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2013第 13 篇 无线电 2013.-.2013101615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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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国际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3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篇 无线电通信 二二一三年十月一三年十月 13-2 第 1 章 一般规定 1.1 一般规定 1.1.1 本篇适用于所有船舶。 1.1.2 本篇规定不妨碍任何遇险船舶、 救生艇筏或人员自行使用任何方法以引起注意, 告知 其位置及获得帮助。 1.2 术语和定义 1.2.1 就本篇而言,下列术语含义如下: .1 驾驶室对驾驶室的通信:驾驶室对驾驶室的通信:系指在船舶通常驾驶位置进行的船舶之间的安全通信; .2 连续值班:连续值

2、班: 系指除船舶的接收能力因自身通信被削弱、 阻断或在对设施进行定期维修、 检查的短暂间隔外,不应中断的有关无线电值班; .3 数字选择呼叫(数字选择呼叫(DSC) :) :系指使用数码使无线电台与另一电台或一组电台建立联系并 传输资料且符合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有关建议案的一种技术; .4 直接印字电报:直接印字电报:系指符合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有关建议案的自动电报技 术; .5 一般无线电通信:一般无线电通信:系指通过无线电进行的除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外的业务和公共 通信; .6 海事卫星组织(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 :) :系指按 1976 年 9 月 3

3、 日通过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INMARSAT)公约成立的组织; .7 国际航警电传(国际航警电传(NAVTEX)业务:)业务:系指在 518 kHz 上,使用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手段用 英语协调广播和自动接收海上安全信息的业务; .8 定位:定位:系指确定遇险的船舶、航空器、装置或人员的位置; .9 海上安全信息:海上安全信息:系指向船舶播发的航行和气象警告、气象预报和与安全有关的其他 紧急信息; .10 极轨道卫星业务:极轨道卫星业务:系指利用极轨道卫星接收和转发来自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EPIRB)的遇险报警信号,并提供其位置的业务; .11 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系指有效的最新的国际电

4、讯公约附件或被视为附件的无线电规 则 ; .12 A1 海区:海区:系指可按当事国规定,至少由一台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DSC)报警能 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13 A2 海区:海区:系指除 A1 海区外,可按当事国规定,至少由一台具有连续数字选择呼叫 (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14 A3 海区:海区:系指除 A1 和 A2 海区外,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INMARSAT)对地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15 A4 海区:海区:系指除 A1、A2 和 A3 海区以外的区域。 .16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全球海上

5、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标识)标识:系指可由船舶设备发送并用于识别船 舶的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船舶呼号、Immarsat 识别码和系列号识别码。 1.2.2 本篇中使用的所有其他术语和缩略语,与无线电规则中的定义具有同样的含义。 1.3 功能要求 1.3.1 每艘船舶配备的无线电设备应具有以下功能: .1 除甚高频 DSC 和船舶地球站外,应至少有两台使用不同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分开和独 立的装置发送船对岸的遇险报警; 13-3 .2 接收岸对船的遇险报警; .3 发送和接收船对船的遇险报警; .4 发送和接收搜救协调通信; .5 发送和接收现场通信; .6 发送和接收寻位信号; .7 发送和

6、接收海上安全信息; .8 发送和接收发往和来自岸上无线电系统或网络的一般无线电通信; .9 发送和接收驾驶室对驾驶室的通信。 13-4 第 2 章 无线电设备的配备 2.1 船舶配备的无线电设备应不低于表 1 的要求。 无线电设备配备 表 1 序 号 海 区 设备名称 A1 A1+A2 A1+A2+A3 A1+A2+A3+ A4 1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 1 1 1 1 2 MSI 接收机 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X)1 1 1 1 增强群呼系统(EGC) 1 1 3 应急无 线电示 位标 VHF-EPIRB 任选其 1 406MHz-EPIRB 1 1 1 4 中频无线电装置(MF)

7、 5 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 任选 1 台 任选 1 台 1 6 INMARSAT 船舶地球站(SES) 7 双向无线电话(Two-way VHF)3 3 3 3 8 雷达应答器(SART) 2 2 2 2 注: 应具有无线电话、DSC 收发和 DSC 连续值班功能。 在国际海事卫星覆盖的范围内而该海区又未能提供国际航警电传业务,应配备一台接收海事卫星增强 群呼系统播发海上安全信息的设备(EGC) ,但如船舶仅航行于提供了高频直接印字电报海上安全信息业 务的海区且该船已装备了能接收这种业务的设备,则可免除本项要求。 应为 9 GHz 频带或 AIS 专用频率上工作的搜救定位装置,该

8、搜救定位装应符合第十篇 2.7.2 款所要求 配备的无线电救生设备要求。 如选用 INMARSAT 船舶地球站时,则必须增配 1 台中频无线电装置。 船长小于 45 米的船舶,可减少 1 台。 如选用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 ,则应增配 1 台直接印字电报设备。 如 45m 以上渔船选用双套作为设备可用性,则应增配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1 台,和中频/高频无 线电装置(MF/HF)或 INMARSAT 船舶地球站(SES)1 台。 13-5 第 3 章 电源 3.1 一般要求 3.1.1. 船舶在海上的任何时刻都应有足够的电力供无线电装置工作并为无线电装置备用电 源部分的任何电池

9、充电。 3.1.2 每艘船舶上应配有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 以便在船舶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发生故障时供 遇险和安全通信使用。 3.2 供电时间 3.2.1 本篇 3.1.2 要求的备用电源应至少在下列时间内能使本篇第 2 章要求配备的甚高频无 线电装置和中频无线电装置,或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或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 船舶地面站同时工作并满足本篇 3.3.2、3.3.3、3.3.6 中所述的任何额外负荷: .1 对新船: .1.1 3h;或 .1.1 1h,如应急电源完全符合第八篇第 3 章的所有要求,应包括向无线电装置供电, 并能至少工作 6h 的要求。 .2 对现有船舶: .2.1

