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主观题考前必背金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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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主观题考前必背金句公司法主观题考前必背金句20点1.总公司、分公司(1)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2)分公司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本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为本案的适格原告。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债权人)可根据某合同(某债权债务)向甲公司(债务人)主张清偿责任。(2)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本案中*(坏股东的行为表现简单描述)可认定其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否认甲公司的人格,对于公司负债,由*(坏股东)和横向人格混同的乙公司(如果有就写明否则无需写明)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可以向*(

2、坏股东)、乙公司主张连带责任。3.股东分红权(1)【分红比例】股东有权主张按章程约定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根据案情锁定一种情形)(2)【分红期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4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向法院主张撤销股东会决议中的期限部分,主张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期限分配利润(决议中期限章程期限时)(3)【分红诉讼】公司未按决议分配利润,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分红权诉讼,主张利润及公司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公司无红利可分,或无分红决议,不可起诉主张分红;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起诉分红(此时的诉讼请求不应包含利息。)4.发起

3、人责任(1)【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为合伙性质,故*(债权人)有权要求张某、李某、王某(发起人)中一人或几人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署的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75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张某(签署合同的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或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3)【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签署的合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故张某(发起人)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署的合同有效,*(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责任。5.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1)【实缴出资对股东资格的影响】(股东)认缴出资,公司成立后名册有记载即取得了股东资格

4、与身份。实缴出资有瑕疵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也不影响公司的成立。(2)【*将出资款项交于公司董事长,但董事长未交于公司】本案中*与甲公司董事长形成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未与公司形成出资关系,故*没有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并非公司股东。(3)【*认缴/实缴公司新增股本,但未记录于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参与了股东会表决与分红】本案中*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并且实际交付了万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所以*具备了股东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股东的权利,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作为股东而非债权人。(4)【股权善意取得】*将登记于名下股权转让给*,

5、系无权处分。但受让人*对此并不知情,已经支付了市场对价并办理了股权的变更手续,故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了该股权,取得了甲公司的股东资格。6.名义与实际股东(假设李超越与希希签署代偿股协议,以希希名义设立甲公司)(1)【实际投资人显名化】李超越并非公司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的规定,应经甲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甲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取得甲公司股东资格后行使股东权利。(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效力】希希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且第三

6、人为善意,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此行为有效,李超越无权主张此合同无效。(3)【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后实际投资人的救济】李超越有权根据代持股协议要求希希承担赔偿责任;李超越不能向甲公司或*(受让人)主张赔偿责任也不能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李超越只与希希有协议关系,与公司或受让人均无法律关系。(4)【实际投资人的执行异议】李超越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可支持。商事外观主义保护的对象是股权交易的相对人,本案中*系名义股东之债权人,不受此保护。而且,对于希希名下的股权,案外人李超越确实有利害关系,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李超越有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5)【出资瑕疵责任承担】希希作为甲公司股东,

7、应对*(公司债权人)不能被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希希以名义股东为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不能支持。(6)【实际投资人承担瑕疵出资的责任】希希虽为名义股东,但根据案情其只是代李超越持股,并未介入公司的运营,与股东有关的权利均由李超越实际享有,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李超越应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实务观点)(7)【冒名股东】*(被冒名股东)对于公司的设立,并无真实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法律行为,故*不是公司股东,没有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责任。7.认缴资本制(加速到期)(1)【认缴资本制】按照认缴资本制,股东可与公司约定出资期限,期限内,股东享

8、有期限利益保护,无特殊情况的,公司(或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责任。(2)【加速到期】【公司破产、清算、股东无到期执行能力时】本案中,公司已经破产(或者清算、股东无到期执行能力),股东的出资义务应按照加速到期的方法处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恶意约定或延长出资期限】本案中,股东与公司约定(或延长)出资期限,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由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8.股东出资形式(1)【合法出资】股东用作出资的*(出资标的)归其所有,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已经交付给公司并办理了过户转移手续(需要登记的写本句,无需登记的不写),故其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

