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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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7年7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生。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实行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

2、案。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第四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等担任成员。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第七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第八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

3、、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为班级总人数的20%左右。第九条 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应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各学院可参照学生生源所在地和青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青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我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

4、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

5、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第十三条 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

6、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二)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六)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四级资助认定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十五条 学院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发

7、放)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申请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六条 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登录“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进行测评,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第十八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在认定系统中的测评分数、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学生的评议分数,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根据学生在认定系统中的总得分情况和学生家庭经济实际状况,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导出高等学校家庭经

9、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

10、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各专业差异等因素,在征得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意见后,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全程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1、。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向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后,对学生信息档案进行定期保存。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起点,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

12、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实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依照情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每年春季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其所在学院及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级辅导员、二级学院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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