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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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引言为规范足球运动员转会活动中经纪人的经纪行为,保障足球俱乐部和足球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则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从事球员转会经纪活动的球员经纪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球员和俱乐部与其他球员和俱乐部进行转会协商时,有权聘请球员经纪人。该经纪人必须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足球经纪人许可证或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许可证。球员经纪人是指一名自然人,以获取佣金为目的,在正常范围内向俱乐部介绍其有意签约的球员,或介绍两家俱乐部进行球员转会活动。该经纪人的活动必须符合本条例有关条款。第

2、二条 球员和俱乐部不允许雇佣未取得许可证的球员经纪人。第三条 第一条、第二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一、球员经纪人是球员的近亲;二、球员或俱乐部经纪人是国内或其永久居住国的注册律师。第二章 申报、批准与注册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以向中国足协递交申请:一、希望成为经纪人的自然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已取得体育经纪资格证书,并通过当地主管部门年检;三、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报人必须是该公司法人代表;四、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学历和学位证书;五、未在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中国足协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或与这些机构有关联的组织

3、中任职;六、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或经济违法行为;七、若申请者不具有中国国籍,则必须在中国居住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第五条 中国足协审查申请者是否符合规定;并对申请合格者进行资格培训和考试。第六条 如果申请者的申报材料存在不足,该申请将被中国足协拒绝。第七条 中国足协将定期举办球员经纪人资格考试。第八条 球员经纪人资格考试程序:一、考试采取多项选择形式,中国足协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二、考试内容如下:1、对现行国际足联、亚洲足联及中国足协章程、规则及规定的熟悉程度,尤其是与转会有关的部分;2、对民法的熟悉程度(个人权利的基本规定)及对合同法的熟悉程度;3、每次考试由中国足协命题。三、

4、申请者如没有通过考试,可在下一年度再次申请参加考试;四、如果一名申请者连续两次没有通过考试,中国足协则在以后的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且经中国足协审核认为可授予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将35万元人民币的责任保证金足额汇入中国足协指定银行,并将中国足协财务开据的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上缴中国足协注册办公室。关于此保证金:一、球员经纪人在从事足球经纪活动期间不得收回保证金;二、球员经纪人的经纪行为违反中国足协或国际足联的规定并造成俱乐部或球员损失的,中国足协有权使用该保证金,赔偿此损失,且赔偿金额不以保证金总额为限;三、因上述原因造成保证金金额不

5、足的,该球员经纪人的许可证将被临时吊销。待保证金金额重新达到35万元人民币,中国足协发还其许可证,该经纪人方可继续从事球员经纪活动;四、球员经纪人自交还许可证或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收回保证金,以赔偿第三方可能提出的要求。第十条 通过考试的申请者必须在职业行为准则上签名,并保证作为球员经纪人遵守本准则中的基本规定。球员经纪人如果在工作中违反了职业行为准则将根据有关条款受到制裁。第十一条 中国足协在收到责任保证金凭证和已签署的遵守职业行为准则的保证书之后,向申请者颁发球员经纪人许可证。关于许可证:一、许可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二、许可证无时间期限,并且授权球员经纪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

6、务;三、球员经纪人一旦获得中国足协颁发的许可证,该经纪人在商业活动中有权使用中国足球协会授予的球员经纪人称号。第十二条 球员经纪人从事转会经纪活动,须持有许可证,获得许可证的中国人,或不具有中国国籍,但在中国居住时间两年以上的外国人,每年12月1日之前在中国足协办理年检、注册,不遵守本办法或资信不佳的球员经纪人不予注册。第十三条 中国足协每年公布一次当年注册的球员经纪人名单。第三章 球员经纪人、俱乐部与球员权利、义务第十四条 已注册的球员经纪人接受俱乐部或球员的委托从事转会经纪活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关于合同:一、合同期限为两年,可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续约,不能自动延长;二、合同明确规定球员经纪

7、人的付费方式及前提条件;三、球员经纪人从其代理的球员处所得报酬,根据球员经纪人为该球员签定合同中所规定的年收入计算,但不包括汽车、住房、保险或奖金等其它待遇;四、俱乐部聘请球员经纪人应在提前商定好的情况下统一付费;五、代理合同一式三份,由双方签字,一份由球员或俱乐部保管,一份交球员经纪人管理,其余一份在合同签订三十天内上交中国足协;六、未成年球员不经中国足协承认的合法监护人同意不得与球员经纪人签订代理合同;七、球员经纪人使用国际足联提供的标准代理合同。第十五条 球员经纪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与任何不属于俱乐部、或与俱乐部的合同期限于六个月内届满的球员接洽、协商转会事宜;二、接受俱乐部的委托与其它

