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件-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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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17条 风险与职责,17.1 保障 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17.3 雇主的风险 17.4 雇主风险的后果 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17.6 责任限度,2,17.1 保障,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持使雇主、雇主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以下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损害: (a)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不论是由于承包商设计(如果有)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除非是由于雇主、雇主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任何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及 (b)由下列情况造成的对任何财产、不动产或动产(

2、工程除外)的损害或损失: (i)由于承包商的设计(如果有)、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和 (ii)由承包商、承包商人员、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由他们中任何人员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3,雇主应保障和保持承包商、承包商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以下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损害:(1)由雇主、雇主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以及(2)如第18.3款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险(d)项(i)、(ii)和(iii)目中所述的其责任可以

3、不包括在保险范围的各类事项。,本款是关于保障免受伤害的事项。 本款的规定很明确,如果属于承包商方的错误,承包商负责一切责任,并保证业主方不会遭到任何损失;反之依然。 本款实际上是一个责任划分问题,上面提到的大部分风险都属于合同要求承包商投保的(见第18条保险),因此,此类事件发生后,一般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对于保险没有覆盖或覆盖不足的,则由责任方自行负担。,4,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及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根据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的规定应视为已颁发)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职责应移交给雇主。如果对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颁发

4、(或如上述应视为已颁发)接收证书。则对该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职责届时应移交给雇主。 在照管职责按上述移交给雇主后,承包商仍应对在接收证书上注明日期时的任何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职责,直到该扫尾工作完成为止。 如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由于第17.3款雇主的风险中所列风险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符合合同要求。,5,此款是关于承包商对工程照管的责任。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权,自工程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对工程“物权”进行移交。承包商对已完和未完工程都负有保证工程完好的照管责任,任何在承

5、包商照管期间内非业主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商承担照管责任。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与费用,保证恢复工程到完好状态。,承包商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承包商还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发生的,由承包商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6,17.3 雇主的风险,在下述第17.4款谈到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人侵、外敌行动; (b)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承包商人员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骚动、喧闹或混乱; (d)工

6、程所在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e)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 (f)除合同规定以外雇主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g)由雇主人员或雇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以及 (h)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已采取适宜预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7,本款规定了8项业主的风险,可以大致分为: 1政治风险(1,2); 2社会风险(3); 3污染及外力风险(4,5,8); 4业主行为风险(6,7)。 按照习惯方式,还可以从其他条款中概括出业主负担的“

7、经济风险”(如:第13.8款费用变更的调整、第14.15款支付货币等)、法律风险(如:第13.7款立法变更的调整)等。 严格地说,业主与承包商各自承担的风险划分贯穿在整个合同的规定之中,本款只是集中列出了业主负责的基本风险。,17.3 雇主的风险,8,某国公路项目,EPC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地村民集体上路阻止施工,理由是工程已阻碍他们的出行,必须增加一座天桥,解决村民的出行问题。问:阻工期间的工期延误、费用损失可否索赔?,17.3 雇主的风险,9,本案例分两种情况: 如果工程并未影响周边村民的出行,上述事项属于17.3款业主风险c项规定的“承包商人员、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

8、工程所在国的骚动、喧闹或混乱”,系业主风险。可按17.3业主风险c项、17.4业主风险的后果及18.2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d项处理。 如果确实是工程不必要地影响了周边村民的出行,这种风险可能由承包商承担。参看4.14避免干扰、4.10现场数据。如果工程必然会给村民造成不便,承包商在投标时就应当预见到并在报价中加以考虑,因而这种风险也应由承包商承担。,17.3 雇主的风险,10,17.4 雇主风险的后果,如果上述第17.3款列举的任何风险达到对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程度,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应按工程师的要求,修正此类损失或损害。 如果因修正此类损失或损害使承包商遭受延误

