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教材变化及考情分析-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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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2,一、教材变化分析 (1)总体变化情况分析 与第三版关系:全国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三版基础上重新编制的。 编写依据: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年版) 指导思想:以素质测试为基础,以工程实践内容为主导,修订原则:与建造师制度实行现状相结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相结合,与当前先进的工程施工技术相结合,与用人企业的实际需求相结合 2015年教材相对于2014年教材的总体变化:无重大变化,主要针对错误的修订和新标准规范的更新,(2)各章具体变化情况分析 2Z101000施工管理,2Z101070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和方法 P41三、P44二、三的标题

2、变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原来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GB为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 GB/T是指推荐性国家标准(GB/T),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P45 四、旁站监理(6)新增最后一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建设工程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指出:“(七)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分类指导不同投资类型工程项目

3、监理服务模式发展。,调整强制监理工程范围,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研究制定有能力的建设单位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其他管理模式的政策措施。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的工程项目,可不再委托监理。推动一批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做优做强。”,2Z102000施工成本管理,2Z102010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 P63 【例2Z102015】变为“7)综合单价分析(1)人工挖土方(2)人工运土方(3)装卸机自卸汽车运土方的“投标人计算的工程量”(原来是“单位清单工程量”)。,如(1)人工挖土方 去年:单位清单工程量=5096.282/2634.034=1.9348m 今年:投标人计算的工程

4、量=5096.282/2634.034=1.9348m清单工程量,2Z102030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P78 一、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变更为“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不具备(增加“不”)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具备(删除“不”)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2Z103000施工进度管理,2Z103030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方法 P145 图2

5、Z103032-12时标网络计划示例 图中FF改为TF。,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中,某一工作的总时差等于其所有紧后工作总时差的最小值加上本工作自由时差。,2Z104000施工质量管理,2Z104010施工质量管理 P149-150 “二、施工质量要达到的基本要求“ 全文变动。变为:施工质量要达到的最基本要求是:施工建成的工程实体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检查验收合格。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符合上述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014版教材: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

6、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检查验收合格。 具体来说,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上述规定(1)是要符合勘察、设计对施工提出的要求。这个要求可以归结为“按图施工” 规定(2)是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个要求可以归结为“依法施工”。 施工质量在合格的前提下要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这个要求可以归结为“践约施工”。 P151 4施工法的因素中“高效钢筋”改为“高强钢筋”(10项新的应用技术),2Z104020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P

7、154 2.项目施工质量计划最后一行“证实试验”改为“检测试验” 2014年原文:“外部质量保证成本是指依据合同要求向顾客提供所需要的客观证据所支付的费用,包括特殊的和附加的质量保证措施、程序、数据、证实试验和评定的费用。”,2Z104030施工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P158 三、施工质量控制的一般方法 最后一行改为“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增加了项目)技术负责人)”; 2014年原文:“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P160-161 【一、施工质量控制的准备工作 1.工程项目划分与编号第二段开始全文变化】 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项目划分,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8、GB50300-2013的规定进行: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楼层、

9、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6)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宜按上述标准附录B采用。 (7)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按上述标准附录C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P167-168 一、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变为 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

10、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p169-170 2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要求改为: 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工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11、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4)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进行抽样检测;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2Z104040施工质量事故预防与处理 P171 3.质量事故整段改为“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

12、,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称为质量事故。”;,2014年原文:“由于项目参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规定限额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P176 四、改为“四、施工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 2014年原文:“四、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2Z104050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P178 三、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与权限整段重新编写 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13、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有下列三项职权: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Z105000施工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2Z10501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 P18

14、1 表2Z105011-1中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基本要求和内容”。,2Z105020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P196 第二段改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颁布实施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一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颁布实施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一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P198 14.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整段修改:

15、 根据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是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而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修正后的建筑法与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但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并非强制性规定,是否投保意外伤害

16、险由建筑施工企业自主决定。,2Z10503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P207 一般事故一段改为“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2014年:删除1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P207页有关上报事故的要求没有修正: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根据2007年4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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