、事件或灾情发生后,以事故单位为主,先组织现场抢救,再请求上级增援。第二十四条 公众动员的原则。事故、事件或灾情

8、发生后,要充分发动广大员工积极参加事故抢险救灾。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施和演练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矿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危险源分析、风险评价结果、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特点对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编制、修订和更新。集团公司及所属区域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应在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备案。各二级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在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及所属区域公司安监局(处)备案。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指挥部)、安监局负责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每三年修订一次;各二级单位每年应在

9、备案期前一个月内完成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矿井、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规定组织对应急预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备案、颁发和实施。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组成专家组在一个月内完成对各单位应急预案审定工作,出具审查意见。各二级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在会审后15天内完成对应急预案的修改工作,并一式三份报集团公司备案,经复审符合要求,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级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

10、,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做到人人皆知。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区域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应制定本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和三年应急演练规划,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积极开展应急演练。集团公司、区域公司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重大危险源的专项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矿井、地面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重大危险源的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第三十一条 应急演练应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安监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组织和实施。第三十二条 各级单位应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前的筹备工作,成立应急演练组织机构,做好应急演练前的培训工作、安全检查工作和物资保障工作。第三十三条 应急演练要制定应急演练方案,明确应急演练的目标、情景假设、准备工作、实施步骤、安全措施、评估总结等内容。演练方案应经过评审和批准,方可实施。第三十四条 演练实施过程要做好记录工作,安排专门的人员采用文字、照片和音像等手段记录演练过程。第三十五条 演练结束后要做好演练总结。牵头部门根据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现场总结等材料,对演练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演练书面总结。应急演练总结在演练结束后三日内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及相关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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