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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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主要内容: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1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1.2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二期)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第一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汇发【2008】31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于 2008 年 7 月 2 日联合发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2、办法(汇发200829 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2008 年 7 月 14 日起,在中国电子口岸试运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2008 年 8 月 4 日起正式运行。核查系统试运行之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出口收汇(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二、企业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 1101。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

3、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三、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核查系统中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下同):(一)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类别的出口可收汇额,分别等于相应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二)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可收汇额,等于该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乘积累加之和;(三)预收

4、货款可收汇额,依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和前 12 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生成。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以及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出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企业预收货款对应的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其经联网核查后结汇或者划出的金额,从该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中扣减。四、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确定。对于来料加工贸易实际

5、收汇比例高于核定比例的,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办理结汇或划出时,除提交办法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向银行提供对应的出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下同)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银行应在核查系统中记录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合同号和实际收汇比例,核注核查系统相对应的可收汇额后,为其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 25%的,办理银行应当于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汇总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并附相关单证复印件。五、2008 年 6 月 30 日(含)之前出口未收汇的,依据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企业的应收汇和已收汇情况确定其可收

6、汇额,计入核查系统的“其他贸易”栏目。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此类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核查该栏目出口可收汇额并在其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六、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按照办法规定对出口收汇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持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对应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审核相应单证后办理。企业凭出口日期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对应收汇的结汇或者划出手续。企业不得伪

7、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汇。 七、银行按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出口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八、办法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3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67 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

8、”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5 号)废止。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分局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组织工作,及时对辖内机构、银行开展培训,做好政策解释和操作说明工作,便利银行和企业办理业务。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政策总结:1.就政策目的性而言有两点:一,完善企业货物贸易出口收汇管理;二,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的核查。根据实际情况,终究其而言的目的为:控制我国外汇储备总额的进一步扩大,控制国际游资及热钱(就是国家所谓的异常资金)向我国流入,导

9、致经济,通货膨胀的扩大。2.在施行新的外汇政策后,所有出口企业都将开立一个新的外汇帐户:待核查帐户。也就是说,以前出口企业所收汇的的钱不能直接入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帐户,都必须得先打到各个企业的待核查帐户下。此帐户不能结汇,不能转帐,只计活期存款利息。另外,新规定还要求,所有企业在合同签定之日起就必须到外管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里进行登记,其中内容为:1 合同登记,2 提款登记 3 注销登记。也就是说,如果各出口企业没有在这个网站进行登记,那么当你的客人钱打过来时,银行是查询不到这比钱的相应信息的,那么你也就无法把这个钱从待核查帐户里转到经常项目帐户下。所以,在合同签定之后一定要马上登记。在这里就

10、出现了 2 个对外贸公司很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对做大金额的外贸公司。第一,就是预付货款可提取额度。根据新规定,预付货款可提取额为前 12 个月出口总额的 5%,但是国家是按照从小政策来办,那就是说可能达不到 5%。第二,大金额合同,需要企业带相关证明亲自到外管局进行审批,答复时间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相关问题解答(第一期) 1、对于进入待核查账户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在何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答:企业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银行应在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并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后,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银行对于企业从待核查账户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资金,不得再出具出口收汇

11、核销专用联。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与对应收汇的申报单号码一一对应。2、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能否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答: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3、贸易项下收汇何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答:有关货物贸易项下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 号)的附件 3)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4、银行如何办理企业贸易融资项下出口收汇的联网核查?答:贸易融资项

12、下出口收汇应区分以下几类情况办理核查:(1)银行向企业提供外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的,应在提供融资服务即放款时进行联网核查,对应外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银行按规定登录核查系统进行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后,在相应可收汇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此类业务项下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直接偿还给银行,不进入待核查账户,不必接受联网核查。如此类业务项下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对应外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2)银行向企业提供人民币形式贸易融资(打包放款除外)的,应在提供融资服务前进行联网核查(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相应的放

13、款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联网核查后银行放款不进入待核查账户。此类业务项下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直接偿还给银行,不进入待核查账户,不必接受联网核查。如此类业务项下有余款不需偿还银行的,对应外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3)银行向企业提供打包放款形式贸易融资的,在放款时不必进行联网核查,对应外汇不进入待核查账户。此类业务项下企业实际从境外收回的出口货款应进入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若企业实际从境外收汇时,由于出口可收汇额不足,无法使用待核查账户中外汇全额偿还银行的融资款,差额部分可由企业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或购汇支付。有关境内银行提供货物贸易融资项下的出

14、口收汇,仍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 号)的附件 3)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5、对于保税监管区域企业,银行如何区分其贸易收汇是保税项下还是非保税项下?答:银行在收到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一笔外汇收入时,应首先根据信用证、托收的条款或者汇款指示、交易附言等信息判断该笔收汇性质,无法判断的,应要求企业说明(说明是否是非保税货物出口收汇)。对属于非保税货物出口收汇的,应严格进入待核查账户进行管理。6、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的也有服务贸易的,银行如何办理入账和核查? 答:企业应依

15、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则确定收汇资金性质。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的也有服务贸易的,且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的,应进入待核查账户并由银行进行联网核查。企业待核查账户中由于上述原因形成的非货物贸易收汇,经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可办理结汇或划转至同一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7、远期结汇是否纳入核查范围?何时核查?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 号),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履约审核。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凭客户提供的相应有效凭证为其办理结售汇。凡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用于办理远期结售汇履约

16、。8、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是否需要核查?如何进行联网核查?答: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在银行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前进行联网核查。9、企业出口退汇应如何办理?退汇时是否需要核查?如何核查?答:企业因故申请将出口收汇退回境外的,应向外汇局说明是否是待核查账户中外汇,并按照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相关规定办理。退汇时是否需要联网核查,视具体情况处理:(1)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的退汇,不需联网核查。(2)企业待核查账户中外汇的退汇:外汇局在审核真实性后,对于相应货物已出口的,在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上注明“需联网核查”字样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对于错汇的,在证明上注明“不需联网核查”字样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银行应根据外汇局在证明上的签注办理相应的联网核查和退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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