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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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概说 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第一节 国家概述,一、国家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第一节 国家概述,国家的构成要素 “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相比,第一个不同点,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节 国家概述,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要素有: 永久的人口(定居的居民) (permanent population) 确定的领土 (defined territory ) 政权组织(政府)(government) 主权(sovereig

2、nty),第一节 国家概述,二、国家的类型,国家,按国家结构形式,按国家行使主权状况,单一制:是国际法主体,复合制,联邦:本身是国际法主体,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 体,其成员才是。,完全主权国,主权受限国,永久中立国,附庸国:非国际法主体,被保护国: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第一节 国家概述,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 即国家固有的、对于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权利。 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1、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

3、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自主性和排他性是其两大特性。 国家的独立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政治独立是经济独立的前提,经济独立是政治独立的基础。,国家的基本权利,2、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指国家在国际法上都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即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关系,平等地承受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国家的基本权利,3、自保权(Right of Preservation) 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和自卫的权利。 包括:A.国防权(right of national defe

4、nce)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的权利; B.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联合国宪章第51条在确认自卫权的同时,对自卫权的行使也作出了限制。,国家的基本权利,4、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权(领土管辖)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 保护性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物和事进行管辖的权利。 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形式,在管辖冲

5、突时具有优越权。但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及境内的外国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还受国际法的限制。 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允许其无害通过;利用边界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对于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辖权的制约等等。,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 其主要以国籍作为管辖的标准,在领土外的适用主要是针对具有其国籍的人或

6、其他获得国籍的特定物。但国家对其在外国的本国人的管辖要受所在国的属地管辖限制。,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在该国领土范围以外犯有侵害该国国家及其公民重大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其适用的范围一般是世界各国法律中公认的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进行管辖而不问犯罪行为发生地及罪犯的国籍。行使这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条约。 普遍管辖权应在本国领土、本国的管辖范围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范围内行使,而不能到别国管辖范围内行使。,荷花号案(the lotus case),1926年8月2日,法国邮船“荷花号”

7、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波兹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有8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负责值班的官员法国海军上尉德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一并以杀人罪在伊斯坦布尔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之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对德蒙进行了审讯,并于1926年9月15日判决对德蒙监禁80天、罚款22英磅。土耳其船长受到了较德蒙稍重的惩罚。,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

8、,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法国进行审判,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1926年10月12日,两国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土耳其根据其法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法院认为,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

9、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判决,法院于1927年9月7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认为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原则,因而也没有必要考虑金钱赔偿问题。 判决确认了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可以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

10、在本国的犯罪行为。即确认了保护性管辖权。,注意:,本案判决后,国际上十分重视。1952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1958年的公海公约。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这种规定显然排除了船旗国以外和船长或船员的国籍国以外的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二)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2、不干涉别国内政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集体协助 5、善意履行国

11、际义务,四、国家主权豁免(state immunity),(一)国家豁免权的概念 1、概念:又称为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指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通常是指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国家主权豁免,2、法律基础: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或“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 (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国家主权豁免,3、国家主权豁免的内容 (1)一国的国内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

12、作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 (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一国法院起诉,在此场合,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 (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它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二)国家管辖豁免的主体国家,1991年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国家管辖豁免草案)第2条第1款(b)规定,国家是指: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个机关; 2、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 3、受权为行使国家主权而行为的国家政治区 分单位; 4、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只要它们受 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行为; 5、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三)国家豁免的范围,1、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学说 (

13、1)绝对豁免主义(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产生于19世纪 ) 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均应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放弃。,交易号案,“交易号”原是一艘由美国国民拥有的纵帆船。该船于1810年被法国军队在公海上拿捕,后未经捕获法院审判即被充作法国公船,改名“巴拉乌号”。在此后的一次航行中,该船因天气恶劣被迫避入美国宾州费城港,遂有两名美国国民在联邦地方法院对其提起诉讼,声称对其拥有所有权。法方未派人出庭应诉,但宾州检察官却代表美国政府到庭陈述意见,认为该船即使确实是从原告手中非法没收的,其所有权也已于没收当时转属法国皇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

14、求并将该船释放。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但其判决后被联邦巡回法院推翻,宾州检察官遂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1812年作出判决,推翻了巡回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判称:,一国不能将外国主权者及其主权权利作为自己的管辖对象。 公船是一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享有管辖豁免。与美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军舰,在美国政府允许其入港的情况下,不受美国法院管辖。,评析,本案是美国关于国家管辖豁免的第一个司法判例,也是世界上关于这一问题的最早的国内司法判例之一。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经默示许可并停留在一友好国家港口的外国公船能否豁免所在国的司法管辖。在本案的判决中,美国联邦最

15、高法院对这一问题做了肯定的回答,与此同时,还就国家管辖豁免的理由、根据和范围等问题发表了原则性意见。法院认为,基于主权者之间完全平等和绝对独立的地位以及促使其相互交往与彼此通好的共同利益的需要,一国对于位于本国领土之内的外国主权者、外交使节、经其明示许可而入境的外国军队以及在其未加禁止的情况下入境的外国公船,均可放弃行使其本来具有的完全的、排他的和绝对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豁免并不适用于为贸易目的而入境的外国商船以及外国君主在本国境内取得的私人财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所做的判决确立了国家管辖豁免的一般原理。在此后的一百余年里,一直为美国的司法判例所遵循,它所承认的管辖豁免的范围也进一步得到

16、扩大。但20世纪中叶以来,美国国务院、国会和法院相继明确采取了限制豁免的立场,本案所提出的国家管辖豁免原则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比利时国会号案The Parlement Belge,“国会号”为比利时国家邮船,在英国法院被诉。英国要求比利时赔偿被撞沉船舶的损失,而比利时则援引1876年英比条约提出国家财产豁免。初审法官菲利摩尔认为:比利时国会号虽属比利时国家所有,但其从事商业客货运输活动,应与私有船舶同等对待,不能享受豁免。上诉法院认为“每个国家都应拒绝通过其法院对任何主权者本身或任何他国大使,或对任何国家规定作为公共用途的公共财产行使管辖权”,从而撤销了原判决,但同时指出:比利时国会号的主要目的是运送邮件,从事商业运输是次要的;该船部分地或次要地用于商业目的这一事实,并不使其丧失豁免地位。,(2)相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产生于20世纪) 强调维护有关个人或法人与国家进行商业活动应处于平等地位。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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