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价检(201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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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淮价检(2011)106 号关于印发淮北市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濉溪县物价局、各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和经营者: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了淮北市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 商品和服务 价格行为 规范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消协、市直有关单位。 淮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 年 9 月 9 日印发 共印 40 份淮 北 市 放 开 商 品 和

2、 服 务 价 格 行 为 规 范- 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的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方式从事零售业务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放开商品市场价格行为,是指享有充分定价自主权的经营者,为实现其经营目标,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进行自我管理、自我决策、自我约束的价格活动。主要表现为商品价格管理、定调价、明码标价、促销等价格行为。第四条 经营者的价格

3、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管理行为第五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依法享有自主定价的权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二)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三)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价格调查、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以及价格监督检查活动,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客观和完整;(四)遵守重要放开商品价格备案和提价告知制度。- 3 -第六条 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为有效避免“原价不 实” 、“宣传用语不准”、 标价“ 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

4、行为的发生,连锁超市、大型商场要建立商品价格“三关核查”机制。第一关,物价员核查把关。在仓储或物流配送中心,对商品定调价进行核查,严把商品“原价” 关,确保各种打折促 销商品的“原价” 真实 有效,广告宣 传用语准确无 误。第二关,由企业各商品销售班组核查把关。在营业前利用移动商品扫描仪,对所管辖商品价格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确保商品标价与结算价不出差错。第三关,客服中心核查把关。每天派专人对各班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巡查,及时发现、纠正不规范价格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入驻商业零售企业的品牌商的价格行为,由商业零售企业按照本规范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 经营者的

5、明码标价行为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第八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所标示的价格销售。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不得实行不同的价格。前款所指的交易条件是指同一商品的购买数量、付款方式等因素。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可以对会员实行适当的优惠价格,优- 4 -惠价格应当在同一标价签上显著标明;实行会员价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时间内为有办理会员卡(证)意愿的符合办卡条件(除时间条件外)的消费者提供办卡(证)服务。第九条 生产商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商品价格的,经

6、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使用标价签标示价格,如果标示价格与外包装印刷价格不一致的,经营者应当将印刷价格覆盖或者去除。服装等使用吊牌的商品,如果吊牌标示价格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使用吊牌作为标价签,经营者应当以吊牌标示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不能以吊牌标示的价格销售的,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和本规范使用标价签标价。第十条 经营者销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商品外包装或者吊牌上印有价格的,经营者可以保留,并按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第十二条 经营者按照原标示价格没有成交的,可以降低标示价格;该行为

7、视同经营者调整价格。第十三条 经营者降低标示价格时不得有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使消费者产生降价误解的行为。第十四条 经营者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包括所有在标示价格之外给予消费者的一切优惠活动)应当真实,标示价格不得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成交的,不得高于本次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第四章 经营者的促销价格行为- 5 -第十五条 本规范所称的促销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所采取的降价、折价、赠送有价证券等各种形式的营销活动。第十六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鼓励经营者根据自身的经营理念及

8、企业文化,采取人文促销、文化促销、服务促销、品牌促销等积极健康、富有特色的促销方式。第十七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将促销活动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在营业场所的入口处、店堂内等明显适当的位置,提前进行明确的明示,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了解或掌握其真实的信息。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促销期满后,经营者应及时撤去与促销有关的文字、图片等内容;以降价、

9、折价方式促销的,应恢复按正常价格销售。第十八条 经营者开展商品零售促销活动,应当标明的内容分别为:(一) 打折、降价。应当标明降价( 折价) 原因、降价( 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有关真实情况。- 6 -(二) 购物返券。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商品的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三) 价外馈赠。应当标明赠送品品名、规格、型号和赠送数量,或展示赠送实物样品,不得虚标赠送品的价格或者价值;限量赠送的应当标明赠送品的总量。(四) 积分返利。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商品的范围、活动时间,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

10、数额等具体规则。(五) 有奖销售。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商品的范围、活动时间,标明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价格、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六) 实行限时购物促销活动的,应标明具体的起止日期,一般应不少于三个营业日。第十九条 在新店开张、新品上市时的促销活动期间内,经营者没有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不得开展降价、折价方式的促销,但可以开展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满就减、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的促销活动。第二十条 经营者的促销宣传广告应当真实可靠,并对宣传广告中的价格标示承担责任。经营者宣传广告中标示的价格发生错误的,应当在发布相同宣传广告的

11、媒体上的相同版面上纠正,纠正之前应当履行原有的价格承诺;不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免责。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7 -(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价格监督检查(二)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单据)和开具发票。(三)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项目应符合规范标准,不得因采取促销活动而随意变更,不得因促销活动减免接受服务者应享受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明确承担“三包 ”和售后服务的义务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或服务,应依法承担修理、退还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第五章 禁止不正当价格行

12、为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8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

13、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有下列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二)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三)压低等级收购商品;(四)其他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河规章,加强行业价格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开展明码实价自律、价格诚信承诺等活动。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七章 附则- 9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为放开商品市场价格行为的基本规范,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淮北市物价局进行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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