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四)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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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部分),第十章 电 气,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去掉了: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得1/2】 第四百五十条 井下【原为: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0kW 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第四百五十一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

2、保护【去掉了:设备】。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第四百五十二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去掉了: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溶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第四百五十三条 矿井6000V 及以上【新增】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

3、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新增】 井上、下变电所【原为: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增加】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新

4、增】,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第四百五十四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去掉了:高压】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去掉了: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装置】,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新增】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去掉了: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第十章 电

5、气,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百五十六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 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6、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新增】,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百五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原为: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五十八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 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五十九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 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 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百六十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

7、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变化】,去掉了:原规程中第464条带油电气设备的相关要求。 去掉了: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的要求。,第十章 电 气,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原为:井下电缆】,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新增】第四百六十一条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

8、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当有全线避雷设施。 (四)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应当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第四百六十二条 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原规程中要求有可靠安全技术措施】。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第四百六十三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

9、列规定: (一)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二)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三)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四)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

10、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第四百六十四条 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 (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三)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 (四)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

11、过6m。 (五)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第四百六十五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者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

12、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第四百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时,可以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第四节 输电

13、线路及电缆,第四百六十七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六十八条 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去掉了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或者快速连接器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

14、,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去掉了: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当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第十章 电 气,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原为:照明、通信和信号】,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四百六十九条 【去掉了: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

15、识的不受此限【新增】)。,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四百七十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第四百七十一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三)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去掉了:漏液】亮度不够、电

16、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四)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五)在每次换班2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新增】,并具有过流和【新增】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新增】 (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新增】,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四百七十二条 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原为: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三)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四)有与矿灯匹配的充电装置。【原为: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四百七十三条 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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