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质资源保护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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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质资源保护的法律研究张春利指导老师 王富有 副教授(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 邮编:571737)摘要:近年来由于人为的破坏,种质资源正在急剧减少,有的物种甚至已经灭绝。国际社会对作物遗传资源存在的重要性早有认识,关于作物遗传资源规范的公约也数目繁多。美国、日本对种质资源保护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在种质资源的法律保护上尚存在诸多缺陷如已有的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缺乏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法律法规、在生物遗传管理体制方面我国亦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此,笔者提出应当加强植物新品种的立法保护、从立法上对种质资源的管理进行规范等建议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缺陷予以完善。关键词:种质资源

2、 保护 建议Abstract: In resent years, the crop genetic resources are decreasing sharply, some species are even extinct because of peoples destructio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realized the importance of genetic resources early. Pacts about crop genetic resources are also increasing .The relevant l

3、aws about protection of genetic resources are made in USA and Japan. There are many defects existing in our countrys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genetic resources. For example, the existed system of genetic resources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s laws is still not perfect ,there are not regulations coales

4、cing with international rules, we dont have definite legal basis in management system of biological heredity, either. Therfore, it is suggested to strengthen the legislation protection management about the new plants variety and its legal right of.Key words: Crop genetic resources Protection Suggest

5、ion 目 录一、种质资源概述3二、我国种质资源管理及保护的现状3(一)对种质资源的保护4(二)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5(三)中国加入公约5三、我国对种质资源的法律保护的缺陷6(一)已有的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6(二)在种质资源管理体制方面,我国亦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6四、国际上有关种质资源保护的立法及法学研究成果7(一)有关种质遗传资源管理及保护国际公约71、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72、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73、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9(二)美国种质资源保护的立法10(三)日本种苗法11五、根据国际上立法情况,针对我国的法律缺陷,提出建议12(一)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应从条例上升到

6、立法层次12(二)加强育种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国际贸易中我国种质资源保护13(三)种质资源的管理规范14(四)从立法方面确定农民权14参考文献:15一、种质资源概述种质资源又称遗传资源,是指农作物亲代传递给子代的遗传优越性物质,它往往存在于特定品种之中。古老的地方品种、新培育的推广品种、重要的遗传材料以及野生近缘植物,都属于种质资源的范围王天云 黄亨履: 抢救种质资源 保护生物多样性, http: / 2004-6-22。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以及农产品的巨大需求、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等多重压力和严重挑战,使得我国农业发展对作物遗传资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我国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对作物种质资源的保

7、护和利用。我国对种质资源管理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对种质资源的保护1、1997年3月发布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按照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管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品种资源研究所办理审批手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2000年7月通过的种子法,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质量控制、进出口与对外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3、2003年10月起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对在中华人

8、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进行规制。在该办法颁布实施的同时废止农业部于1997年3月发布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种质资源进出口管理的内容。4、同时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对种质资源保护也有相关的规定。此外,我国还发布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等。(二)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我国对植物新品种采取的是专门法的保护方式,现行的专利法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仅仅能对该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依照相关规定授予专利权。1997年4月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制定专门

9、法规进行保护,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规定:“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在该条例基础上,发

10、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和林业部分)以及农业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我国已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有两大类:一类是无性繁殖植物,如桃、李、杏、柑桔、荔枝、苹果、用材林树种、观赏花卉树种和桑、茶等经济树种;另一类是有性繁殖植物,主要有粮、油、花卉、瓜、菜和牧草等新品种及其新种质。(三)中国加入公约1999年4月23日,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版文本),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基本符合公约的原则规定.1999年10月,中国政府参加了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理事会。在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谈判过程中,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历次会议。中国全力支持

11、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宗旨,并积极促进两个约定在宗旨上的一致性;同意并促进建立植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多边系统,并承诺按照粮食安全和互相依存的两条原则,向多边系统提供种质资源;在多边系统范围内,积极促进方便获取,坚持公平分享由多边系统获取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并实现农民权利范柳燕、翟建春: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科学,1995(3)。三、我国对种质资源的法律保护的缺陷我国虽然对种质资源的保护有相应的法律、行政规章予以规范,但毕竟我国对种质资源的保护是近半个世纪才开始,现有的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完整,过于简陋,法律漏洞多,许多应当规范的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一)已有的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

12、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第一,我国目前缺乏综合的遗传资源管理法,现有的遗传资源管理规定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下附带作出的,内容很不完善,也不具体。第二,现有的法规也没有涵盖遗传资源的所有内容。第三,我国现有的与遗传资源管理相关的法规,很少涉及遗传资源经济开发所获得利益的分享机制方面的内容。我国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后,这些法规已不能适应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则的需要。特别是如何执行公约关于惠益共享的规定。 (二)在种质资源管理体制方面,我国亦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首先,在机构设置上不合理,没有明确国家一级的牵头主管部门及相应的管理机构,政出多头,各部门间缺乏有机配合;其次,主管机构专业化不强,往往是综合性部门,不

13、是专门化的组织机构,既负责开发利用资源,又负责保护管理资源,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最后,由于我国在遗传管理上没有专门的遗传资源管理机构,遗传资源的输入输出缺少统一的法定程序和渠道,致使我国遗传资源不断无偿流失。 四、国际上有关种质资源保护的立法及法学研究成果(一)有关种质遗传资源管理及保护国际公约 国际社会对植物遗传资源存在的重要性早有认识,相关的植物遗传保育机构、植物遗传资源收集机构、植物遗传资源管理会议等组织不胜枚举。国际上关于植物遗传资源规范的公约也数目繁多,与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保护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由各国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the Bio-diversity)是第一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全球协议,150多个国家在里约大会上签署了该文件,此后共175个国家批准了该协议。生物多样性公约有3个主要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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