9、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进一步通知工程师,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任何此类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如有第17.3款雇主的风险的(f)和(g)项的情况,还应计入费用的合理利润。 工程师收到此类进一步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11,从本款规定可以看出: 虽然业主的风险发生的后果主要由业主承担,这并不意味着承包商不负担任何相关义务。 相反,承包商得知风险发生后,有义务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按工程师的指令实施补救。 与这些义务相应的

10、,是承包商获得索赔工期和费用的权利。 但如果仅仅是由于业主行为引出的风险,则承包商索赔时可以增加利润一项。 FIDIC合同的雇主风险,与第19章的不可抗力的规定及处理原则很相近。不论是条款规定,还是处理方式,都很接近。惟一不同的是雇主风险导致的索赔,承包商可以索赔利润,而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承包商不能索赔利润。,12,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在本款中,“侵权”是指侵犯(或被指称侵犯)与工程有关的任何专利权、已登记的设计、版权、商标、商号商品名称、商业机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索赔”是指对指称一项侵权的索赔(或为索赔进行的诉讼)。 当一方未能在收到任何索赔的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关

11、于该索赔的通知时,该方应被认为已放弃根据本款规定的任何受保障的权利。 雇主应保障并保持承包商免受因以下情况提出的指称侵权的任何索赔引起的损害: (a)因承包商遵从合同要求而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或,13,(b)因雇主为以下原因使用任何工程的结果: (i)为了合同中指明的、或根据合同可合理推断的事项以外的目的;或 (ii)与非承包商提供的任何物品联合使用,除非此项使用已在基准日期前向承包商透露,或在合同中有规定。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雇主免受由以下事项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索赔引起的损害:(i)任何货物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或(ii)承包商负责的任何设计。 如果一方根据本款规定有权受保障,保

12、障方可(由其承担费用)组织解决索赔的谈判,以及可能由其引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在保障方请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协助争辩该索赔。此另一方(及其人员)不应做出可能损害保障方的任何承认,除非保障方未能在该另一方请求下,接办组织任何谈判、诉讼或仲裁事宜。,14,本款涉及到三方,除业主和承包商外,还有第三方,即:提出侵权索赔的人。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问题,显然是属于第17.1款保障中的“免责”责任。 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以及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问题,已经在第1.10款及1.11款中进行了规定。 第17.4款涉及的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所可能产生的争议,都是指由第三权利方主张的知

13、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由合同当事人使用第三方权利所引起的争议,使用方当然应该保证合同对方“免责”。 FIDIC规定了在“免责”前提下,协助对方解决问题的责任。显然,FIDIC是从问题解决的角度,来规定此项合同义务的。,15,17.6 责任限度,除根据第16.4款终止时的付款和第17.1款保障的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使用任何工程中的损失、利润损失、任何合同的损失,或对另一方可能遭受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间接的或引发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除根据第4.19款电、水和燃气、第4.20款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第17.1款保障和第17.5款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规定外,承包商根据或有关合同对雇主的全部责任不

14、应超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总额,或(如果没有上述规定的总额)中标合同金额。 本款不应限制违约方的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等任何情况的责任。,16,本款规定的是合同一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最大赔偿责任。 第一项规定虽然适用于合同双方,但主要适用业主对承包商的最大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业主违约,承包商最多获得相当于因业主违约导致终止合同时的赔偿,加上业主对承包商的保障等经济责任(第17.1款)。 第二项明确了承包商的总责任限度,即:除承包商应支付业主提供的水电和燃气费,业主的设备使用费,给予业主保障的经济责任,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保障之外,承包商最大的责任应按专用条件中的规定,若无规定,该责任限额为中标合同价。,17.6 责任限度,17,本款最后又提出一例外,如果出于欺诈等恶意行为,责任方应按实际赔偿,本款的规定不限制这方面的责任。 注意,如果在赔偿限额方面,合同的规定与适用法律相违背,则合同的规定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实行的实际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认可合同双方对赔偿责任额度的约定。,17.6 责任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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