9、2)【出资瑕疵】股东按章程应当出资*,实际出资*,故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等法律责任。(3)【登记、交付未完全履行】股东按章程规定以*出资,仅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出资有瑕疵,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合理期限内完成过户的,股东有权自交付日起主张相应的股东权利,否则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向其主张未完全出资的法律责任。(仅过户未登记的,逻辑相同)(4)【非法所得货币出资】货币为一般等价物,尽管股东以非法所得货币出资,但出资合法有效。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9.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1)发起人*出资瑕疵或抽逃出资对于案中所述

10、情形,股东(或抽逃人)应承担哪些责任?第一,对公司补足;第二,对债权人补充赔偿;第三发起人出资不足时,对足额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案中所述情形,公司有哪些救济措施?第一,向欠缴股东主张补足责任第二,向设立时的发起人(或抽逃出资的帮凶)主张连带责任;第三,对欠缴股东合理限制相应的新、剩、利;第四,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合理期限内未返还或补足的,解除股东资格。(2)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尽管*(转让人)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描述案例情形),应认定受让人是知情的。故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

11、转让人进行追偿。(如果根据案情,认定受让人不知情,则受让人无需承担责任)10. 公司治理结构(1)【机构设置】甲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做法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此时应设置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设置1-2名监事代表行使监事会职权。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4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担任总经理兼任了监事是非法的。(2)【人事任免】根据公司法第49条规定,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故本案中(结合案情得结论)根据公司法第53条,监事会对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决定权,本案中(结合案情得结论)(3)【董事超期服役】本案中,甲公司董

12、事*(个别董事)提出辞职,剩余董事人,不满足公司法要求的有限公司董事会最低人数3人,故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需延任,直至股东会补选新的董事。延任期间继续履行董事职务。(4)【高管违反忠诚、勤勉义务】本案中,总经理*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简单描述案情),违反了对公司忠诚、勤勉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其非法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就其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11.股东权利保护(1)股东知情权【申请形式、查阅范围】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不能以口头形式申请,无权查阅原始凭证。【公司拒绝】股东查账目的不正当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时公司可在收到

13、通知15日内书面拒绝其查账请求。否则不能因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瑕疵等实质性剥夺股东的知情权,公司以此拒绝*的查账权是不合法的。(根据案情给出结论即可)【第三人辅助】*(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摘抄】对于民事判决主文所表述的“查阅”,民事执行应准许权利人将之落实到包括查看、摘抄。以期待知情权真正能落到实处,所以*请求查阅并摘抄会计账簿重要数据的主张应被支持。(2)决议瑕疵 【程序轻微瑕疵】本案中,(简单描述案情)虽然程序有轻微瑕疵,但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不影响

14、决议效力。决议的权限和内容均合法有效。故*申请撤销此决议不能被支持。【程序一般瑕疵】本案中,(简单描述案情)召集方式(表决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具备可撤销的原因。*(股东)有权自该决议做出后60日内申请此决议撤销。【程序严重瑕疵至“假决议”状态】本案中,公司并未召开股东会而出具了股东会决议(或案情中其他情况),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的规定,应认定此决议不成立。【内外有别】本案中,虽然股东会决议股东会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合同依旧有效。(3)司法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根据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

15、1条第1款,本案符合“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其他情形)之情形,且公司僵局与是否盈利无关,故甲公司已经构成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根据。【僵局下的调解】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5条规定,甲公司处于僵局之下,法院应注重调解,本案中经调解,股东达成共识以方式化解危局,并按法定程序处理,应予以支持。(4)异议股权回购【异议股权回购适用】根据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该款所列明的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的异议股东(即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本案中情形显然不符合该规定,故法院应驳回*提出的回购请求权。(或者本案中情形符合了(某一种情形),故法院应支持*的回购请求。)【反对票】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本案中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法定情形之一),对此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才有权主张回购,但股东*对此决议投了弃权票(赞成票)故不能享受此权利。(或者股东*虽然未能在会上投反对票并非其反对意见不明确,而是因为股东会召集程序瑕疵导致其未能参会表决,不应被剥夺回购请求权利,故股东*的回购请求应被支持)【对赌协议】第一,【投资人与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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