10、 6h,如未配备应急电源或其不完全符合第八篇第 3 章的所有有关要求,包括向无 线电装置供电的要求;或 .2.2 3h,如应急电源完全符合第八篇第 3 章的所有有关要求,包括向无线电装置供电 的要求;或 .2.3 1h,如应急电源完全符合第八篇第 3 章的要求,应包括向无线电装置供电,并能 至少工作 6h 的要求。 3.2.2 备用电源不必同时向独立的高频和中频无线电装置供电。 3.3 备用电源及充电 3.3.1 备用电源应独立于船舶推进动力和船舶的电力系统。 3.3.2 除甚高频无线电装置外,本篇 3.1.2 所述的两个或更多的其他无线电装置可与备用电 源相连,备用电源应能在本篇 3.2.1

11、 规定的期间内,同时为甚高频无线电装置和下述某一装 置供电: .1 同时与备用电源相连的所有其他无线电装置;或 .2 如只有一个上述其他无线电装置和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同时与备用电源相连,则应 以其中耗电最大者为准。 3.3.3 备用电源可为无线电设备的控制和操作的电力照明供电。 3.3.4 当备用电源系由一个或多个可充电蓄电池组成: .1 应备有此种电池的自动充电设施, 此设施应能在10h内将电池充至要求的最低容量; 和 .2 当船舶不在海上时,应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间隔期内使用适当方法,检查电池的容 量。 3.3.5 用作备用电源的蓄电池的位置和安装应确保: .1 最高的工作能力; .2

12、合理的使用寿命; .3 合理的安全性; 13-6 .4 不论是在充电时还是闲置时,电池温度应始终保持在制造厂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 内:和 .5 充满电的电池应在任何天气状况下均能至少提供最低要求的工作时间。 3.3.6 45m 以上渔船, 如果需要将船舶的导航或其他设备的信息连续输入到本章要求的无线 电设备中以确保其良好的性能时, 则应备有能确保在船舶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发生故障的情况 下继续提供此类信息的设施。 13-7 第 4 章 安装要求 4.1 安装位置 4.1.1 无线电通信设备应安装在驾驶室或不低于救生艇筏甲板的专用舱室内。无线电通信设 备若安装在远离驾驶室的专用舱室里, 则驾驶室与无

13、线电通信设备的操作位置之间应设有双 向直接通话的设备。 4.1.2 无线电通信设备应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的 处所。 4.1.3 无线电通信设备应安装在安全和易操作的位置,并防止受水、极端温度变化和其他不 利环境条件的有害影响。 4.1.4 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处所,应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久布置 的电力照明。 4.1.5 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处所,应清楚地标明呼号、船台识别号及其他适用于无线电 装置使用的代码。 4.1.6 对航行安全所需要的甚高频无线电话频道控制器, 应设在驾驶指挥位置附近。 必要时, 在驾驶室两侧应备有能进行无线电通信

14、的装置,此要求可由便携式甚高频设备来满足。 4.1.7 配备2 台雷达应答器的船舶,应在每舷装设1 台。船舶所配备的雷达应答器应存放在 能迅速放入救生艇筏的位置处。 4.1.8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应安装在易于到达的位置。 一般应安装在船舶通常驾驶位置附近 (或 从该位置遥控启动) ,且可随时手动释放并能由 1 人将其携入救生艇筏中。如果船舶下沉应 能自动浮离和启动。 4.2 电源 4.2.1 对无线电设备供电的分电箱应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设独立分路供电,各种与无线 电设备无关的用电设备不得接入无线电分电箱。 4.2.2 用作无线电设备备用电源的蓄电池组应安放在船舶最上一层连续甲板之上,且从露天

15、 甲板易于到达之处。 4.3 天线装置 4.3.1 船舶可安装各种型式的使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高效率的天线。必要时应对天线进行屏 蔽。 4.3.2 天线装置的结构应能承受11 级的风力(风速29ms)。 4.3.3 发信天线的结构应能消除电晕效应。 4.3.4 天线绝缘材料应采用高压高频绝缘材料,并能承受一定的机械负荷。 4.3.5 收信天线与发信天线应尽量相互远离。 4.3.6 天线对船体的绝缘电阻,在干燥气候时,应不小于10M;在高湿度气候时,应不小 于lM。 4.3.7 天线装置应远离烟囱、通风筒、桅杆及上层建筑其他金属物体,其距离应不小于lm。 4.3.8 天线周围的索具应用不等距离的绝

16、缘子隔开,其间距应为 25m。 4.3.9 奈伏泰斯收信机应有保证其连续工作的独立的收信天线。 4.3.10 发信天线引入无线电室内,应通过装有高频高压绝缘子,且不致积水。引入内部的 接线,应采用直径不小于 12mm 的铜柱或高频电缆。引入端结构应便于连接和拆卸。 4.3.11 在人员易于到达之处,装设垂直的发信天线引入线时,应有防护措施,且不影响使用 13-8 船舶罗经目测航向。 4.3.12 发信机至天线引入线端间的馈线,应采用直径不小于 8mm 铜管或高频电缆,铜管或 电缆应尽量短。馈线应用绝缘子固定在天花板或舱壁上。 4.3.13 发信机的未屏蔽高频馈线和天线转换开关的布置,应在使用无线电设备时,无偶然 与之接触的可能。 4.3.14 收信机天线的每根馈线,应采用高频屏蔽电缆且保持连续屏蔽,馈线应尽可能短。 4.3.15 收发信机天线不得作其他用途。广播接收天线应尽量远离各种天线。 4.3.16 平行天线的材料应采用铜或铜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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