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培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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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与债权,民事权利,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是两大基本财产权。,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效力,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物权具独占性和排他性,物权客体是特定的物,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以有体物为限等特征。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 ) A.天上的星星 B.镶在嘴里的金牙 C.商标 D.池塘中的鱼 本题涉及对物的特征的理解问题。“天上的星星”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镶在嘴里的金牙”已与人体连成一体,成为人体的组成部分,“商标”不为有体物,因此,本题的选项为

2、“池塘中的鱼”。,二、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例外: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限制物权,是一种只能在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其外延是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所有物权,例如质押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成立以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追及效力止于交易安全,一、物权法定主义 (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二)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 (三)担保物权 (四

3、)占有,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与变动原则,二、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有物依法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财产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充分最完整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相对于自物权而言,又称为限制物权或不完全物权。,(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以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一)公示原则 (二)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 变动凡符合规定公示方式即具有

4、可信赖的法律效力。 包含的内容: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三、物权变动的原则,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特征,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第三节 所有权概述,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他人财产是非法的情形;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他人财产是非法的情形。,(一)占有 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实际占有和控制。,占有,所有人占有,恶意占有

5、,合法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善意占有,非法占有,二、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四项: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二)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三)收益权 ,是指权利主体基于物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四)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利。财产在生产或生活中的消费是对财产的事实上的处分,财产依法转让是法律上的处分。 例:在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最核心的内容是( ) A.占有权 8.使用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权能之间的关系,与所有人分离 从不同角度表现了所有人支配其物的各种可能性及权利的概括性。 四项权能

6、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甚至四项暂时脱离所有人,所有人并不丧失对该项财产的权利。,三、所有权的取得,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所有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称为最初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其他的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 生产;(2) 孳息;(3) 国家强制; (4) 无主财产;(5) 遗失物;(6) 添附。,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原所有人移转之所有权。 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1) 买卖;(2)

7、 赠与;(3) 互易;(4) 继承和遗赠;(5) 其他继受取得方法。,特殊:善意取得,物权法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动产的善意取得,占有人处分他人动产给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在获得动产占有的 同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 无权处分人

8、第三人,动产A,1、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2、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盗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从公开市场、通过拍卖取得,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第三人取得动产之占有,4、第三人取得动产之占有时,为善意,5、第三人取得动产,系有偿,李某有一头牛走失,赵某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赵某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及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李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500元 C.李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600元 D.李某有权要求赵

9、某按牛的市价赔偿l000元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捡到误认为是无主财物并拿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非常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奇石属遗失物,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善意取得奇石的所有权,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李某借款l0万元.订赢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 办理抵押登记。6月2日,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 变卖汽车得款l6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优先得到实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

10、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与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了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抢走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 A.甲 8.丙 C.丁 D.庚 甲于8月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元;于8月2日又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60万元;于8月3日与

11、丁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70万元,并于当日一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后乙、丙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行为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有法律根据 B.无法律根据 C.丁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根据物权法的 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四、共有,1、概念: 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 2、按份共有 (1)核心:应有份(

12、量化的,有额度) 并非按份共有所独有,但按份共有的应有份具体有额度,应有份并不能具体到共有物的某一特定的部分,它只是一种抽像的所有权的份额,体现在全部共有财产的每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具体的,每个共有人都能知道自己所占的份额,同时也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 (2)按份共有人出卖其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物买权,但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3、共同共有 共有人平等地、不分分额地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纯粹是观念上的,共有关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 与按份共有的不同 (1)成立原因,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权利的享有不同 (3)处分应有部分不同,共同共有无应有部分处分可言 (4

13、)分割限制不同,共同共有中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5)共有物管理之不同,“按”中可以单独为之,“共”中则必须全体共有人同意之后始可为之 (6)存续期间不同,“按”就基本质而言,具有暂时性,“共”关系的存续期间通常较长 。,第四节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相邻权与地役权 二、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一、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第五节 债的一般原理,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核心:请求权 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 (1)主体特定:相对于物权而言 (2)客体:给付行为 (3)内容:

14、通常表现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二、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原因:缔约过失、拾得遗失物等,二、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原因:缔约过失、拾得遗失物等,缔约过失的概念和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由于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未能生效、全部或部分失效,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

15、债的种类,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

16、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四、合同之债,(一)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不调整一切合同 (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收养协议、婚约)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条件 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的形式 一般无特别限制 口头、书面、推定、数据电文等,3、合同条款 当事人 必备条款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报酬 非必备条款 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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