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法律责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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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新规法律责任解读,2010年5月27日,主要内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法律责任的种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法律责任的内容 监管红线与操作要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法律责任的种类,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实施行政处罚 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特别监管措施,法律条文 根据银监法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采取下列特别监管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

2、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特别监管措施,第一,对贷款人的措施 暂停部分业务 暂停审批准入,包括新业务和新设分支机构 限制贷款人分配红利或其他收入 第二,对贷款人股东的限制 责令控股方转让股权或限制股东权利 第三,对董事或高管的措施 责令调整董事、高管或限制其权利,行政处罚种类,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董事或高管资格、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其他处罚 实践操作中,还可采取行政处理,即责令贷款人厘清责任,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类。 “三

3、个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是根据银监法第46和48条,主要是: 对机构:罚款20-50万元,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对个人:责令给予纪律处分、警告并处5-50万元罚款 、取消一定年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业 (个人: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法律条文 银监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4、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行政处罚,法律条文 银监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监管部门还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

5、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信贷新规法律责任的内容,可以采取特别监管措施的,主要有三类: 1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内控制度(三个办法) 2流程是否健全、是否存在缺陷(固贷和流贷) 3.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新规要求的相应内控制度(一),三个办法都强调将贷款管理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发放、支付审核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新规条文 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例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

6、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新规要求的相应内控制度(二),个贷办法强调贷款调查面谈、贷款合同面谈制度,这是个贷业务的基本准则。 坚持面谈面签,可以直接获取借款人信息、间接判断借款用途、收入和资产、还款意愿等主观信息真实性,减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防范假按揭。 条文: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

7、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新规要求的贷款流程,贷款人应全流程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地贷款业务经营流程,九大环节:受理、调查、风评、审批、签约、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和回收处置。重点是是否建立固贷和流贷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以及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条文:固贷办法和流贷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

8、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一),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制度是否得到尽职执行。信贷新规对“贷款三查”都做了全面审慎尽职规定。 以固贷办法为例,对尽职调查,办法第9-11条规定了固贷申请的受理条件、督促借款人诚信申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以及尽职调查的内容。,条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

9、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10、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二),对借款人和项目经营情况未持续有效监控。 属于贷后管理行为。 条文: 固贷办法第33条,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流贷办法第31-34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专门资金回笼账户资金进出进行管理,包括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根据监控情况作出调整。 个贷办法第35条,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

11、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三),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协议承诺是信贷新规的精髓原则之一。 是否按规定制订和签订贷款合同的,将受到行政处罚,而按规定签订了合同,未执行合同约定,特别是未对借款人违约采取合同约定惩罚措施的,将被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四),个人贷款格式合同未公示 目的:保护借款人利益,防止霸王条款 条文: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信贷新规法律

12、责任的内容(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违规行为,大致有五类: 1.贷前调查违法 2. 合同管理违规 3.贷中审查、审批、发放、支付环节违规 4.贷款用途违规 5. 其他情形违规,贷前调查违规行为,固贷:受理并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流贷: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 个贷: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新规条文: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主体合规、项目合规(取得相应开工、施工、销售、环评许可)、用途合规、资本金合规、信用记录合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流

13、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新规条文: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

14、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

15、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合同管理违规行为,(1)未按规定签订贷款合同(三个办法统一要求) 强调合同管理作为贷款准入的风险防线是信贷新规精髓要义之一,贷款合同及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重要工具,也是“三个办法”着力规范贷款管理的重要环节。违规行为包括: 一是未与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本身存在重大瑕疵,根据法律法规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的合同。 二是未与当事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三是合同未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是在贷款合同中对流程重点环节的重要条款未约定、或约

16、定不明、约定无效。重点环节: 对贷款人-支付、还贷保障、风险处置细节 对借款人-提款条件、受托支付委托、贷款资金支付使用及有关账户接受贷款人管理和监控 借款人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五是未在贷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人做出诚信申贷的承诺。 (2)个人贷款业务中,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贷中审查、审批、发放、支付环节违规行为(一),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 2009年,XX银行向XX公司64名职工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万元,共64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10年。贷款金额和期限均超过了该行住房信贷处关于对XX市行个人住房贷款请示的批复中“贷款期限控制在五年以内,贷款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规定。 2007年2月14日、15日,XX银行向郭某发放商用房贷款两笔172万元,违反个人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中“对同一借款人在30日内连续发放的两笔或两笔以上的同一品种贷款,如果累计贷款金额超过本行权限的,视同超权限贷款”的规定(该行商用房贷款授权额度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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