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讲座(hfhuanbao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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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环境保护法亮点释义 2015年1月 分享 共享为了青山绿水蓝天白云,目 录,一.修改过程 二.主要亮点 三.义务责任,一.修改过程,一、修改过程,原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89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显示出诸多不适应,修改环境保护法被列入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自1995年以来,四届全国人大,2353名代表提出75件议案,修改呼声强烈。,修改环保法的4种观点: 1.废止论 2.搁置论 3.法典化 4.修改论,造成群体性环境事件的主要原因,第一,开发建设过程中规划布局不尽科学、不尽合理。 第二,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开工甚至运行的问题比较突出。 第三,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信息不公开,公众

2、参与度不高,公众的疑虑得不到及时解答,加重了公众的不信任感。,雾霾是民众心肺之患。 雾霾推动中国执政之变!如何缓解公众对环境的恐惧感,对环境不信任感,已经成为中国发展中的重要命题!,10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问题作出重要批示。 人民日报:腾格里沙漠遭污染的大背景是我国工业的西迁。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企业纷纷西迁,而西部急需这些企业带动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利益关联方的政府相关部门为取得政绩,很容易对一些企业的排污行为视而不见,导致相关监管缺位。 新京报:要治污染,先治渎职。解决地方污染问题,先要打痛那些被畸形政绩观冲昏头脑的地方官员,这

3、样法律才能刚性运行,污染大户才不会有恃无恐。,基本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政府必须确保的公共服务。,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 坚决向污染宣战!,影响环境立法的五大主要因素 1.环境退化程度触目惊心; 2.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3.公众要求形成足够压力; 4.国内政治条件基本成熟; 5.立法体系内在完善要求。,2012年8月,第一次审议。9572人提出11748条意见。 2013年6月,第二次审议。822人提出2434条意见。 2013年10月,第三次审议。 2014年4月24日,第四次审议通过。160人参会,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从“小修补”到“大手术”,让环保法“硬”起来!

4、(新华每日电讯) 中国史上最严环保法向污染宣战。 (中国网) 环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中国新闻网) 新环保法让法律长出“爪”与“牙”! (经济参考报),新环保法“令人振奋” (英国广播公司) 打造“绿色中国”更强大的利器 ( 澳门日报) 迈出“治污之战”坚实一步 (美国华尔街日报) 世界上最好的环保法之一 (英国金融时报),“三大战役”: 大气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 “三严”环境管理思路: 源头严防 过程严管 后果严惩,二、主要亮点,(一)合理定位 (二)创新理念 (三)完善制度 (四)强化责任,(一)合理定位 修改环境保护法解决了环保法的定位问题。环保法是环境领域的综合性、

5、基础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领域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综合性的措施,与水、大气、土壤等专项环保法律既各有侧重,又互相衔接,共同为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提供法律保障。,我国主要环境法律法规框架,(二)创新理念 1.立法目的 2.协调发展 3.基本国策 4.保护优先 5.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6.公民权利,立法目的,协调发展,基本国策,保护优先,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公民权利,(三)完善制度 1.监测预警制度 2.环境监察 3.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生态保护红线制 和考核评价制度 5.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6.环境与健康评估研究 7.政策“环评”、规划环评 8.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 9.排污许可证管理

6、制度 10.环境经济政策,老八项环境管理制度 1.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2. 综合整治与定量考核 3. 污染集中控制 4. 限期治理制度 5. 排污许可证制度 6.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 “三同时”制度 8. 排污收费制度,监测预警制度,环境监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环境与健康评估研究,政策“环评”、规划环评,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环境经济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8号 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7、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对现有排污单位,要考虑其承受能力、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要以有偿方式取得。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 。,新修订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排污权交易,落实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垃圾收集处理等方面优惠政策,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

8、作的指导意见,一、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约束手段: 1.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 2.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 3.将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二、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 2.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

9、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四)强化责任 1.查封扣押 2.按日计罚 3.停建罚款 4.行政拘留 5.连带责任 6.诚信档案 7.公益诉讼,1.查封扣押,原环境保护法未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权。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以及在环境执法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在修改过程中,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强烈要求赋予其行政强制权,环境科学、环境法学专家及社会公众也呼吁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行政强制的内容。,将查封、扣押两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直接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充

10、分考虑了环保执法难的问题。环保执法的软弱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违法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不了了之,既给环境与生态带来损害与破坏,也损伤了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1.查封扣押的主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权也不得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2.查封扣押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3.查封扣押的条件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1. 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

11、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 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5.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不得重复查封

12、、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不易移动的或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查封以后的日常检查监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 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按日计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13、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的适用情形。按日计罚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禁止滥用。按日计罚是为了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行政机关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后,应当先责令其改正,而不是直接进行按日计罚。 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不适用按日计罚的规定。,环保单行法确定违法排污罚款数额的方式: 1.规定

14、定额或是一定幅度的金额。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按照直接损失确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 视污染事故性质,给予直接损失20%、30%罚款) 3.按照违法所得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4.按照缴纳排污费的数额确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环境保护按日连续计罚暂行办法,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适用按日连续计罚: 1.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2. 建设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3.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 4. 通过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

15、避监管的; 5.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 6. 排放、倾倒或处置法律法规禁止排放污染物的; 7. 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8. 其他违法排污行为。,后督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排污者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计罚天数: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 计罚数额: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65,3. 停建罚款,65,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 (环发201455号) 加大对违法企业和违规项目执法力度

16、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企业的环境监管。依法征收企业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对于拒不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依法处以罚款。依法严肃查处企业超标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企业违法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对建成违规项目未经环保备案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贷款、上市融资、行业准入、进出口、退税、免税、减税、先进评选等出具任何环保守法的证明性文件,不得给予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4.行政拘留,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2013年,全国范围内受理的四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总计约88件,170余人获刑。 环保部统计:2013年,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706件、公安机关受理637件;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2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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