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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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浙 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朱宏文出 席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2、会” ) ,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08 年 2 月 1 日分别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香港文汇报和香港南华早报公告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3、会的通知, 通知股东公司将于 2008 年 2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已将各自的股东登记表和 授权委托书备置于公司住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2 月 20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杭州天目山路 152 号浙能大厦会议室现场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毛剑宏先 生主持。 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2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 、 签名册 ,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1、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41 名,其中非流通股股东 5 名,B 股流通股股东 36 名。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且股东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所 代 表 的 有

5、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额 为 1,346,505,336 股,占公司总股份 2,010,000,000 股的 66.99%,其中内资股 1,320,000,000 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的 100.00%,B 股 26,505,336 股,占公司 B 股股份的 3.84%。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 到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监票及计票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票均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

6、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共计 1 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会议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 5、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金融资产的议案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 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 3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朱宏文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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