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2013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 2013 .-.2013101615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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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国际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3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 二二一三年十月一三年十月 15-2 第 1 章 通 则 第第 1 节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1.1 所有远洋渔船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应符合本章防止船舶对环境造成下列污染的要 求: 1.1.1.1 油类污染; 1.1.1.2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1.1.1.3 空气污染; 1.1.1.4 船舶垃圾污染; 1.1.1.5 防污底系统污染。 1.1.2 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还应符合

2、本规则第 1、2 篇的适用规定。 1.1.3 远洋渔船除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入渔国家或地区的有关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 规定。 1.14 本篇第2章至第5章是执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 称73/78防污公约或MARPOL73/78)的规定,其内容涵盖了MARPOL73/78中适用于远洋渔船的4 个附则的规定。 15-3 第 2 章 防止油类污染规定 第第 1 节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2.1.1 定义 2.1.1.1 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73/78 防污公约附则所规定的石油化 学品除外)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以及不限于上述

3、的石油,包括本章附录 I 中所列的物质。 2.1.1.2 原油:系指任何天然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不论其是否经过处理以适合运输。它 包括: .1 可能业已去除某些馏分的原油;和 .2 可能业已添加某些馏分的原油。 2.1.1.3 油性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2.1.1.4 燃油:系指船舶所载有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2.1.1.5 重大改建: 对本章而言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 .1 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 .2 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 .3 这种改建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要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 .4 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 2

4、.1.1.6 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按照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 外:就 MARPOL73/78 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 线: 自南纬 1100东经 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 1035东经 141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 1000东经 142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 0910东经 14352的一点,然后至南纬 0900东经 14430的一点,然后 至南纬 1041东经 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 1300东经 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 1500东经 146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 1730东经 14700的一点,然后至

5、南纬 2100东经 15255的一点,然后 至南纬 2430东经 15400的一点, 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 2442东经 15315的一点所画的一条连 线。 2.1.1.7 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交 通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 就本章而言,特殊区域定义如下: .1 地中海区域:系指地中海本身,包括其中的各个海湾和海区在内,与黑海以北纬 41为界, 西至直布罗陀海峡,以西经 00536为界; .2 波罗的海区域:系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 克海峡中斯

6、卡晏角处的北纬 5744.8为界) ; .3 黑海区域:系指黑海本身,与地中海以北纬 41为界; .4 红海区域:系指红海本身,包括苏伊士湾和亚喀巴湾,南以拉斯西尼(北纬 1228.5,东经 04319.6)和胡森穆拉得(北纬 1240.4,东经 04330.2)之间的恒向线为界; .5 海湾区域: 系指位于拉斯尔哈得 (北纬 2230, 东经 05948) 和拉斯阿尔法斯特 (北纬 2504, 15-4 东经 06125)之间的恒向线西北的海域; .6 亚丁湾区域:系指红海和阿拉伯海之间的亚丁湾部分,西以拉斯西尼(北纬 1228.5,东经 04319.6)和胡森穆拉特(北纬 1240.4,东

7、经 04330.2)之间的恒向线为界,东以拉斯阿西尔(北 纬 1150,东经 05116.9)和拉斯法尔塔克(北纬 1535,东经 05213.8)之间的恒向线为界; .7 南极区域:系指南纬 60以南的区域;和 .8 西北欧水域:包括北海及其入口,爱尔兰海及其入口,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其入口以 及紧靠爱尔兰西部的大西洋东北海域。该区域以下述各点的连线为界: 法国海岸线上北纬 4827 北纬 4827,西经 00625 北纬 4952,西经 00744 北纬 5030,西经 012 北纬 5630,西经 012 北纬 62,西经 003 挪威海岸线上北纬 62 丹麦和瑞典海岸线上北纬 574

8、4.8 .9 阿拉伯海的阿曼区域系指下述坐标范围内的海域: 北纬 2230.00N;东经 05948.00E 北纬 2347.27N;东经 06035.73E 北纬 2240.62N;东经 06225.29E 北纬 2147.40N;东经 06322.22E 北纬 2030.37N;东经 06252.41E 北纬 1945.90N;东经 06225.97E 北纬 1849.92N;东经 06202.94E 北纬 1744.36N;东经 06105.53E 北纬 1643.71N;东经 06025.62E 北纬 1603.90N;东经 05932.24E 北纬 1515.20N;东经 05858

9、.52E 北纬 1436.93N;东经 05810.23E 北纬 1418.93N;东经 05727.03E 北纬 1411.53N;东经 05653.75E 北纬 1353.80N;东经 05619.24E 北纬 1345.86N;东经 05554.53E 北纬 1427.38N;东经 05451.42E 北纬 1440.10N;东经 05427.35E 北纬 1446.21N;东经 05408.56E 北纬 1520.74N;东经 05338.33E 北纬 1548.69N;东经 05332.07E 北纬 1623.02N;东经 05314.82E 北纬 1639.06N;东经 05306

