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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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国 船 级 社 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 构造与设备规范  2008 中国船级社 目   录  总  则 1 第 A1 章   一般规定  6 第 A2 章   入级与检验  7 第 A3 章   船舶图纸和资料的审核 15 第 A4 章   船体结构的补充规定  18 第 1 章   一般规定 28 第 2 章   船舶残存能力和液货舱位置 34 第 3 章  船舶布置 40 第 4 章  货物围护系统 45 第 5 章  货物

2、驳运 46 第 6 章  构造材料 51 第 7 章  货物温度控制 54 第 8 章  液货舱透气和除气装置 56 第 9 章  环境控制 60 第 10 章  电气设备 62 第 11 章  防火与灭火 64 第 12 章  货物区域的机构通风 67 第 13 章  测量设备 69 第 14 章  人员保护 71 第 15 章  特殊要求 73 第 16 章  操作要求 94 第 17 章  最低要求一览表 97 附 录  货物理化性能 142 第 18 章 &

3、nbsp;本规范不适用的化学品名单 162  -1- 总 则 1 中国船级社及其主要业务 1.1  船级社  1.1.1  船级社是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公正的组织。船级社与船舶和海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买卖、营运、管理、保养、维修、融资、保险、租赁组织之间,没有任何商业关系。 1.1.2  船级社致力于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和环境保护,通过技术支持、符合性确认和研究开发,对海上安全和入级规范制定做出独特的贡献。船级社按其颁布的入级规范,为客户提供入级服务,以及法定服务和其他服务。 1.1.3  船级社提供船舶、造船、海上开发、

4、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保险、金融以及其他有关业界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合理标准入级规范, 并依照此规范, 在船舶设计中进行审图、在建造中和建造后进行检验,以确认船舶符合入级规范的要求,并独立签发入级证书。 1.1.4  船级社接受船旗国政府的授权,按照船旗国政府的要求进行法定服务,以确认船舶满足国际公约或/和船旗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并签发法定证书。 1.2  中国船级社 1.2.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 CCS” )是由中国有关法律授权的、经法律登记注册的、从事船舶入级服务与法定服务等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 1.2.2  中国船级社主要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

5、、集装箱及其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服务、鉴证检验、公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法定服务等具体业务,以及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1.3  宗旨  1.3.1  CCS的服务宗旨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并通过 CCS独立、公正和诚实的入级、认证和技术服务,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 为促进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境服务。 1.4  主要业务 1.4.1  CCS的主要业务如下: ( 1)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包括集装箱)入级服务

6、:规范制定与维护、审图、检验与发证;   -2- ( 2)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受权法定服务: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制定、审图、检验与发证; ( 3)受理其他验船机构委托的检验与发证、船舶与海上设施公正检验和安全评估、船舶与海上设施鉴证检验和发证、重大海上安全事故调查; ( 4)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认证、检验及发证,外国验船机构委托船用与相关陆上工业设施和产品代理检验及发证;  ( 5)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ISM)审核与发证; ( 6)船舶保安体系( ISPS) 审核与发证; ( 7)船舶技术状况勘验与技术状况鉴定; ( 8) ISO9000与 ISO14000等系列质量体系与

7、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9)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技术研究、水上安全与环境保护技术研究、船用与相关陆上工业设施和产品检验技术研究、相关信息技术应用研究; (10)其他服务。 2  理事会与委员会 2.1  理事会  2.1.1  由政府有关部门、 CCS、航运、造船、海上开发、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保险、银行以及其他有关业界代表组成CCS理事会。 2.1.2  理事会主要职责: ( 1)制定和修改 CCS章程; ( 2)审议 CCS工作报告; ( 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2  技术委员会 2.2.1  由政府有关部门、 CCS

8、、航运、造船、海上开发、设计、大专院校、科研、相关工业产品制造业分管技术领导组成 CCS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专业技术分委会。 2.2.2  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 1)对 CCS 技术政策和规范科研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 2)审定 CCS 制订的船舶及海上设施的主体技术规范; ( 3)组织对 CCS 入级船舶及海上设施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分析研究;  -3- ( 4)根据使用经验、市场需求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出规范编制、修订方面的建议; ( 5)对拟纳入 CCS 船舶及海上设施规范的重大科研成果进行审议,并提出纳入规范的建议。 2.3  

