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讲课稿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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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 二、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流程,一、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四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全生产法的总体分析,本法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七章97条15、28、9、15、9、19、2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65条,占2/3; 涉及主要负责人的8条; 规定政府部门的较多38条。,核心内容,一、“三大”目标 1.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生产 2.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二、“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1.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

2、、监管等手段) 2.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 3.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 4.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 5.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三、“两结合”监管体制 1.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2.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民航、铁路等,四、“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4.生

3、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五、“四个”责任对象 1.政府责任方 2.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 3.从业人员责任方 4.中介机构责任方,六、“三套”对策体系 1.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2.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

4、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等。 3.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七、安监部门“三大”职权 1.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 2.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 3.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

5、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八、企业负责人“六项”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九、从业人员八项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

6、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十、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的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十一、“四种”监督方式 1.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3.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十二、 “三十八”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

8、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中介机构1种,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2种。,十三、“十三种”处罚方式 1.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 2.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3.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4.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5.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6.对

9、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条例修订背景 2.新条例的主要变化 3.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要点,一、条例修订背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2月16日由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历经4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这次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各方

10、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规范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危化品事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规范行政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1.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 。 (1)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将安全监管职能从“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2.危化品安全管理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 (1)使用环节事故增多,约占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的1/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问题。 (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

11、门,联合执法机制不够完善。 3.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部分地区、部门、企业要求部分放开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 4.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危化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够。,5.近年来形成的危化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制度和措施。 (1)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取得经验。 (2)部分地区已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实行许可。 (3)科技兴安的新要求: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和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 (4)经营监管的实践:鼓励对危化品经营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

12、送、集中销售。,6.统筹考虑现行条例与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法规衔接。 本条例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相衔接。,7.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逐步与国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接轨。 (1)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 (简称欧盟REACH法规)相继实施,对我国化学品管理有较大影响。 (2)我国承诺从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GHS。 (3)亟需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二、新危化

13、条例的主要变化,1.新条例由74条增加到102条,内容变化较大 新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2项);重大调整(9项);取消制度(2项),2.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安监部门在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 条例第六条用逐一列举的方式,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安监、公安、质检、环保、交通运输、卫生、工商、邮政8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这种作法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是少有的。 条例明确了安监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14、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原条例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原国家经贸委),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地方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这次修改条例时,将原条例中所有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等称呼,统一改成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3.参与管理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

15、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第十一条) 。 农业部: 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确定(第二十九条)。,4.对部门间加强协调配合做出明确要求。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中还多处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向其他部门通报情况和信息

16、的义务,以及联合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等,5.对危险化学品定义进行了调整。原定义是危险货物的定义,现定义是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定义。 原344号令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现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6.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10个)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原条例中是没有“危险化学品目录”这个概念的,危险化学品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化学品,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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