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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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室、各所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

2、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将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

3、六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第七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4、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十条 公司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

5、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6、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营管理层;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中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定义遵从上市规则之规定。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7、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即所有的信息传递工作均应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合规进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

8、管机构布置的任务。(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三)董事会秘书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五)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

9、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六)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第二十二条 董事对信息披露的责任:(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

10、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第二十三条 监事对信息披露的责任:(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11、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资料。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如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定、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二)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

12、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三)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如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其公司的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定、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名民承担相应责任。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四)经营管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 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及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

13、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第二十六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信息披露的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14、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或就公司的问询及时、准确地作出答复,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二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15、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三十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第三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三十二条 前述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节 定期报告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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