8、俱乐部接洽、协商转会事宜,签定转会协议;三、接受球员的委托与俱乐部接洽、协商转会事宜,签订转会协议;四、俱乐部或球员隐瞒真相,球员经纪人有权拒绝或中止为其提供经纪服务;五、如果球员与球员经纪人决定分期付款,并且该球员经纪人为球员签定的合同期限长于其与球员之间签定的合同,球员经纪人有权在与球员的合同过期后继续从该球员处获得报酬,直至该球员与俱乐部的合同过期或该球员委托其他球员经纪人与另一家俱乐部签定了新的合同;六、如果球员与球员经纪人不能就应付报酬达成协议,或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没有涉及有关报酬的内容,那么球员经纪人有权收取其为球员签定的合同中所获得的收入的5%,作为赔偿金;七、球员经纪人可以对其

9、工作进行商业运作,但其雇员只能从事与球员经纪人所从事的商业活动有关的管理性工作。只有球员经纪人本人有权代表及维护球员或俱乐部的利益,以及与其他球员或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关系。球员经纪人每年应将其雇员名单上报中国足协备案。如雇员被除名,球员经纪人应通知中国足协;八、与经纪行为相关的其它权利。第十六条 球员经纪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中国足协、亚洲足联以及国际足联的章程、规定;二、如实、及时地向俱乐部或球员介绍有关情况,为其保守商业机密;三、为俱乐部或球员解决有关事宜;四、收取佣金应向俱乐部或球员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五、接受中国足协、体育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

10、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凭证、帐薄及其它资料;六、在同一次经纪活动中只能接受一方的委托;七、在其经手的有关经纪活动的每份文件中,均有其姓名、签字及委托人姓名。转会协议须载有球员经纪人的义务条款及其签名,否则该转会协议无效;八、球员经纪人接受球员的委托管理其个人财务,应定期向球员汇报财务情况,如实填写帐薄,原始凭证、业务记录、帐薄和经纪合同至少须保存五年,经纪人与球员的财务必须分账管理。第十七条 球员经纪人不得采取下列行为:一、超越中国足协核准的业务范围;二、通过诋毁其他球员经纪人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三、诱导正在履行合同的球员不履行合同;四、向俱乐部或球员收取佣金以外的酬劳;五、向

11、俱乐部或球员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六、代表球员向俱乐部索要签字费、住房或私人用车等;七、伪造、涂改、买卖转会证明、转会协议等文件和凭证;八、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转会;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第十八条 俱乐部及球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希望提供球员服务的俱乐部只允许与球员本人或通过已注册的球员经纪人接洽;二、在协商转会事宜时,俱乐部不得向球员隐瞒有关事项,不得对球员采取诱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三、俱乐部在协商转会事宜时,俱乐部不得以签字费、购买住房、私人用车等附加条件,诱使球员签订转会协议;球员也不得向俱乐部提出签字费、购买住房、私人用车等附加条件;四、俱乐部应直接向

12、有关俱乐部支付转会费,不得通过球员经纪人中转或作为酬劳付给球员经纪人;五、俱乐部在支付球员经纪人的佣金时,应索取发票;六、球员必须寻求已注册的球员经纪人为其提供转会服务。第十九条 在转会过程中,如果俱乐部或球员没有使用球员经纪人的服务,应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表明。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条 中国足协根据球员经纪人、足球俱乐部和球员在转会经纪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具体情况,对其作出相应处罚。第二十一条 球员经纪人违反本办法,受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临时吊销许可证;四、吊销许可证。上述处罚可并用。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违反本办法,受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取消或部分取消参与当年国内或国际球员转

13、会资格;四、禁止参与国内或国际足球活动。上述处罚可并用。第二十三条 球员违反本办法,受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一年以下停赛。上述处罚可并用。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二十四条 国内俱乐部或球员与球员经纪人之间因转会经纪活动产生争议,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申诉,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将负责处理;其他争议直接向国际足联提出申诉。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或球员应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中国足协或国际足联申诉;若该球员经纪人已上交许可证或许可证被吊销,申诉人应在六个月内申诉。 第六章 关于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第二十六条 申报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资格的申请人除符合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申报条件外,还必须:一、具有中国足协球员经纪人许可证,并从事球员转会经纪活动一年以上;二、在申请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之前的经纪活动中没有违规违纪行为,且资信良好; 第二十七条 中国足协将根据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则要求和程序,定期举办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考试并审批、颁发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获得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许可证的球员经纪人,应遵照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则的规定从事球员转会经纪活动,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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