10、.52E .10 南非南部海域系指由下述坐标所围海域: 南纬3114;东经01750 南纬3130;东经01712 南纬3200;东经01706 15-5 南纬3232;东经01652 南纬3406;东经01724 南纬3658;东经02054 南纬3600;东经02230 南纬3514;东经02254 南纬3430;东经02600 南纬3348;东经02725 南纬 3327;东经 02712 2.1.1.8 油量瞬间排放率:系指任一瞬间每小时排油的升数与同一瞬间船速节数的比值。 2.1.1.9 舱柜:系指为船舶的永久结构所形成并设计为装运散装液体的围蔽处所。 2.1.1.10 边舱:系指与

11、船壳边板相连的任何舱柜。 2.1.1.11 污油水舱:系指专用于收集舱柜排出物、洗舱水和其他油性混合物的舱柜。 2.1.1.12 清洁压载水:系指符合下述情形的舱内压载水,即该舱自上次装油后,已清洗到如此程度, 以致倘若在晴天从一静态船舶将该舱中的排出物排入清洁而平静的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岸线 上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如果压载水是通过经本 局认可的排油监控系统排出的,而根据这一系统的测定查明该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 15ppm,则尽 管有明显的痕迹,仍应确定该压载水是清洁的。 2.1.1.13 专用压载水: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油及燃

12、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 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 MARPOL73/78 各附则中所指各种油类或有毒物质以外的 压载水或货物。 2.1.1.14 某一处所的渗透率:系指该处所假定要被水占据的容积和该处所总容积之比。 2.1.1.15 船内的容积和面积在任何情况下应算至型线。 2.1.1.16 周年日期:系指与远洋防止油污染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2.1.1.17 2010 年 8 月 1 日及以后交船的船舶系指某船舶: (1) 在 2007 年 8 月 1 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 (2) 如果无建造合同,在 2008 年 2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

13、;或 (3) 在 2010 年 8 月 1 日或以后交船;或 (4) 经过重大改建: a 在 2007 年 8 月 1 日或以后签订改建合同;或 b 如果无改建合同,在 2008 年 2 月 1 日或以后改建工程开工;或 c 在 2010 年 8 月 1 日或以后完成。 2.1.1.18 百万分比(ppm) :系指按体积的百万分比计算的水的含油率。 2.1.1.19 建造的船舶: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2.1.1.20 残油(油泥) :系指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油产物,例如由主机或辅机的燃油 或润滑油净化产生的残余废油产物,来自滤油设备的分离废油,滴油盘收集的废油,以及

14、废弃液压 油和润滑油。 2.1.1.21 残油(油泥)舱:系指储存残油(油泥)的舱柜,通过标准排放接头和其他任何认可的处理 措施可从该舱直接处理油泥。 2.1.1.22 含油舱底水:系指可能被由机器处所中的渗漏或维护工作产生的油污染的水。进入舱底水 系统(包括舱底水阱、舱底水管系、舱顶或舱底水储存柜)的任何液体被视为含油舱底水。 2.1.1.23 含油舱底水储存柜:系指在含油舱底水被排放、过驳或处理前收集含油舱底水的舱柜。 2.1.2 适用范围 15-6 2.1.2.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远洋渔船。 2.1.2.2 禁止在远洋渔船装货处所内装载散装油类。 2.1.3 免除

15、2.1.3.1 任何船舶,如其结构特点在适用本章有关构造和设备的任何规定时,认为本章的这些规定 是不合理或不可行时,可参照该船所要从事的营运作业情况,倘若其构造和设备能提供对油污的同 等防护,则本局可对其免除这些规定。但免除的任何细节应在所签发的证书中予以指明。 2.1.4 等效 2.1.4.1 本局可允许在船上安装具有同等效能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以代替本章所要求 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但这种等效不得扩大到以操作方法来达到控制排油并作为等效来代替 本章各条所规定的设计和构造特点。 2.1.5 检验和发证 船舶应按照本规则第 2 篇要求进行检验和发证。 15-7 第第 2 节节 对机器处所的要求对机器处所的要求 2.2.1 结构 2.2.1.1 残油(油泥)舱残油(油泥)舱 .1 凡 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参照其机型和航程长短,设置一个或几个足够容量的舱柜, 接收本章要求不能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残油(油泥) ,诸如由于净化燃油、各种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 漏油所产生的残油。 (残油)残油(油泥)舱舱容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1) 对用燃油舱装压载水的船舶,其最小残油(油泥)舱舱容(V2)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V2 = V1 + K2B(m3) 式中:V1 = 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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