9、船级委员会 2.3.1  由政府有关部门、 CCS、船东、石油公司、主管机关、保险、银行和法律及其他有关业界代表组成 CCS 船级委员会。 2.3.2  船级委员会主要职责: ( 1)审议通过本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及CCS船级管理程序; ( 2)审议 CCS船舶及海上设施入级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最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其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 3)接受并确认 CCS提交的船舶及海上设施的入级符号及其附加标志的授予、暂停、取消或恢复的情况报告; ( 4)对船舶及海上设施证书及各种检验技术文件提出意见。 3  责任、分歧与仲裁 3.1  各方责任 3.1.1 &n

10、bsp;CCS规范是船舶及相关产品的设计、制造及试验的依据,但不是设计唯一依据。规范不能替代制造厂的工艺控制和质量控制,也不能减轻或解除制造方的责任。 3.1.2  CCS 规范并不覆盖船上每个结构件或每项设备,也不覆盖操作因素,亦不覆盖入级适用范围以外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设计与制造过程、机器与某些设备类型及功率的选择、船员或操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船体线型和载货能力以及操纵性能、货物系固、船体与设备振动、噪声、备件、救生设备与维护保养设备等。 3.1.3  如第三方使用 CCS 的规范,但没有经过 CCS 审图和检验而产生的后果, CCS 不承担责任。 3.1.4 &nbs

11、p;CCS承担的船舶入级是在所涉及的设计方、建造方、拥有方、制造方、销售方、供应方、修理方、营运方以及其他方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进行的。由CCS签发的任何报告、文件和证书中所包含的内容,均不意味是减轻或解除上述任何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3.1.5  CCS签发的与检验有关的任何文件,只反映检验当时的状况。 3.1.6  入级证书(入级符号及附加标志)只证明该船符合 CCS颁布的相应入级规范的要求。如船舶不符合 CCS规范的要求,CCS有权不授予、暂停与取消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4- 3.1.7  CCS 在有关报告、声明、审图、检验、发证或其他服务外

12、,除涉及规范的要求外,不再做其他表述。 CCS 在入级证书和报告外的其他文件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应采用由用户决定, CCS 不对此行为的后果负责。 3.1.8  CCS应照合同提供服务,在任何情况下, CCS均不对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方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3.2  分歧 3.2.1  CCS颁布的规范的解释权属 CCS总部。 CCS规范由CCS译成英文版本,如对英文版本发生歧义,应以 CCS现行规范中文版为准。 3.2.2  验船师在执行其任务中与有关方产生分歧而影响工作进度时, 有关方应及时向验船师所在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其申诉处理仍不

13、满意时,则可用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 CCS总部申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的裁决。 3.2.3  如要求 CCS总部进行审查时,审查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申诉人支付,但证明申诉人的申诉是正确的除外。  3.3  仲裁  3.3.1  CCS仅对由于自身疏忽行为而直接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况下,CCS均不对间接损失或随后引发附加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3.3.2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依法判定合同关系方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仅仅是由于 CCS或其雇员、代理人或 CCS其他代表方的疏忽行为造成的, CCS将承担责任,并将支付赔偿,但此赔

14、偿的数额不超过该项服务收费的 2倍,且最大不超过人民币 80万元。但如该损失或损害系由如下行为所造成, CCS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 1) CCS雇员超越其受雇权限的行为; ( 2) CCS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方,超越 CCS对其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 3.3.3  对 CCS承担责任的损失或损害的索赔,应以书面形式,在损害最初被发现或损失形成的 6个月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彻底放弃索赔权。 3.3.4  除与 CCS另有约定外, 凡因本规范引起的或与依照本规范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15、争议当事双方均有约束力。 3.4  适用法律 3.4.1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 4  信息提供与披露 4.1  信息提供 4.1.1  信息的提供方,应对向 CCS 提供船舶入级所需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4.2  信息披露 4.2.1  除下列情况外,本社不会将入级得到的信息,披露给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方: ( 1)当船舶的船级从本社转级到另一个 IACS 成员时,船级的有关资料与检验报告应提供给对方船级社; ( 2)中国政府主管机关代表对本社进行审核时,在审核期间可以查阅本社入级船舶的有关证书、文件和信息; ( 3)中国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船东书面同意的情况。   -6- 入级检验与船体结构的补充规定 第 A1 章  一般规定 A1.1 一般要求 A1.1.1  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 (以下简称本规范)适用于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第 1 章定义的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 A1.1.2  拟入 CCS 船级并拟取得本规范第 A2 章的附加标志的内河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船舶,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满足 CCS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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