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二保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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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保险与理赔 单元二,保险原则,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任务目标 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近因原则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在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运用。,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1保险利益原则 2.1.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利益及其确立 (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获益;倘若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2)保险利益的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

2、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1.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利益的结构形态 保险利益的结构形态是构成保险利益的基本物质内容,它包括: 财产利益:包括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弃利益、担保利益、债权利益等。 期待利益:包括盈利收入利益、票房收入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

3、件 根据上述结构形态的分类,常见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有: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3.财产保险保险利益时效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当保险合同生效时,如果被保险人并无保险利益,该合同就是一个自始无效合同。如果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已经终止或转移,他就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4、但是在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中,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还未到手,而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所以,为了便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利益不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4.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保险利益的存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各种原因常使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和消失等变化。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会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发生继承;会因保险标的的易主而发生转让;会因被保险人的破产而发生破产债权等。,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1.3 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1.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

5、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即凡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具体而言,雇主对雇员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制造商或销售商对其产品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律师、建筑师等人员都可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经济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对合同中的预期财产及利润具有保险利益。具体而言,制造商对买货的批发商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雇主对雇员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业主对承包商的合法的实现即信

6、用具有保险利益。,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1.3 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1.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即凡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具体而言,雇主对雇员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制造商或销售商对其产品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律师、建筑师等人员都可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1.4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保险为赌博、限制损害赔付程度和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1避免变

7、保险为赌博 保险利益原则是体现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拥有的经济利益的保障,投保人不可能因保险而额外获利,从而避免了保险成为赌博或类似于赌博的行为。 2限制保险赔付的程度 保险利益不仅具有质的规定,而且还具有量的规定性。3防止诱发道德风险,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1.5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保险标的消灭,则保险利益消灭;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1.6保险利益原则在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运用 在车辆买卖过程中,买主在购得车辆过户之后,如果没有对该车的保险单进行批改

8、,即被保险人仍然是原车主,则该保险单失效,因为它此时违背了保险利益原则。即此时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吻合。一旦车辆发生损失,原车辆所有人由于转让了车辆不具备对车辆的可保利益,而导致在其名下的保单失效,而车辆新的所有者由于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当然也不能向保险人索赔。所以按照保险利益原则,车辆过户后保险单要及时更名进行批改。,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2最大诚信原则 2.2.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就是诚实和守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9、,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2.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1.告知 告知是投保人的义务,它的含义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广义的告知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风险和标的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申报,同时,保险方也应将与

10、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这里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保证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因而,各国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掌握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的划分,保证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

11、的保证,是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陈述,不包括保证该事实继续存在的义务。投保人只要事实上陈述不正确,即构成违反保证。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被保险人对承诺保证的违反,保险人得自其发生违反保证的行为之日起可解除合同。,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放弃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禁止反言是指对放弃的权利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例如: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被保险人保证做某项事或者不做某项事,但保险人放弃了这项要求,那么保险人日后就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2.3最大诚信原则在典型案例中的应用 这里有一个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一奔驰轿车向保

12、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遂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遭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不幸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3近因原则 2.3.1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的定义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不一定是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2.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

13、直接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予以赔付。即风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3.2确定保险近因的因果关系的方法 如何确定近因,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属于难于解答的问题。这里常用的推荐两种方法: 1.顺序法 这种方法根据逻辑推理的思路,从第一个事件出发,分析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然后再从下一个事件出发,分析判断再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如此进行下去,直至分析到损失为止。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2.倒推法 这种方法是从最后的保险事件出发,按照逻辑顺序倒推前一个事件。,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

14、2.3.3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运用 近因原则在理赔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归纳为四大类:单一原因、多数同时发生的原因、多数连续发生的原因和多数间断发生的原因。 1.单一原因 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责赔偿;如果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予以赔付。 2.多数原因同时发生 造成保险事故的风险原因,有时为一个以上并同时出现,而且这些原因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均有直接的、实质的影响。,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3.多数原因连续发生 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

15、除外风险,则这些保险风险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3.4近因原则在实际当中的应用 在日本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害者负伤后,由于无法忍受伤痛而自杀,该交通事故和被害者自杀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引起了一场诉讼。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所遗留下来的后遗症对引发自杀这个结果,是否存在

16、因果关系。,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4损失补偿原则 2.4.1补偿原则的含义和补偿的实现方式 1.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保险补偿的实现方式 选择保险补偿方式的主要依据是受损标的性质以及受损状况。通常保险补偿采用的方式有: 现金赔付: 修理:在汽车保险及机器损坏险中多用此赔偿方式。 更换:当受损标的物的零部件因保险事故灭失而无法修复时,保险人通常采用替代、更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重置:当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时,保险人负责重新购置与原被保险标的等价的标的,以恢复被保险人财产的原来面目。,任务 保险原则应用,2.4.2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综合考虑的条件有: 1.实际损失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3.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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